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000000-02-2017-057485 分類:
發布日期:2017年02月16日
名 稱:深圳市龍華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
文 號: 主 題 詞:
(2017年2月8日龍華區一屆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規范深圳市龍華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議事制度,提高議事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深圳市龍華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主任會議由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組成。
常委會辦公室、常委會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工作委員會)的負責人列席會議。常委會主任根據工作需要,指定相關部門或人員列席會議。
第三條 主任會議由常委會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會議必須有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出席,方能召開。
與會人員無特殊情況不應請假,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提前通過常委會辦公室向常委會主任請假,須提交的意見可用書面形式。
第四條 主任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另行確定。
第五條 擬提交主任會議研究的事項,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負責準備有關材料,報常務委員會分管該工作機構的副主任審核后,交辦公室匯總報常務委員會負責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審核,并呈報常務委員會主任審批。未經常務委員會主任同意的,不列入主任會議議程
第六條 主任會議由常委會辦公室負責通知,一般應在舉行一日前,將會議日期、建議議程及已備的有關文書材料,分發與會人員。
與會人員接到會議通知后,應為參加會議作好必要準備。
臨時召集的會議,臨時通知。
第七條 主任會議在討論決定問題時,應充分發揚民主,聽取各方面意見,堅持依法辦事,集體決定問題。主任會議的決定,必須經主任會議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可以列席主任會議。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各工作機構正職負責人和業務科室負責人根據議題需要列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主任或召集會議的副主任同意,可以邀請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九條 主任會議處理常委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討論決定常委會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研究通過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劃,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并向社會公布;對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在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有關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研。
(三)研究通過常委會年度執法檢查計劃,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并向社會公布;對常委會組織進行的執法檢查的情況報告,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對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關于常委會的執法檢查報告及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報告,必要時,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組織跟蹤檢查。
(四)決定將區人民政府的決算草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區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情況、績效審計情況報告,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以及其他重要財政經濟報告,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五)聽取工作委員會關于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審查意見,決定交由有關工作委員會向制定機關提出修改或廢止規范性文件的建議;制定機關對有關規范性文件不予修改或廢止,有關工作委員會提出撤銷該規范性文件建議的,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討論通過區年度規范性文件備案情況的報告,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及有關部門。
(六)決定常委會會議的日期、內容、列席范圍、旁聽等事項,擬定常委會會議的建議議程和日程草案。
(七)討論舉行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時間、會議議程和日程草案、有關名單草案以及會議其他有關準備工作,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八)討論常委會向區人民代表大會作的工作報告等,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九)討論以主任會議名義向常委會提出的屬于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十)對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向常委會提出的屬于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委托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進行初審,再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十一)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委托有關工作委員會進行初審,提出報告,然后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案,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并向提議案人說明。
(十二)討論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提請常委會任免或者決定任免的事項,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十三)決定向常委會提請任命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提請任免常委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提請任免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以及提出應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委會通過的其他人事事項。
(十四)對常委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書面向常委會提出的對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在常委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書面答復;提質詢案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對受質詢機關的答復不滿意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要求,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十五)討論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向常委會提出的撤職案,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向常委會提出本級國家機關有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對常委會五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書面聯名提出的撤職案,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向常委會提議組織調查委員會;被提出撤職的人員在常委會會議上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的,決定印發常委會會議。
(十六)決定向常委會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對常委會五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書面聯名提出組織關于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提議,決定提請常委會審議;提名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十七)研究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分工、建議辦理分工和督辦事項,確定重點建議,通過重點建議辦理方案。
(十八)聽取關于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情況的報告,聽取關于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報告,聽取關于重點建議辦理情況的報告,并決定將有關報告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十九)討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常委會信訪工作機構反映的重大事件,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二十)討論全國、廣東省、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有關事項,提出處理意見。
(二十一)聽取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有關工作匯報,聽取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有關工作匯報。
(二十二)聽取常委會辦公室和各工作委員會的工作匯報,討論決定有關重要事項,必要時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討論決定區委常委會機關自身建設重大問題。
(二十三)討論決定常委會組織專題視察、專題調研等重要工作。
(二十四)研究區人大常委會機關年度部門預算,討論決定常委會機關較大金額經費支出。
(二十五)研究區人大常委會及機關工作制度,指導協調常委會辦公室和各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十六)處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常委會授權的事項和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條 主任會議進行表決,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其他方式進行,以主任會議組成人員的過半數贊成為通過。
第十一條 主任會議由常委會辦公室做好會議記錄,起草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簽發。
第十二條 主任會議一般不安排新聞報道,經主任會議討論的重要問題和決定的事項,經主任或主持會議的副主任同意,可以發布新聞。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由主任會議修訂或解釋。
轉載來源:
轉載時間:
轉載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