日前,廣東省司法廳印發了《公職律師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于201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實施辦法》在司法部《公職律師管理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我省公職律師證書的申領范圍、考核及公職律師事務所等規定,明確公職律師的法律地位及權利義務,理順公職律師管理體制機制。

根據《實施辦法》規定,公職律師依法享有會見、閱卷、調查取證和發問、質證、辯論、辯護等權利,有權獲得與履行職責相關的信息、文件、資料和其他必須的工作職權、條件。公職律師可以受所在單位委托或者指派,從事參與法律法規規章草案、黨內法規草案和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的起草、論證,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以及行政處罰等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信訪接待、矛盾調處、涉法涉訴案件化解、突發事件處置、政府信息公開、國家賠償等工作。
《實施辦法》規定了公職律師事務所及其所屬公職律師的管理體制,賦予公職律師事務所協助管理職能,理順專職公職律師與崗位公職律師的關系。《實施辦法》還扎根于我省法律服務資源不平衡,經濟欠發達地區法律專業人才稀缺的實際,作出“沒有符合公職律師任職條件人員的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可以委托當地同級司法行政部門設立的公職律師事務所承辦公職律師業務”的規定,以使無法建立自己的公職律師隊伍的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也能通過公職律師事務所的公職律師獲得法律服務。
《實施辦法》細化了公職律師的考核流程,規定公職律師所在單位對本單位公職律師進行年度考核后,在每年三月份前匯總報送單位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司法行政機關備案,由地級以上市司法行政進行備案審查。
此外,《實施辦法》擴大了公職律師的申領范圍。司法部《公職律師管理辦法》規定,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可以設立公職律師,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可以參照設立公職律師。在此基礎上,《實施辦法》將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納入可以設立公職律師的范疇,進一步擴大了公職律師證書的申領范圍。
據了解,自2002年全省開展公職律師試點工作以來,廣東省開創了以公職律師事務所為依托,專職公職律師(在公職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專職律師)和崗位公職律師(在黨委政府部門設立的公職律師)相結合的“廣東模式”。截至2019年6月30日,全省有公職律師4186人,公職律師事務所(辦公室)131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