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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楷楠(等四位)代表:
你們提出的關于深圳市物業管理條例補充修訂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建議辦理過程
根據龍華區委、區政府督查室對第20230087號建議辦理的分工要求,區住房建設局負責辦理“關于深圳市物業管理條例補充修訂”的建議,福城街道辦、觀瀾街道辦、觀湖街道辦、民治街道辦、龍華街道辦、大浪街道辦會同辦理。《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自2020年3月1日實施以來,我局積極推動《條例》宣傳及落實工作,并與市主管部門保持溝通,將《條例》修訂的相關建議及時反饋相關部門。
二、答復相關建議
(一)針對“將物業管理定義為業主(業主委員會)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進行維修養護,并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建議,答復如下:
《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已對物業管理作了定義,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前款所稱物業管理,是指對物業管理區域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巡查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也可以由業主自行管理。
(二)針對“明確有下列兩種情況,業主(業主委員會)可以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提出物業管理區域調整方案:一是因河道、城市道路等物理分割或者習慣形成的兩個以上相對獨立區域,能明確分清共用配套設施設備管理維護責任,并經業主大會同意,劃分為兩個以上物業管理區域的;二是兩個以上獨立物業管理區域經各自業主大會同意,歸并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相關主管部門征求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及相關的居民委員會的意見后作出決定。”建議,答復如下:
針對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相關問題,《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已有相關規定,其中《條例》第八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土地出讓合同中予以確定。確定物業管理區域應當考慮建設用地宗地范圍、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遵循相對集中、資源共享、便于管理的原則。已經形成獨立物業管理區域的,不再重新調整,但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共同決定分割或者合并物業管理區域的除外。物業管理區域地上以及地下建筑物、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不得分割管理。
(三)針對“明確業主(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幾種情形:一是經20%以上業主提議的;二是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物業管理緊急情況需要及時處理的;三是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經調查發現業主大會的決定違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約定的;四是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其他情形”建議,答復如下:
《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業主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或者持投票權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或者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召集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召開住宅物業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提前3個工作日書面告知物業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派員列席會議或者了解會議情況。業主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或者會議未能形成相關決議決定,以及業主就會議議題內容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向社區黨委報告。”,該條已對業主(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情形進行了規定。據了解,市級主管部門正在研究制定《深圳市業主組織若干規定》,該文件對業主大會、業委會成立及履職工作做了更詳細的規定,待文件出臺以后,我局將認真組織實施。
(四)針對“主管部門或物業管理協會就物業服務企業及從業人員建立電子身份證系統,對相關企業和個人進行常態化的有效管理。提高準入條件,實行淘汰制,并有范圍地公開相關資訊。”建議,答復如下: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已建立了深圳市物業管理信息平臺,并印發《深圳市物業服務評價管理辦法》,對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管理項目負責人(以下合稱評價對象)實施物業服務活動進行評價和管理。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管理項目負責人的良好信息、不良信息都將錄入市評價管理系統,并在物業管理信息平臺進行公開。對評價等級為C的物業服務企業,區住房和建設部門將加強監管,加大檢查頻次;市住房和建設部門約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依法依規限制進入本市政府采購物業服務項目。評價對象連續兩個自然年度評價等級為C的,將被納入風險名單。在風險名單公示期內,不得獲評政府部門和物業服務行業自律組織開展的物業服務有關的先進或者優秀等獎項,也會被限制進入本市政府采購物業服務項目或者其他依法進行招標的物業服務項目。
此函。
深圳市龍華區住房和建設局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