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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2年10月27日
名 稱:深圳市龍華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項目過程管理和驗收辦法(修訂)
文 號: 主 題 詞: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龍華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項目過程管理,規范項目驗收程序,根據國家、省、市和區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科技主管部門下達資助計劃后,以項目合同書、任務書、項目批復等文件(以下簡稱“立項合同文件”)約定研究內容和完成指標的事前類項目過程管理和驗收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區科技主管部門依據立項合同文件和相關資金管理辦法等,進行過程管理和驗收。
第四條 過程管理和驗收工作遵循依法依規依約、客觀公正、科學規范、重質求效,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區科技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簽訂立項合同文件;
(二)對項目實施過程和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三)受理審核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的項目變更申請、撤銷申請、驗收申請,并作出決定或者結論;
(四)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項目驗收;
(五)與項目過程管理和驗收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的使用單位,是項目管理的責任主體,應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內部管理制度,明確職責分工、支出標準和工作流程,切實履行資金使用管理職責。主要責任是:
(一)按批準的項目要求實施,嚴格執行立項合同文件,完成項目目標任務;
(二)建立項目資助資金及自籌資金的使用情況臺賬,落實項目預算中自籌經費,保證項目經費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三)配合區科技主管部門實施項目過程管理和驗收工作、定期報送項目實施情況、按時提出項目驗收申請,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四)如項目發生變化,按規定時限提出項目變更申請(備案)或撤銷申請;
(五)承擔相應違規責任后果,按要求退回被追繳的財政資金;
(六)落實區科技主管部門的其他工作要求。
第七條 第三方專業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區科技主管部門要求規范過程管理和驗收工作程序,配備工作人員和必要設施;
(二)根據過程管理和驗收內容和要點,配合區科技主管部門制訂過程管理和驗收方案,按照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組織專家組開展過程管理和驗收工作;
(三)及時匯總專家組過程管理和驗收意見,分析過程管理和驗收情況,整理和歸檔相關材料;
(四)接受區科技主管部門的監督,配合開展涉及過程管理和驗收評審工作的檢查和調查工作;
(五)若出現違規行為,按照相關規定承擔責任。
第三章 過程管理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過程管理是指區科技主管部門對已簽訂的立項合同文件所規定的項目實施過程的管理,即項目驗收前的過程管理。
第九條 實行項目年度報告制度。項目承擔單位應于每年4月底前,通過專項資金申報系統報送截至上一年度項目執行情況,無需提交紙質材料。項目執行不足3個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報。區科技主管部門對年度報告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第十條 立項合同文件中對項目階段目標以及階段評估方式有明確要求的,從其要求執行。立項合同文件中對項目階段目標以及評估方式沒有明確要求,但資助金額100萬元(含)以上且執行期2年(含)以上的,區科技主管部門在項目執行期過半前后組織開展階段評估,階段評估一般采用專家考評或現場考察等方式進行。對于其他項目,區科技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的亦可組織開展階段評估。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區科技主管部門階段評估意見對項目執行中的問題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書面報送至區科技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項目組主要成員發生變更;在項目總投入不減少且不超過特定預算科目控制限額的前提下,科研材料及事務費(包含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等)和其他費用(包含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等)預算科目調整,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項目實施期限屆滿之前,通過專項資金申報系統向區科技主管部門報備。
第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項目實施期限屆滿之前向區科技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一)項目負責人因工作調動、傷病、死亡或者其他重大原因無法繼續履行工作職責,確需變更項目負責人的;
(二)因客觀原因導致項目執行進度被迫延遲的,可申請延期,一般單次不超過1年,總計不超過2次;
(三)因技術發展、需求變化等合理因素,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技術指標調整的;
(四)設備費,人力資源費(包含人員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等),間接費用(包含水電氣暖消耗、管理費用、績效支出等)預算科目經費調整以及設備采購品目調整的;
(五)其他需要區科技主管部門批準才可發生變更的情形。
第十三條 區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后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如需組織專家評審論證的,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的,區科技主管部門原則上不予受理,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立項合同文件要求執行。立項合同文件在執行期內發生的變更情況,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專項審計報告或項目執行情況總結報告中進行披露和說明。
第四章 撤銷與終止
第十四條 因客觀原因導致項目無法實施、未開展實質性研發活動,或者項目承擔單位認為確有需要的,項目承擔單位可在項目驗收之前向區科技主管部門申請撤銷項目,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撤銷申請書;
(二)項目執行情況總結;
(三)撤銷事由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提交的項目撤銷申請經區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項目承擔單位應當退回全部專項資金。項目撤銷后,該項目立項合同文件不再執行。
第十六條 經區級科技主管部門認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科技主管部門可以終止項目:
(一)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負責人、項目組其他成員在項目技術開發、經費使用、科研誠信、安全、倫理等方面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導致項目實施無法進行或面臨重大風險的;
(二)過程管理中發現存在嚴重問題且拒不整改的;
(三)非法挪用、侵占、冒領、截留專項資金的;
(四)失信聯合懲戒對項目有重大影響的;
(五)項目承擔單位因經營異常等導致對項目實施產生重大影響的或不具備履行項目能力的;
(六)導致項目無法實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被終止的項目,區科技主管部門停止后續撥款,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項目資金專項審計,必要情況下可以邀請技術專家予以協助,確定資金追繳額度并通知項目承擔單位。自終止之日起三年內區科技主管部門限制項目承擔單位申請新的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項目,不再推薦其申報上級科技計劃項目。在受限之前已經受理申請但該項目名單公示期尚未屆滿的,取消立項或獎勵。
第五章 驗收
第十八條 驗收內容包括學術、技術及經濟等各項指標的完成情況,經費管理、使用合規性,和科研過程規范性等事項。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立項合同文件規定的完成日期后6個月內向區科技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經批準延期的,項目完成日期以批準文件為準。組織實施順利、提前完成任務目標的,可以提前申請驗收。已撤銷或者終止的項目無需驗收。
第二十條 申請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向區科技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驗收申請書;
(二)項目執行情況總結報告;
(三)項目專項審計報告(僅要求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大于或等于30萬元的項目提供);
(四)項目專項資金及自籌資金使用情況臺賬;
(五)立項合同文件約定指標完成情況的相關證明材料。
驗收申請材料的具體要求,區科技主管部門將在專項資金申報系統項目驗收環節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一條 區科技主管部門對驗收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第二十二條 對形式審查通過的項目,區科技主管部門采取材料審查、集中答辯、現場核查等方式進行驗收。
(一)項目驗收應成立驗收專家組,由相關領域技術和財務專家組成。驗收專家應當依照項目驗收辦法,科學、客觀、公正地對項目作出驗收意見。區科技主管部門綜合專家驗收意見,對項目驗收作出結論。驗收專家的選取和管理參照《龍華區科技計劃項目評審管理辦法》(深龍華科創〔2019〕15號)執行。
(二)資助金額小于30萬元的項目適用于材料審查驗收,由區科技主管部門經組織專家審核材料、集體討論等程序形成專家組驗收意見。資助金額大于或等于30萬元的項目適用于集中答辯驗收或現場核查驗收,由區科技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召開專門會議,經項目承擔單位匯報項目完成情況、專家質詢、集體討論等程序形成專家組驗收意見。
第二十三條 驗收結論分為三種情形:合格、不合格和結題。
(一)經驗收專家組評分在80分(含)以上的,驗收合格,區科技主管部門發放驗收合格通知。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驗收不合格,區科技主管部門發放驗收不合格通知。
1.經驗收專家組評分在80分以下的;
2.提供虛假驗收材料、文件或者數據的;
3.項目實施期間未開展實質性研發活動的;
4.其他驗收不合格的情形。
(三)因客觀因素導致立項合同文件規定的學術、技術及經濟等指標無法完成,但已按立項合同文件相關要求開展研發工作并履行勤勉義務,由項目承擔單位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驗收專家組評審認為合理屬實的,區科技主管部門發放驗收結題通知。
上級配套項目的驗收結論,在區級科技創新專項資金使用合規的前提下,參照上級項目驗收結論下達。
第二十四條 驗收完成后,區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將驗收結論予以公示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區科技主管部門收到書面異議的,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形成處理決定并告知提出異議的單位。
第二十五條 每個項目有一次整改機會,對首次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區科技主管部門發放驗收不合格通知,項目承擔單位應在收到驗收不合格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整改,并向區科技主管部門再次提出驗收申請。項目承擔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驗收申請的,驗收結論維持“不合格”。整改后依然不合格的,區科技主管部門發放再次驗收不合格通知,并視情況追繳項目承擔的單位前期已使用資金。
第二十六條 驗收完成后,若項目結余專項資金,項目承擔單位應按區科技主管部門要求將結余專項資金退回。
第二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期限及時申請驗收,對于逾期不申請或不配合驗收的,區科技主管部門將對相關項目承擔單位公示30個自然日。在公示期內提交驗收材料的,區科技主管部門正常組織驗收。公示期結束后仍不提交驗收材料的,區科技主管部門后續將不再受理該項目驗收申請并參照項目終止情形處理。
對于因上級部門未驗收導致申請資料不齊全的,可在專項資金申報系統先行提交驗收申請,待后續資料齊全后由區科技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對于存在客觀原因導致無法按期提交驗收申請的,需在公示日結束之前提交書面延期驗收申請材料,由區科技主管部門同意后延期組織驗收。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執行并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龍華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項目過程管理和驗收辦法》(深龍華科創規〔2021〕1號)同時廢止。立項合同文件實施期限已經屆滿、尚未驗收完畢的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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