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分類:
發布日期:2017年10月21日
名 稱:深圳市龍華區高層次人才確認辦法
文 號: 主 題 詞: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科學、規范的高層次人才確認機制,吸引各類高層次人才來龍華創新創業,根據市區人才新政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高層次人才,是指2016年8月28日起經區受理、確認的龍舞華章計劃高層次人才,分為龍舞華章計劃A類、B類、C類。
龍舞華章計劃A類人才為市確認的高層次專業人才和“孔雀計劃”海外高層次人才。
龍舞華章計劃B類人才為國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副省級城市高層次人才。
龍舞華章計劃C類人才為區確認的成長型高層次人才。
第三條 龍舞華章計劃高層次人才確認工作,在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人才辦”)會同區直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四條 龍舞華章計劃高層次人才的確認,應當根據區高層次人才引進需要,堅持品德、能力和業績并重,堅持業內認可和社會公認的原則,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
第二章 確認對象與標準
第五條 新引進或已在區創新創業人員,符合條件的均可申報確認龍舞華章計劃A類、B類、C類相應層次的高層次人才。
第六條 在區創新創業且在任期內的市高層次專業人才和“孔雀計劃”海外高層次人才,符合條件的可直接認定為龍舞華章計劃A類人才。
第七條 來區創新創業且在任期內的國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副省級城市高層次人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可直接認定為龍舞華章計劃B類人才。
第八條 在區創新創業且符合區成長型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的,可申請確認為龍舞華章計劃C類人才。
第九條 區人才辦根據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緊密對接市高層次人才認定條件,統籌制定區成長型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并結合實際適時調整,及時在區委組織部網站發布。
第十條 申報確認龍舞華章計劃高層次人才須具備相應認定標準條件外,還須具備以下基本資格條件:
(一)遵紀守法,依法納稅,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無不良學術記錄,無不良誠信記錄,無侵犯知識產權行為。
(三)目前所從事的主要工作與本人專業專長密切相關,且技術能力、專業水準、創新創業成就達到較高水平。
(四)須已與區用人單位簽訂連續三年及以上有效勞動(聘用)合同,且在區用人單位正常繳納社保(其中國(境)外專家,或者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引進到區首次產業化的省創新科研團隊、市孔雀計劃團隊主要成員和不超過3名骨干成員,以及市孔雀計劃A類、國家級及以上領軍人才作為帶頭人的創新創業團隊不超過3名主要成員,只需按合同要求在區用人單位正常創新創業)。
(五)龍舞華章計劃高層次人才年齡應在60周歲以下(其中在區創新創業的市杰出人才無年齡限制)。有特別突出貢獻者,年齡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三章 確認程序與實施
第十一條 龍舞華章計劃高層次人才的確認分為認定和評審,其中龍舞華章計劃A類、B類人才按照標準條件申請直接認定,龍舞華章計劃C類人才按照標準條件可申請直接認定或評審。
第十二條 區行政服務大廳“一站式”人才服務窗口開設專門通道,在工作日受理龍舞華章計劃高層次人才的確認申請。
第十三條 龍舞華章計劃高層次人才確認程序:
(一)個人申請。申請人向所在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填寫《龍舞華章計劃高層次人才確認申請核準表》(見附件1),并提交相關龍舞華章計劃高層次人才確認材料(見附件2)。
(二)單位初審。所在用人單位及主管部門對申請人各項條件進行初核,符合條件的在其申請核準表中加具推薦意見后連同相關證明材料報送區行政服務大廳“一站式”人才服務窗口。
(三)認定或評審。按照標準條件可以認定為龍舞華章計劃A類、B類、C類人才的,由區人才辦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在審核或有必要實地了解確認后進行直接認定。對區成長型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未涵蓋但具備其中同等相關認定條款等條件的申請人,可申請龍舞華章計劃C類人才的評審認定。對需評審認定的申請人,由區人才辦會同相關主管部門根據申請人的專業領域,聘請同行權威專家對申請人的研究水平、專業成就、創新能力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研究形成龍舞華章計劃C類人才的確認名單。
(四)公示。經確認為相應層次的龍舞華章計劃高層次人才,在區委組織部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五)發證。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確認為相應層次的龍舞華章計劃高層次人才,并頒發證書。公示有異議,經調查屬實并確認申請人未達到相應標準條件的,取消確認資格。
(六)入庫。經確認的龍舞華章計劃高層次人才納入區高層次人才管理信息庫,并享受相關配套政策。
第四章 任期與管理
第十四條 龍舞華章計劃高層次人才實行任期制,任期為5年。任期內,達到更高層級認定標準條件的(含龍舞華章計劃A類人才中市高層次專業人才或海外高層次人才的層級變動),可按規定申請相應層級人才確認,經確認通過者,其任期重新計算,并享受相應層級政策待遇。
第十五條 任期已滿再次申報龍舞華章計劃高層次人才確認時,以最近一個任期內及期滿之后擔任的職務、取得的業績和成果等為申報依據。
第十六條 建立龍舞華章計劃高層次人才任期評價制度,具體評價工作按照區高層次人才任期評價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任期內工作單位變更的,用人單位應主動報區人才辦備案。
第十八條 任期內從區用人單位離職,或評價結果不合格的,取消其龍舞華章計劃高層次人才資格,收回證書,并終止其享受的相關政策待遇。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資格、收回證書并按有關規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質待遇:
(一)學術、業績、成果等弄虛作假被有關部門查處。
(二)提供虛假材料或經核實不在區用人單位創新創業騙取龍舞華章計劃高層次人才資格。
(三)任期內受紀檢、監察部門審查并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任期內被處以刑事處罰。
(五)其他需要取消的情形。
因前款第(一)、(二)項情形取消資格的,不再受理其龍舞華章計劃高層次人才確認申請。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施行前根據區原有人才工作文件受理并在審批中的確認事項,繼續適用原有人才工作文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人才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關于印發<深圳市龍華新區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深龍華人才通〔2014〕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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