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分類:
發布日期:2024年09月23日
名 稱: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深圳市龍華區舊工業區增加輔助性設施類綜合整治實施辦法》的通知
文 號:深龍華府辦規〔2024〕14號 主 題 詞:
各街道辦,區直各單位,駐區各單位:
現將《深圳市龍華區舊工業區增加輔助性設施類綜合整治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9月14日
深圳市龍華區舊工業區增加輔助性設施類綜合整治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提升龍華區產業發展空間品質,推進舊工業區增加輔助性設施類綜合整治,規范舊工業區增加輔助性設施類綜合整治的審查、備案等工作,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和改進城市更新實施工作暫行措施的通知》(深府辦〔2016〕38號)、《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關于深入推進城市更新工作促進城市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規劃資源規〔2019〕5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基本原則
(一)綜合整治不減少工業用地規模,僅增加輔助性設施。
?。ǘ┚C合整治應遵循我區產業發展規劃,促進產業提質增效。
?。ㄈ┲С謭@區不停產改造,鼓勵統一規劃、分期整治。
(四)經綜合整治的舊工業區,不改變其原有規劃、土地、建筑、產權的性質,綜合整治行為及結果不作為土地及建筑物權屬的認定依據,不影響城市規劃的實施。
第三條 目標定位
為促進舊工業區安全隱患消除、功能完善、效能提升,推動綠色制造、智慧管理、環境宜業,鼓勵舊工業區轉型升級為綠色園區、智慧園區。
第二章 建設管理與資助
第四條 適用范圍
本實施辦法所指舊工業區增加輔助性設施類綜合整治(以下簡稱綜合整治),不包含增加生產經營性建筑面積的情況,適用范圍如下:
(一)符合《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的規定,在不增加生產經營性建筑面積的前提下,以消除安全隱患、完善產業及配套功能等為目的,同一園區在既有用地紅線內可累計增加建筑面積,不超過改造所涉及建筑物總面積15%的電梯、連廊、雨棚、公共樓梯、交通輔助坡道、停車棚、門衛室、配電房、水泵房、垃圾轉運站(房)、微型消防站、公廁等公用輔助性設施。
?。ǘ橛行Ю矛F有產業空間,促進產業升級,在滿足《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等規范要求的前提下,可對現狀建筑物內部空間重新梳理、優化分割,合理布局生產用房。對確需增加配套用房(包括食堂、醫療室、黨群服務陣地、文化活動室、閱覽室等配套服務設施)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三)加固廠房、宿舍、辦公樓、飯堂等現狀建筑物結構,在不增加建筑面積前提下,綜合整治上述建筑物的室內樓地面、墻面、天花板及外立面等。
?。ㄋ模└赂脑旃I區給排水系統、高低壓配電系統、照明系統、通風空調系統、防排煙系統、消防系統、防治污染系統、網絡電話系統、綜合安防系統、樓宇控制系統、能耗監測系統、門禁系統、停車場出入口管理系統等。
?。ㄎ澹┚C合整治工業區內部道路、圍墻、出入口(不改變位置)、綠化、運動休閑設施及其他宣傳服務設施。
符合我區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筑管理規定的,依其規定辦理。
第五條 適用條件
申請納入舊工業區增加輔助性設施類綜合整治項目的工業區及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趨^域應當未被列入土地整備計劃、城市更新單元計劃內。
(二)用地未列入市、區重大建設項目范圍內。
?。ㄈ匣旧鷳B控制線、飲用水源保護區等管控要求。
?。ㄋ模┎挥绊懡冢ㄔ瓌t上五年內)規劃的實施。
?。ㄎ澹┕I區建成時間原則上不低于5年,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原則上應在5年以上。
相關職能部門根據職責對上述情況進行核查,根據相關政策規范明確是否可在相應區域內開展綜合整治。
第六條 申請資助
舊工業區增加輔助性設施類綜合整治項目采取事后資助方式,資助申請具體操作按產業主管部門制定的相關產業獎補政策執行。
第三章 決策機制與職責
第七條 決策機制
由分管城市更新的區領導主持召開龍華區舊工業區綜合整治工作專題會議(以下簡稱區專題會議),區專題會議審定綜合整治方案,研究解決全區舊工業區綜合整治工作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區發展改革局、區科技創新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住房建設局、區水務局、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區城管和綜合執法局、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區重點區域中心、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龍華管理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龍華消防救援大隊及各街道辦事處等部門依職責參加區專題會議。
第八條 轄區街道辦職責
負責轄區內舊工業區綜合整治方案的初審及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匯總相關意見并修改完善后報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復審;負責綜合整治方案報會及備案復函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及依職責范圍對施工安全進行監管;負責竣工驗收備案;負責對轄區項目范圍內的新增違法加改擴建行為進行查處;負責處理因綜合整治項目引發的信訪維穩事件;依職責辦理其他涉及綜合整治工作的相關事項。
第九條 各職能部門職責
(一)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負責區專題會議組織工作;負責對項目范圍內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情況進行核查;負責對舊工業區綜合整治方案進行復審,提出復審意見;統籌推進綜合整治相關工作;依職責辦理其他涉及綜合整治工作的相關事項。
(二)區發展改革局、區科技創新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區重點區域中心負責對舊工業區綜合整治項目的產業升級方向、產業定位、功能布局規劃、產業引入等提出意見;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牽頭依照規定要求制定舊工業區綜合整治相關產業獎補政策;區發展改革局負責牽頭對項目范圍內影響近期建設項目情況進行核查;依職責辦理其他涉及綜合整治工作的相關事項。
?。ㄈ﹨^住房建設局負責對舊工業區綜合整治方案提供消防技術指導;負責對舊工業區綜合整治方案中消防設計相關內容進行消防審查;負責進行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負責指導園區委托專業機構對建筑物結構安全進行檢測鑒定;負責依職責范圍對施工質量和施工安全進行監管;依職責辦理其他涉及綜合整治工作的相關事項。
?。ㄋ模﹨^水務局負責對綜合整治方案中排水相關內容提出意見;負責綜合整治項目排水的日常監管;依職責辦理其他涉及綜合整治工作的相關事項。
?。ㄎ澹﹨^城管和綜合執法局負責組織、指導、督促各街道辦事處依法查處舊工業區新增違法加改擴建行為,同時對其他部門移交的涉及違法加改擴建、違規改變建筑功能、增加經營性建筑面積等行為的線索,督促、指導各街道辦事處依法查處;依職責辦理其他涉及綜合整治工作的相關事項。
?。┦幸巹澓妥匀毁Y源局龍華管理局負責對綜合整治方案提出意見;負責對項目范圍內城市更新情況進行核查;負責對項目范圍內相關規劃、土地權屬、占用相關規劃用地、影響近期建設規劃等情況進行核查;依職責辦理其他涉及綜合整治工作的相關事項。
?。ㄆ撸┦惺袌霰O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負責受理舊工業區加建電梯等特種設備的安裝施工告知和受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業務申請;依法開展特種設備安全檢查;依職責辦理其他涉及綜合整治工作的相關事項。
?。ò耍┦猩鷳B環境局龍華管理局負責加強產業環境準入引導,提升區域環評服務,開展廢水廢氣危險廢物防治污染設施工藝升級合規專家評估,提升舊工業區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水平;依職責辦理其他涉及綜合整治工作的相關事項。
?。ň牛埲A消防救援大隊負責綜合整治工作過程中及整治完成后的消防監督檢查工作;依職責辦理其他涉及綜合整治工作的相關事項。
(十)區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其職能配合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四章 辦理程序
第十條 申報主體
舊工業區綜合整治由物業權利人自行申報或物業權利人授權的園區改造實際投資方申報。
第十一條 申請材料
申報主體向轄區街道辦提交加蓋公章的紙質版材料以及電子材料(材料清單詳見附表1)。
第十二條 初審及意見征集
轄區街道辦在收到申請材料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舊工業區綜合整治方案的初審工作。初審時,同步征求相關職能部門意見,相關職能部門結合各自職責,在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轄區街道辦結合各職能部門意見,通知申報主體優化完善綜合整治方案。
初審符合條件的,街道辦將申請材料及初審意見函報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復審。初審不符合條件的,書面答復申報主體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復審及審定
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在收到初審意見及申報材料后,開展技術審查,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并出具復審意見。
復審符合條件,增加輔助性設施建筑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的,由轄區街道辦按內控規定程序直接審定;增加輔助性設施超過500平方米或存在特殊情形的,需提請區專題會議審定。
第十四條 備案復函
綜合整治方案經審定后,由轄區街道辦出具《綜合整治方案備案復函》(附經蓋章確認的綜合整治設計文件),并抄送城市更新、住建、產業、消防、生態環境、土地監察等相關職能部門。
申報主體收到復函后,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按備案的綜合整治方案編制施工圖,經消防審查或備案后報街道辦備案。
第十五條 施工建設
申報主體按經備案的施工圖進行建設,并委托具備資質的施工單位和第三方監理機構進行施工和安全監管。區住建部門、各街道辦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六條 竣工驗收及備案
綜合整治工程完成后,申報主體應按規定向區住建部門申請辦理消防驗收備案。申報主體應自行組織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后向轄區街道辦提出竣工驗收備案申請(材料清單詳見附表2),并提交加蓋公章的紙質及電子版竣工驗收材料。由街道辦牽頭組織開展現場復核、竣工驗收備案等有關工作。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的,區住建等部門依職責參與竣工驗收備案。未經驗收備案或驗收不合格的,依法責令改正,不得投入使用。
涉及特種設備的,在投入使用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依法辦理使用登記。
第五章 責任及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主體責任
申報主體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應承諾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復印件及其內容是真實的,如因虛假而引致的法律責任由申報主體承擔。
申報主體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落實主體責任,開展申報、組織施工、引入優質企業等工作。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含防治污染設施)進行設計,監督施工單位嚴格按照設計方案和相關施工技術標準、規范施工。運營期間,負責承擔工業區綜合整治的消防、質量、生產等安全責任,涉及新建防治污染設施的,應建立環保設施臺賬和維護管理制度。
舊工業區完善現狀建筑內部功能及加建輔助性設施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技術標準,設計、審圖、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八條 監督管理
項目建設過程中,區城管和綜合執法局指導、督促各街道辦事處依法查處舊工業區新增違法加改擴建行為。轄區街道辦應按屬地管轄原則,根據職責對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管;對未經備案或備案外新增的違法用地、違法建筑和違規加改擴建行為,應及時制止并堅決依法查處。
區住建、生態環境、市場監管、消防救援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能對舊工業區綜合整治進行監管。
區產業主管部門依據市、區產業發展導向指導園區進行產業規劃、產業引入等。
適用本實施辦法的舊工業區綜合整治行為,應按規定進行綜合整治方案備案,作為安全生產納管的依據。符合免于辦理施工許可證、豁免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情形的,從其規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相關規定需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責任追究
未按規定開展綜合整治方案備案的,嚴格按照《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進行查處。
所有改造不得違反國家、省、市相關工程設計、建設規范;不得改變用地性質或違法違規使用土地;不得擅自增加臨時建筑物;不得影響消防和結構安全。
在舊工業區綜合整治項目申報 、審查、組織實施等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將依法依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解釋單位
本實施辦法由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生效期限
本實施辦法自2024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二條 政策機制
因機構改革單位職責發生變化的,由繼受單位承擔本實施辦法中的工作職責。
本實施辦法生效后,市區出臺相關政策規定,且政策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適用新政策的規定。
附表:1.申請材料
2.竣工驗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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