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綠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我局無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單位送達文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勞動監察繳納罰款催告書》[深(龍華)勞監罰催〔2025〕A-002號],內容如下:
被告知單位:長安綠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MACYMQK16Q;法定代表人:陳淳敏;住所:深圳市龍華區龍華街道和聯社區山咀頭路102號E棟F棟212。
因你單位拖欠五名員工2024年9月份至10月份工資共計167000元。經責令限期改正,你單位逾期未改正。我局于2025年4月15日向你單位公告了《勞動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深(龍華)勞監罰〔2025〕A-002號),決定對你單位處以罰款人民幣30000元,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的,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因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我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催告如下:請你單位自本催告書送達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30000元;加處罰款0元(具體見附件),并將繳款回執交回深圳市龍華區人力資源局(地址:深圳市龍華區清龍路8號,聯系人:劉先生,聯系電話:0755-21011935)。
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如要求陳述和申辯的,請自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到上述地址進行陳述和申辯。逾期未進行陳述或者申辯,視為你單位無陳述和申辯意見。
本催告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后你單位仍未履行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3日,即視為送達。
附件: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深圳市龍華區人力資源局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