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000000-02-2017-060491 分類:
發布日期:2017年12月08日
名 稱:龍華區經濟促進局關于印發《深圳市龍華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文 號: 主 題 詞:
各有關單位:
《深圳市龍華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已經龍華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深圳市龍華區經濟促進局
2017年12月6日
一、編制背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07年修訂版)、《國家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2005年修訂版)、《廣東省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2013年修訂版)、《深圳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13年修訂版)、《深圳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2016年修訂版)、《深圳市龍華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17年修訂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二、編制目的
建立龍華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體系,健全金融突發事件快速反應機制,最大程度有效預防和科學處置金融突發事件,最大限度減少金融突發事件對經濟社會造成的危害和損失,維護全區金融穩定,確保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三、主要內容
《預案》(征求意見稿)共分六章,分別為總則、組織機構與職責、運行機制、應急保障、監督管理、附則。《預案》的重點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金融突發事件分級。
根據金融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圍、影響力大小等情況,由高到低依次分為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I級)、重大金融突發事件(Ⅱ級)、較大金融突發事件(Ⅲ級)和一般金融突發事件(IV級)四個級別。
(二)健全完善組織體系。
設立區金融突發應急事件指揮部、金融突發應急事件指揮部辦公室及專家組,各成員單位根據應急響應級別,按照區金融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金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專家組負責完善咨詢機制,為重大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決策、指揮提供技術支持。
(三)加強應急反應和信息通報。
在應急處置下將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響應級別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級別。特別重大、重大或較大金融突發事件發生或涉及到區后,由上級應急機構統一領導應急處置工作。在省、市啟動應急響應前,區指揮部、指揮部辦公室應做好先期處置工作,跟進最新情況。
其中,重特大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后,事故發生地所屬街道辦、經濟促進局(金融辦)要立即向區總值班室報告,力爭電話報告時間不超過10分鐘、書面報告時間不超過20分鐘;較大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后,事故發生地所屬街道辦、經濟促進局(金融辦)要立即向區總值班室報告,力爭電話報告時間不超過20分鐘、書面報告時間不超過40分鐘。
發生一般金融突發事件,區指揮部立即組織專家組進行分析研判,對金融突發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區指揮部報區政府同意后,啟動Ⅳ級應急響應,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事故發生地所屬街道辦、經濟促進局(金融辦)要立即向區總值班室報告,力爭電話報告時間不超過40分鐘、書面報告時間不超過80分鐘。區金融應急指揮部采取有效措施單獨應對一般金融突發事件。
(四)提高應急保障及監督管理。
各有關單位、各街道辦要加強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加強軟硬件技術保障,確保工作場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提高安全保障。通過預案演練、宣傳培訓、考核獎懲、保障費用、加強審計五位一體的措施,確保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順利開展。
深圳市龍華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一、總則
完善龍華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體系,健全金融突發事件快速反應機制,最大程度有效預防和科學處置金融突發事件,最大限度減少金融突發事件對經濟社會造成的危害和損失,維護全區金融穩定,確保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國家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廣東省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2013年修訂版)》《深圳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13年修訂版)》《深圳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2016修訂版)》《深圳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2016年修訂版)》《深圳市龍華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17年修訂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國際國內發生重大事件引發的危及我區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2.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引發的、危及我區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3.區委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難以解決,必須通過跨部門、跨區協調才能解決的金融突發事件;
4.因大規模非法集資、非法設立金融機構、非法開辦金融業務以及金融機構違法、違規經營等引起的其他嚴重危害我區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1.統一指揮,協調配合。堅持在區政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充分發揮各街道辦、區金融辦、區政府各部門的作用,通力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金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預防為主,強化監測。研究運用大數據分析與處理方法,建立金融系統重大問題、敏感問題的監測預警指標體系和風險指數警報機制。
3.快速反應,果斷處置。堅持快速、科學、高效的原則,及時切斷金融突發事件傳播鏈條,最大限度降低危害和損失,防止金融突發事件對宏觀金融穩定、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產生不良影響。
4.依法處置,穩妥縝密。依法依規穩妥縝密處置,尊重市場規律,維護金融市場秩序;追責到位,有效維護人民群眾利益,減輕國家損失。
(五)風險評估。
伴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我區金融機構數量不斷增長,種類不斷豐富,伴隨的金融風險也逐漸加大。網絡借貸平臺、眾籌平臺等新型網絡金融行業企業,各類涉農互助合作組織,養老機構等組織及擔保、電子商務、典當、融資及非融資租賃、信用中介機構、股權投資、第三方理財等,是金融風險高發區域,迷惑性強,呈隱蔽性、多樣性等特點,這些均為龍華區的金融風險隱患源。我區地處深圳市原關外地區,房租和人工成本較低,吸引大量新型金融機構集聚。由于我區成立時間短,工業企業居多,居民文化水平相對偏低,也比較缺乏金融和法律知識,風險防范意識較差,風險意識薄弱,也加大了我區發生金融突發事件的風險。
根據金融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圍、影響力大小等情況,由高到低依次分為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I級)、重大金融突發事件(Ⅱ級)、較大金融突發事件(Ⅲ級)和一般金融突發事件(IV級)四個級別。
(1)具有全國性影響的金融(含證券、期貨)突發事件。
(2)國內金融行業已出現或將要出現連鎖反應,需要各個有關部門協同配合共同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
(3)國際上出現的,已經影響或極有可能影響國內宏觀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支付、清算系統國家處理中心發生故障或人為破壞,造成整個支付、清算系統癱瘓的事故。
(5)其他需要按特別重大事件對待的金融突發事件。
(1)國際上或國內出現、已經影響或極有可能影響全省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2)國務院或國家有關機構要求省協同處置且對全省有較大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3)省內發生、具有全省性影響或可能波及周邊地區的金融突發事件。
(4)省內金融各行業已經或將要出現連鎖反應,需要有關部門協同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
(5)其他需要按重大金融突發事件對待的金融突發事件。
(1)市內發生、具有全市性影響或對本市內多個金融行業產生影響、但未造成全省性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2)市內發生、所涉及區(市)不能單獨應對、需進行跨區(市)協調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
(3)其他需要按較大事件對待的金融突發事件。
(1)在區內發生、其影響主要限于本區內的金融突發事件。
(2)所涉及區能單獨應對、不需要進行跨區協調的金融突發事件。
(3)其他需要按一般事件對待的金融突發事件。
當金融突發事件等級指標有交叉、難以判定級別時,按較高一級突發事件處理;當金融突發事件等級隨著時間的推移有所上升時,按升級后的級別處理。
二、組織體系
(一)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
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為區應急委下設指揮機構(以下簡稱“區專項應急指揮部”),是處置龍華區金融突發事件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和指揮金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總指揮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區領導擔任,主持區專項應急指揮部全面工作;副總指揮2名,1名由事故發生地所屬街道辦主要負責人兼任,負責協助總指揮開展工作,1名由區委(政府)辦應急工作負責人兼任,負責檢查金融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工作,協調相關應急資源參與處置工作;執行總指揮由經濟促進局主要負責人兼任,同時兼任現場指揮部的現場指揮官,履行現場決策、指揮、調度職責。
成員單位:區委(政府)辦公室(應急辦)、區委宣傳部(文化體育局)、區委政法委(維穩科)、財政局(國資委)、經濟促進局(金融辦)、審計局、龍華公安分局、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龍華局、龍華國稅局、龍華地稅局、各街道辦,可根據事件發生范圍作適當調整。
主要職責:貫徹執行預防和應對金融突發事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和修訂金融應急預案,經區政府批準后實施;統一領導、指揮、協調區金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及時確定一般級別金融突發事件的等級,按預案規定程序啟動和結束應急響應,組織和指揮有關力量和資源參與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確定區政府有關部門在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的具體職責及分工;分析、研究金融突發事件的有關信息,制定應急措施;指揮、協調有關部門實施應急措施,并商請司法機關予以配合;針對被關閉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的個人債權,依法組織開展債權登記、甄別、兌付和落實應承擔的資金;依法協調、指導有關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實施重組、關閉和破產事宜;根據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的要求,配合做好較大、重大、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開展金融突發事件宣傳、教育和培訓等工作;組織做好金融突發事件的其他工作。
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經濟促進局(金融辦),負責辦公室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經濟促進局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局長擔任。
其主要職責:負責區專項應急指揮部的有關文件傳達、案件通報等工作;收集、整理、上報金融突發事件信息并向相關部門通報;督促、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及區政府落實應急措施;按照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要求組織金融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會議;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關檔案;征集、研究和提出修訂完善本預案的建議;組織有關部門做好金融突發事件處置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完成區專項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成員單位及職責。
1.區委(政府)辦公室(應急辦)。協助總指揮做好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與救援的綜合協調和指揮;負責事故救援信息的匯總上報,及時向區政府、區委報告;負責協調場外應急力量、應急資源參與搶險救援工作。
2.區委宣傳部(文化體育局)。協助金融突發事件牽頭處置部門開展輿論引導和新聞應對工作,制定輿論引導和新聞應對工作方案,配合起草新聞通稿,組織新聞發布會,并協調新聞媒體開展新聞報道,做好一般金融突發事件的輿情監控和引導工作。
3.區委政法委(維穩辦)。負責督促、指導各部門依法妥善做好金融突發事件引起的重大群體事件的處置工作,維護地區社會穩定。
4.財政局(國資委)。根據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工作安排,做好金融突發事件的資金統籌安排,并按規定程序做好財政資金撥付。
5.經濟促進局(金融辦)。做好區金融突發事件相關信息報送工作;組織做好有關金融政策的宣傳和解釋工作,組織金融應急預案演練活動;參與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組織、指揮、協調工作;負責龍華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修訂工作。
6.審計局。區審計局負責對金融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中所動用的公共資金使用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審計監督。
7.龍華公安分局。及時發現并搜集線索,對金融突發事件中涉嫌經濟犯罪的行為及時依法立案偵查;對涉嫌經濟犯罪的單位或個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依法查詢、凍結、扣押涉案資產,最大限度挽回損失;組織警力維護社會秩序,控制事態發展。
8.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龍華局。加強轄區企業監管力度,對市場監管職責范圍內有引起金融突發事件可能的經營活動及時予以查處;對有關職能部門認為已經構成或涉嫌構成金融突發事件活動的,及時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9.區國稅局、區地稅局。協助掌握和提供發生金融突發事件企業稅收繳納方面的有關線索,及時查處金融突發事件中違反稅法行為,加強對存在潛在金融突發事件風險企業的稅務監督等工作。
10.各街道辦。建立相應的應急領導機構,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金融突發事件做好前期處置、信息報送。
(四)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專家組。
區專項應急指揮部成立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由經濟促進局(金融辦)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金融機構及市政府有關部門業務專家或經驗豐富的工作人員組成。
專家組的主要職能:接受委托,參與金融突發事件風險評估、會商,提出防范對策,健全金融安全運行風險評價機制;應邀參與對特別重大或者重大金融突發事件進行分析、研判和應急處置,參與事后評估工作以及總結應對金融突發事件工作經驗;參加金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理論研討、學術交流和課題合作,參與金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專業人才培養,參與金融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應急管理宣教培訓和公眾傳播活動等,以及根據年度金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安排,結合專業領域需要,開展金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課題研究;為金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相關政策、預案、管理制度、信息化建設等提供專業咨詢和技術指導;開展金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專題調研,指導區專項應急指揮部及有關部門開展應急管理工作;承辦區委、區政府和區專項應急指揮部委托或者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運行機制
(1)區專項應急指揮部、各街道辦負責加強對本行業(領域)、本地區的風險評估,定期組織開展金融風險排查整改,強化金融監管和保障措施,有針對性地制定應對措施或應急預案,做好突發事件預防及應急處置準備工作。
(2)區專項應急指揮部根據形勢判斷或有關部門建議,組織召開金融運行、金融風險分析會議,必要時請區政府領導參加。
2.監測。
(1)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分行、深圳銀監局、深圳證監局和深圳保監局等部門對金融突發事件形勢進行的分析預測,指揮部辦公室做好本地區、本系統(領域)突發事件檢測工作,及時完善防控應對措施。
(2)鑒于金融行業的特殊性和風險事件的高度敏感性,相關統計數據、風險信息等應按規定做好保密工作。
3.預警。
(1)確定預警級別。
按照金融突發事件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預警級別按照國家和省、市制定的具體劃分標準執行。
(2)發布預警信息。
按照《深圳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若干規定》建立本區金融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機制。
全區通過深圳市龍華區政府在線網站統一發布突發事件預警信息,對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省、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發布的可能影響我區的預警信息,各有關部門(單位)應及時轉發,并注明信息來源。
各街道辦、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充分利用網站、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騰訊TIPS彈窗、手機短信、移動互聯網應用(手機客戶端、微博、微信等)、熱線電話、戶外LED顯示屏、交通誘導屏、車載電視、警報器、宣傳車等通信手段和傳播媒介,采用公開播送、派發傳單、逐戶通知等方式,及時、準確地將預警信息傳播給社會各界和公眾。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醫院、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對預警信息發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預警響應措施。
①區專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應將職責范圍內可能發生的金融突發事件及時向區專項應急指揮部提出預警報告,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最遲不超過2小時)向區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提出預警報告,同時在各部門通報信息的基礎上提出綜合性預警報告。
②預警警報發出后,區專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要保持通信聯絡暢通,密切關注事態發展趨勢,及時向區專項應急指揮部通報最新動態。相關單位(部門)和當事單位做好重點部位、重點環節的防范工作。
(4)預警信息的調整和解除。
根據事態發展和應急專家組的預警建議,區專項應急指揮部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發布。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應當立即宣布解除預警信息,終止預警期。
(二)應急處置。
1.信息報送。
(1)獲悉金融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立即通過電話等各種渠道向事故發生地所屬街道辦、經濟促進局(金融辦)報告。有關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信息報告員應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所屬街道辦及經濟促進局(金融辦)報告突發事件信息。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收集、整理、上報金融突發事件信息并報送至區政府。區政府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向市政府報送金融突發事件信息。根據事態進展,及時續報突發事件處置等有關情況。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影響范圍、事件發展趨勢和已經采取的措施等。
(2)一般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后,事故發生地所屬街道辦、經濟促進局(金融辦)要立即向區總值班室報告,原則上電話報告時間不超過40分鐘、書面報告時間不超過80分鐘。
(3)較大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后,事故發生地所屬街道辦、經濟促進局(金融辦)要立即向區總值班室報告,原則上電話報告時間不超過20分鐘、書面報告時間不超過40分鐘。特殊情況下,事故發生地所屬街道辦、經濟促進局(金融辦)在向區總值班室報告信息的同時,可直接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總值班室報告情況。經分析研判認為可能引發嚴重后果及造成重大影響的敏感信息、預警信息,按照較大突發事件信息報告時限要求執行。
(4)重特大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后,事故發生地所屬街道辦、經濟促進局(金融辦)要立即向區總值班室報告,原則上電話報告時間不超過10分鐘、書面報告時間不超過20分鐘。特殊情況下,事故發生地所屬街道辦、經濟促進局(金融辦)在向區總值班室報告信息的同時,可直接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總值班室報告情況。如因特殊情況難以在20分鐘內書面報告的,應當在事發后60分鐘內書面報告事件基本情況和先期處置情況,并注明遲報的原因。事件后續處置情況應及時報告。
(5)對比較敏感或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可能演化為較大以上金融突發事件的事件,不受分級標準限制,一律按照較大以上金融突發事件信息的規定和要求報送。
(6)涉及港澳臺、外籍人員,或者影響到境外的金融突發事件,需要向有關國家、地區和國際機構通報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2.先期處置。
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應對,妥善保護相關資料、設備和現場,不得轉移、毀滅相關證據;組織涉及該事件的人員配合做好調查工作;按照規定及時做好信息上報工作。
接到金融突發事件報告后,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立即啟動先期處置機制,并根據情況和有關規定,決定是否向上級報告。
3.分級響應。
(1)I級、II級、Ⅲ級響應。
特別重大、重大或較大金融突發事件發生或涉及到區后,由上級應急機構統一領導應急處置工作。在省、市啟動應急響應前,區專項應急指揮部、指揮部辦公室應做好先期處置工作,跟進最新情況。
(2)Ⅳ級響應。
①響應程序。
發生一般金融突發事件,區專項應急指揮部立即組織專家組進行分析研判,對金融突發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區專項應急指揮部報區政府同意后,啟動Ⅳ級應急響應,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
②決策及應急措施。
區專項應急指揮部召開成員單位會議,分析研究金融突發事件的基本情況、性質和成因,提出處置方案,經區政府批準后實施。各有關單位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在職責范圍內指導處置工作,及時切斷風險源,防止風險進一步擴散。
③落實措施。
處置方案按程序報批后,由指揮部辦公室督促各有關單位組織實施。
在處置金融突發事件過程中,對發現的涉嫌犯罪的事實,公安機關應依法立案偵查,并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嚴防犯罪嫌疑人潛逃,相關部門應予積極配合;需要派警力維持現場秩序的,由區專項應急指揮部決定,龍華公安分局指導和協調事發地派出所執行。
4.指揮協調。
(1)啟動IV級應急響應時,按照“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專業處置”的要求,區專項應急指揮部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①區專項應急指揮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及時掌握金融突發事件事態進展情況,向區政府報告,將有關信息通報區委宣傳部;制定并組織實施金融突發事件處置的方案,防止引發次生、衍生或耦合事件。
②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協調各部門(單位)提供人力、物資、裝備、技術、通信等應急保障;及時掌握金融突發事件事態進展情況,向區委、區政府報告,將有關信息通報區委宣傳部;協助區領導綜合協調、指揮處置金融突發事件,協調相關應急資源參與金融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傳達并督促有關部門(單位)落實上級部門的有關決定事項和領導批示、指示。
③事故發生地所屬街道辦在區專項應急指揮部的指揮或指導下,采取以下措施:根據金融應急預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開展事件處置工作,向區委、區政府、區專項應急指揮部報告情況;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做好人力、物資、裝備、技術等應急保障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組織動員、指導和幫助群眾開展金融風險警示教育工作。
④其他有關單位在區專項應急指揮部的指揮或指導下,采取以下措施:根據金融應急預案,開展金融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向區專項應急指揮部報告情況;派出應急專家組參與事件處置工作,提供處置事件、控制事態發展等方面的決策建議。
(2)啟動I級、Ⅱ級、Ⅲ級應急響應時,區專項應急指揮部在市應急辦、市金融應急指揮部的指揮或指導下,采取以下措施:根據金融應急預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開展應急救援和事件處置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市應急委和市金融應急指揮部報告情況;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做好人力、物資、裝備、技術等應急保障工作,維持現場治安和交通秩序,維護社會穩定;組織動員、指導和幫助群眾開展金融風險警示教育工作。
5.現場指揮部與現場指揮官。
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啟動后,成立龍華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現場指揮部”),設置1名現場指揮部指揮官(以下簡稱“指揮官”),5名現場指揮部副指揮官(以下簡稱“副指揮官”)。指揮官由經濟促進局主要負責人兼任,履行現場決策、指揮、調度職責;5名副指揮官分別由經濟促進局、區應急辦、區委宣傳部、公安局龍華分局、事故發生地所屬街道辦的分管負責人擔任。
現場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風險處置、信息發布、治安維護、專家咨詢5個應急處置工作組,由指揮部辦公室視情況抽調成員單位工作人員集中辦公。
其中,區應急辦、區委宣傳部、公安局龍華分局分管負責人分別擔任風險處置組、信息發布組、治安維護組組長,經濟促進局分管負責人擔任綜合協調組、專家組組長,各組組長負責建立相關運行工作機制,指揮與調度組內各項事宜;事故發生地所屬街道辦的分管負責人組織街道有關應急資源參與處置工作。
現場指揮部下設5個現場應急小組(如下圖):

現場應急小組組成形式及職責
(1)綜合協調組:由指揮部辦公室抽調指揮部部分成員單位工作人員組成。負責綜合協調、會議組織、會議紀要、綜合文字、資料整理,信息的調度、匯總、上報以及與區政府和上級工作組的聯絡等工作。
(2)風險處置組:由區委(政府)辦公室(應急辦)牽頭,區委政法委(維穩科)、經濟促進局(金融辦)、龍華公安分局、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龍華局、各街道辦等組成。負責組織有關單位按照應急預案,依法依規進行處置,動態監測金融風險苗頭,及時向區專項應急指揮部提示風險,防止事態進一步惡化。
(3)信息發布組:由區委宣傳部、經濟促進局(金融辦)、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龍華局、各街道辦等組成。一般級別突發事件信息,由信息發布組在啟動應急響應2小時之內發布突發事件基本信息。發生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由區委宣傳部報請上級新聞發布主管機構統一協調組織信息發布工作。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由國家、省、市級行政機關授權發布的,從其規定。組內具體負責制定新聞報道方案,把握宣傳輿論導向,協調、安排新聞報道和發布工作,客觀公布、報道事件進展、政府舉措、公共防范措施,做好網絡輿情監控、收集及引導工作。
(4)治安維護組:由龍華公安分局牽頭,區委政法委(維穩科)、各街道辦配合,根據區專項應急指揮部的調度指令,參與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對違法犯罪嫌疑人依法調查,查處其違法犯罪行為。
(5)專家咨詢組:由區專項應急指揮部抽調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部分成員,負責對金融突發事件的發生原因、性質、應急處置措施、損失影響以及善后處置等提供咨詢、評估和決策建議,研究處置過程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對提出的有關應急措施進行合法性論證。
6.處置措施。
一般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及各部門(單位)根據相應職責規定,按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需要,采取設備和場所管制、資金物資調撥、市場秩序維護、社會動員等相應處置措施。
7.響應升級。
對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件發展,事態有進一步擴大趨勢,現有應急處置措施難以有效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或在事件可能波及其他地區,超出我區處置能力的情況下,區專項應急指揮部應報請區政府后向市政府請求支援。
8.社會動員。
根據金融突發事件的危險程度、波及范圍等情況和應對工作需要,可發布社會動員令,動員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其他力量,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做好秩序維護、信息傳遞、警示教育、心理疏導等處置工作。
全區范圍內的金融突發事件社會動員,由區政府報請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街道、社區等局部小范圍的金融突發事件社會動員,由區政府決定并組織實施。
9.信息發布。
發生一般金融突發事件,由區委宣傳部負責配合區有關部門(單位),在啟動應急響應2小時之內發布金融突發事件基本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處置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由國家和省的行政機關授權發布的,從其規定。當發生較大以上金融突發事件時,由區委宣傳部報請上級新聞發布主管機構統一協調組織信息發布工作。
金融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提供新聞通稿、接受記者采訪、舉辦新聞發布會等。較大以上金融突發事件信息應當及時通過政府網站、政務微博等快捷的方式予以發布。
為保護公眾安全,可在金融突發事件現場依法設置警戒線,劃定新聞采訪區。必要時可設立新聞中心接待記者。
對有可能引起國際社會、港澳臺地區關注的金融突發事件,區外事辦、區臺辦協助區委宣傳部做好有關信息發布工作。
對于部隊等特殊部門和單位,應當通過電話、傳真等有效方式,確保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掌握金融突發事件信息。
10.應急終止。
金融突發事件隱患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專家組進行分析論證,經分析評估確無危害和風險后,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依響應級別由原決定機構宣布應急結束。
(三)后期處置。
按照分級響應程序的職責分工,各有關單位、有關街道辦配合落實后期處置工作。后期處置工作主要包括:妥善保管、清理已關閉金融機構的賬目,核實已關閉金融機構個人債權,落實兌付和補償措施;調查事件原因,評估事件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總結處置。
1.金融突發事件處置完畢后,參與處置的有關單位要及時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并書面報告指揮部辦公室。
2.指揮部辦公室應對事件發生發展、應急處置、處置結果及損失等情況進行全面評估與總結,經區專項應急指揮部審定后,將總結報告上報區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3.指揮部辦公室應針對事件發生與處置過程中暴露的問題,提出進一步修改完善有關監管措施、風險監測及預警指標體系、風險提示和防范手段以及應急預案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4.參與處置的有關部門、區政府應針對處置事件過程中暴露的問題,提出修訂完善本預案的意見和建議。
各有關單位、各街道辦要加強應急處置隊伍建設,不斷提高監管水平和處置水平。
(二)經費保障。
區政府和各街道辦應采取財政措施,保障金融突發事件預防和應對工作需要。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應對金融突發事件提供資金捐贈和支持。
各有關單位要確保本系統計算機設備及網絡系統有足夠的軟硬件技術支持保證,有關信息要異地備份;核心賬務數據要實現異地備份,建立數據備份中心;要害崗位至少有兩名人員備用、替換,確保在任何情況下不因人員缺崗而影響整個系統的正常運行;要加強事故災難備份中心的建設與完善,做好事故災難備份中心的維護和管理。
(四)組織保障。
區專項應急指揮部、指揮部辦公室、現場指揮部充分發揮領導作用,加強組織、把握導向、廣泛動員,密切各單位成員之間的配合,把控輿論導向,做好維穩工作。
(五)法制保障。
在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和延續期間以及善后階段,區政府根據需要依法制定和發布緊急決定和命令。區法制辦按照區政府的要求對金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法律意見。
指揮部辦公室根據《深圳市龍華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定執行本預案應急演練。
各有關單位、各街道辦要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共同提高各類機構及社會公眾金融風險防范意識。
區金融突發事件預防和應對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納入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負責人績效考核范圍。
區審計部門應組織或指導對金融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中所動用的公共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審計。
金融突發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市場(包括股票市場、債券市場等)和市場基礎設施(包括支付體系等)突然發生的、無法預期或難以預期的、嚴重影響或可能嚴重影響金融穩定、需要立即處置的金融事件。
本預案由經濟促進局(金融辦)組織修訂,并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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