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000000-02-2017-057488 分類:
發布日期:2017年05月15日
名 稱:龍華區股份合作公司集體用地土地使用權交易管理規范(試行)
文 號: 主 題 詞: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社區集體用地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加強廉政風險防控,切實維護社區集體經濟利益,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股份合作公司條例》、《深圳市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農建設用地和征地返還用地土地使用權交易若干規定》、《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中共深圳市委辦公廳、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紀委等部門〈關于加強股份合作公司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意見(試行)〉的通知》、《中共深圳市紀委辦公廳關于加強社區股份合作公司“三資”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及《龍華新區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項決策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結合龍華區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集體用地是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非農建設用地、征地返還用地、拆遷安置用地等。
第三條 股份合作公司集體用地使用權通過招拍掛或通過競爭性談判等方式交易的,適用本規范。
第二章 交易方式及流程
第四條 股份合作公司集體用地使用權招拍掛交易應遵循如下程序:
1. 前期研究立項。公司董事會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單位對交易項目進行可行性分析,形成可行性分析報告,經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三會”)表決通過,項目予以立項。
2. 進行資產評估并制定項目方案。項目立項后,公司董事會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單位對交易項目進行資產評估;并根據可行性分析和資產評估結果,制定項目方案;資產評估報告、項目方案需經公司三會表決通過。
3. 項目公示。將可行性研究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和項目方案在公司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征集社區民意情況。
4. 報街道辦提出意見。公司應將有關材料一并報街道辦,街道辦應組織本級紀檢監察、集體資產管理、社區黨委等部門進行集體研究。
5. 股東(代表)大會決策。經街道辦同意后,召開股東(代表)大會進行表決。決議過程須進行公證,并經街道辦集體資產管理部門現場監督。
股東(代表)大會決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1)同意資產評估結果;
(2)同意項目方案;
(3)同意進行招拍掛交易,并接受項目招拍掛交易結果。
研究和表決須符合《深圳市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農建設用地和征地返還用地土地使用權交易若干規定》第十條規定。
6. 入場招拍掛交易。按照《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規定》、《深圳市政府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推進節約集約用地的意見》等文件規定,在深圳市范圍內的土地交易市場招標、拍賣、掛牌交易。
7. 公司應于交易結束后15日內將項目招拍掛交易結果及相關資料報街道辦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備案,并由街道辦抄報區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及區扶持股份合作公司發展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區領導小組”)。
第五條 股份合作公司集體用地使用權競爭性談判交易應遵循如下程序:
1. 前期研究立項。公司董事會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單位對交易項目進行可行性分析,形成可行性分析報告,經公司三會表決通過,項目予以立項。(城市更新項目須組織召開股東大會征集股東意愿;街道辦需現場監督,并進行公證。)
2. 進行資產評估并制定項目方案。項目立項后,公司董事會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單位對交易項目進行資產評估;并根據可行性分析和資產評估結果,制定項目方案,方案需明確合作方資質要求、交易及分成方式;資產評估報告、項目方案需報公司三會表決通過。
3. 項目公示。將可行性研究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和項目方案在公司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征集社區民意情況。
4. 報街道辦提出意見。公司應將有關材料一并報街道辦,街道辦應組織本級紀檢監察、集體資產管理、社區黨委等部門進行集體研究。
5. 股東(代表)大會決策。經街道辦研究同意后,召開股東(代表)大會進行表決。決議過程須進行公證,并經街道辦集體資產管理部門現場監督。
股東(代表)大會決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1)同意資產評估結果;
(2)同意項目方案;
(3)同意由公司成立競爭性談判小組,通過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合作方并與其進行項目合作。
研究和表決須符合《深圳市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農建設用地和征地返還用地土地使用權交易若干規定》第十條規定;其中,采用城市更新方式的,須符合《龍華新區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項決策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
6. 發布公告。股份合作公司通過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20日。
7. 篩選意向單位。競爭性談判小組選定擬談判對象后報三會審議通過。
8. 競爭性談判。通過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競爭性談判小組針對已通過資質研究的談判對象,開展競爭性談判,談判結果產生后報公司三會審議同意。
9. 公示。談判結果應在公司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
10. 股東(代表)大會確認談判結果。公司組織召開股東(代表)大會進行表決。決議過程須進行公證,并經街道辦集體資產管理部門現場監督。
研究和表決須符合《深圳市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農建設用地和征地返還用地土地使用權交易若干規定》第十條規定;其中,采用城市更新方式的,須符合《龍華新區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項決策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經紀檢、檢察或公安等部門確認,在征集意愿或競談過程中存在商業賄賂等“用錢買票”行為的合作方,一律取消其項目合作資格。
公司應于交易結束后15日內將項目競爭性談判結果及相關資料報街道辦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備案,并由街道辦抄報區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及區領導小組。
第六條 涉及集體用地合作開發的項目,股份合作公司需保障集體股比例部分的利益分成,原則上采用物業分成的方式進行。
第七條 參與集體用地合作開發的開發商需具備以下條件:
1. 在工商注冊登記的經營范圍需含有房地產經營類項目;
2. 凈資產規模在人民幣1億元以上,原則上資產負債率不得高于現行行業平均水平;
3. 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具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將取消其項目合作資格:
(1)被紀檢監察部門立案調查,違法違規事實成立的;
(2)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資料的;
(3)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的;
(4)阻礙、抗拒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5)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在2016年8月25日前,經股東(代表)大會進行表決確認競談結果的項目,可選擇不進入平臺交易。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健全利益回避和風險防控機制。股份合作公司不得將土地開發項目直接發包給三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控股或參與經營的企業。三會成員不得私下透露評標信息給潛在投標人或與其達成某種協議,不得從事與公司利益有沖突的經濟活動。
第十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范,在股份合作公司土地開發項目招標過程中存在收受賄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職守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股份合作公司有關人員違反本規范規定進行土地開發項目招標的,由相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對其所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造成國家、集體或者村民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在進行集體用地土地使用權交易過程中,發生交易糾紛的,當事人可向區集體資產管理部門提出投訴,交易機構、街道辦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和股份合作公司應協助區集體資產管理部門處理投訴。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規范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范由財政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暫定三年;區原有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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