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飛(等3位)代表:
你們提出的《關于促進商圈外擺經濟發展的建議》收悉,答復如下:
一、針對“現有商業空間應放寬店鋪外擺的經營限制,并鼓勵和規范商戶外擺經營,在不占用人行道、車行道、消防通道,不超出建筑規劃用地紅線的前提下允許商戶外擺。對于有統一物業管理的商戶單位,以該物業小區的統一申請審批報備;在無統一物業管理的商戶單位,由商戶自行申請審批報備”的建議,答復如下:
《深圳市龍華區門店外擺和攤販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尚在征求意見階段,但我街道先行先試,已初步在壹成中心、星河ICO等商圈試點外擺及夜市,按照其商業特色街區的整體定位布局進行整體協調規劃,在其紅線范圍內進行適當的外擺,按照“門前五包”的要求,由物業公司進行統一的管理,做到有序“放”、科學“管”、精準“服”。
二、針對“在商場的公共空間上開展的各類活動原則上不干預,如形成大量人群聚焦的活動需向政府部門提前報備,并提供安全應急預案,政府部門應積極響應商戶開展文化經營活動的合理訴求,在活動進行時派駐人員配合商業活動的有序開展”的建議,答復如下:
根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職責規定,一是活動承辦者對其承辦活動的安全負責,其主要負責人是活動安全責任人。二是公安部門對大型活動負安全監督管理責任,住建、安監、應急、衛健、市場監督、城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有關管理工作。
三、針對“在街道及公共廣場上自發形成以攤位經營的各類集市,需要由法人機構主導經營,由其牽頭向政府部門提出場地經營的審批,與自攤主訂立經營合同,并承擔集市經營所帶來的安全、衛生等責任”的建議,答復如下:
龍華街道建設較早,人口密集、道路狹小、交通繁忙,根據區相關會議要求,龍華街道暫未劃定除壹城中心A區之外的流動攤販經營區域。若后續有條件,可結合你們的建議實施。
四、針對“集市類活動的審批,政府可采取擇優錄取的方式開展”的建議,答復如下:
根據新修訂的《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十八條,結合龍華區實際,龍華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已完成對《深圳市龍華區門店外擺和攤販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的第二次征求意見,所有集市類活動都應當遵循該《辦法》。
五、針對“為方便商戶經營,對商戶申請外擺經營、商業活動、各類集市等審批環節上,將審批權下放到各街道,每個街道由專人負責收取申請,實現申請、審批、報備的‘一窗通’”的建議,答復如下:
由于《深圳市龍華區門店外擺和攤販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只完成了第二次征求意見,并未正式實施,龍華街道因此并未制定相應的具體管理措施。龍華街道將一如既往著力提升城市管理法治化水平,同時善用各類新興科技手段,全面提升城市治理的精細化與現代化水平。
特致此函。
深圳市龍華區龍華街道辦事處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