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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建珍(等15位)代表:
您(們)提出的關于“提升營商環境法治化水平,保護企業健康發展”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我院在收到代表意見后,向各個業務庭廣泛征集意見,共同研究解決問題。同時通過電話向人大代表楊國慶進行了溝通,解釋了財產保全的相關法律規定,對代表提到案件進展情況進行了回復,人大代表楊國慶代表表示理解。
針對法院對保全的申請謹慎使用,防止當事人濫用訴前保全、訴中保全制度建議,答復如下:
近年來,我院民商事案件數量大幅增加,財產保全工作難度進一步增大。一方面,財產保全制度通過限制被申請人對爭議標的物或其財產的處分權,來保證人民法院將來作出的生效裁判得到全面、順利的執行,維護司法權威,保障勝訴方的合法權益,該制度本身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價值;另一方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相關規定審查財產保全申請,側重于是否要求以及有無實際提供擔保,對于財產保全申請是否具有合理性的審查因涉及到實體問題,在案件尚未實際審理的階段,客觀上無法做到有效的實質審查,尤其在深圳,案多人少矛盾極度突出的情況下,只能以形式審查為主,實質審查為輔。這就可能出現代表們所反映的情況。
已申請財產保全的案件,在作出保全裁定后,被申請人如認為保全錯誤,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同時,根據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具體情況,告知被申請人可以通過另行提供擔保的方式或由第三人為其提供擔保置換被擔保的財產,以減少因財產保全而對被申請人的生產經營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接下來,立案庭會在訴前聯調階段對已做訴前財產保全的案件優先組織調解,對于調解不成功的案件,盡快轉立案,進入訴訟程序,以期減少因訴訟時間過長,而導致被申請人的財產被長時間保全對其生產經營的影響。對于被申請人因申請人錯誤保全而提起的因申請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的案件,立案庭將會進行優先立案、調解、分案。
對于申請訴中財產保全的案件,業務庭將采取“謙抑、審慎、善意、衡平”保全工作理念,進一步把握平衡,既要積極作為避免不采取保全措施而損害債權人合法利益,又要適當加大審查力度,審慎實施財產保全措施以減輕被申請人負擔。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根據涉保企業性質及經營狀況綜合分析判斷是否準許保全。同時,在作出保全裁定后,根據被申請人反饋情況,靈活變更保全措施,例如以交納保證金方式替代查封公司賬戶等,最大限度地保護、滿足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與訴求。在涉眾糾紛中“有理、有力、有節”地運用財產保全措施,努力為打造深圳最優營商環境,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龍華區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