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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7年09月26日
名 稱:深圳市龍華區促進工人類及未就業隨軍家屬就業實施辦法
文 號: 主 題 詞: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建立科學合理、可持續的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機制,進一步做好深圳市龍華區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維護隨軍家屬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 中央軍委關于批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的通知》(國發〔2013〕4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 廣東省軍區關于批轉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軍區政治部<廣東省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細則>的通知》(粵府〔2014〕34號)和《關于轉發市勞動保障等部門〈深圳市促進隨軍家屬就業實施辦法〉的通知》(深府辦〔2006〕163號)等有關政策規定,結合龍華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隨軍家屬是指符合總政治部規定的部隊軍人家屬隨軍條件、經部隊師級以上政治機關批準,并經深圳市軍轉辦核審,且將首次就業促進任務下達給龍華區的工人類及未就業的駐深部隊現役干部和士官家屬。
第三條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堅持社會化就業和內部安置相結合,鼓勵扶持自主擇業創業,促進隨軍家屬實現更高質量和更充分就業。
第四條 龍華區民政局(人力資源局)負責統籌隨軍家屬的就業安置工作,區黨政機關、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國有企業等,均有按規定接收安置隨軍家屬就業的義務,保障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優待政策落實。鼓勵股份制企業、私營企業等有用工需求的企業安置隨軍家屬就業。
第五條 按照政府導向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原則,提高安置質量和水平,拓寬隨軍家屬安置渠道,提供以下安置途徑:政府公益性崗位安置、隨軍家屬自謀職業安置。龍華區各相關單位將為符合條件的隨軍家屬提供就業、創業、培訓等相關服務。
第二章 政府公益性崗位安置
第六條 龍華區民政局(人力資源局)負責統籌和協調各街道辦、區直部門預留或置換公益性就業崗位,用以安排隨軍家屬就業??砂凑针p向選擇的原則對隨軍家屬進行考核。以統一考試招用失業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安排一定數量或比例的公益性崗位選招、選聘隨軍家屬。
以下公益性崗位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安置隨軍家屬就業:
(一)機關事業單位從事內部工勤輔助工作的臨聘崗位和社區工作站的工作崗位;
?。ǘ┱O立的協助公共管理和服務的交通協警、治安協管、城市協管、勞動保障協管、房屋租賃管理等公益性崗位。
第七條 隨軍家屬應服從組織安排,積極主動地參加應聘。隨軍家屬出現下述情形之一的,視為放棄安置就業,不再列入安置計劃:
(一)在安置崗位工作條件和工資不低于該崗位深圳市平均水平的情況下,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組織安排推薦就業達2次的;
?。ǘ╇S軍家屬接到用人單位錄用通知后,未在用人單位規定的時間內報到上班,無故逾期15天不報到的。
第三章 隨軍家屬自謀職業安置
第八條 選擇自謀職業的隨軍家屬,由本人填寫《深圳市龍華區隨軍家屬自謀職業申請表》,送配偶所在部隊政治部門加具意見后,攜申請表、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隨軍證明和配偶在職證明,交龍華區民政局(人力資源局)審核,審核通過的,按深圳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2倍,以第一年30%、第二年30%、第三年40%的比例分三年向申請人發放自謀職業安置補助金,補助金發放時間為每年的1月份。
第九條 領取自謀職業安置補助金的隨軍家屬視同已經安置就業,不再列入今后的安置計劃,且不能享受基本生活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待遇。領取自謀職業安置補助金的隨軍家屬,自領取之日起3年內如進入本市財政供養單位就業(含勞務派遣等方式),經核實,剩余未領取的安置補助金部分不予發放;隨軍家屬在領取自謀職業安置補助金期間,其配偶調往市外部隊或雙方婚姻關系解除的,剩余未領取的安置補助金部分不予發放。
第十條 凡由政府安置過、已在本市財政供養單位就業和在政府安置前已自謀職業的隨軍家屬不能領取自謀職業安置補助金。
第十一條 鼓勵自謀職業的隨軍家屬自主創業,為創業隨軍家屬提供項目信息、政策咨詢、創業技能培訓和其他跟蹤扶持,并根據《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深圳市財政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自主創業扶持補貼辦法>的通知》(深人社規〔2015〕20號)有關規定享受創業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以及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三十九款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對選擇自謀職業的隨軍家屬,龍華區公益職業介紹服務中心通過采取與企業對接推薦就業、舉辦專場招聘會等多種方式促進就業。
第四章 隨軍家屬其他政策補貼
第十四條 隨軍家屬在被用人單位正式錄用前,龍華區民政局(人力資源局)免費提供1次職業技能培訓。隨軍家屬可根據自身情況到市、區(新區)勞動部門認定的職業培訓機構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培訓費用由隨軍家屬本人先行墊付,培訓后成績合格的,龍華區民政局(人力資源局)補貼預交培訓費的70%,實現就業后,再補貼剩余的30%。隨軍家屬參加技能鑒定和技能鑒定類培訓的各類補貼參照有關政策執行。隨軍家屬經培訓并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合格的,頒發相應職業資格證書,并優先推薦就業。
第十五條 對未安置或下崗的隨軍家屬(已安置因個人原因未就業的除外),經龍華區民政局(人力資源局)審核通過后,按每人每月700元的標準給予生活補貼;對月收入1000元以下的隨軍家屬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標準給予生活補貼。
隨軍家屬實現靈活就業、辦理就業登記手續并以個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的,經核實后,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標準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政策執行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十六條 軍隊干部和士官退出現役、退休或調離深圳后,其未就業或下崗的隨軍家屬不再享受以上基本生活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待遇。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 隨軍家屬自謀職業安置補助金、基本生活補貼和社會保險費補貼等費用納入年初部門預算安排,根據工作需要按時足額劃撥資金。
第十八條 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或政策對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深圳市龍華區民政局(人力資源局)所有。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試行期3年。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安置就業的隨軍家屬,按照原安置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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