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落實“依法治安”的工作部署,推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行動持續深入開展,始終保持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嚴查嚴處的高壓態勢,充分運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導廣大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主體責任,達到“查處一個、震懾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現將2018年1月份安全生產違法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一、深圳市舞美世界文化傳播有限公司“10.16”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案
2017年10月16日,龍華區安全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深圳市舞美世界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龍華區安全監管局于2018年1月4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3萬元罰款。
二、深圳市中安通道科技有限公司"10.17"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案
2017年10月17日,龍華區安全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深圳市中安通道科技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持證上崗作業,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龍華區安全監管局于2018年1月5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2萬元罰款。
三、康盛興電子(深圳)有限公司“10.23”安全違法行為案
2017年10月23日,龍華區安全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康盛興電子(深圳)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龍華區安全監管局于2018年1月3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2萬元罰款。
四、深圳觀瀾宏德皮件制品有限公司“10.26”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案
2017年10月26日,龍華區安全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深圳觀瀾宏德皮件制品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設備設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龍華區安全監管局于2018年1月8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2萬元罰款。
五、深圳市鑫合發光電科技有限公司“11.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案
2017年11月2日,龍華區安全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深圳市鑫合發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龍華區安全監管局于2018年1月10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2萬元罰款。
六、深圳市鑫業再生資源有限公司“11.7”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案
2017年11月7日,龍華區安全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深圳市鑫業再生資源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龍華區安全監管局于2018年1月4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2萬元罰款。
七、卓科特實業(深圳)有限公司“11.9”安全生產違法案
2017年11月9日,龍華區安全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卓科特實業(深圳)有限公司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液化石油氣氣化間排風扇電源進線不防爆,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龍華區安全監管局于2018年1月18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對該公司處以2萬元罰款。
八、深圳市明安偉業科技有限公司“11.10”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案
2017年11月10日,龍華區安全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深圳市明安偉業科技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龍華區安全監管局于2018年1月8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2萬元罰款。
九、深圳寶順隆紙制品包裝有限公司“11.17”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案
2017年11月17日,龍華區安全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深圳寶順隆紙制品包裝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及考核結果等情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龍華區安全監管局于2018年1月15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2萬元罰款。
十、深圳市吉泰不干膠制品有限公司“11.17”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案
2017年11月17日,龍華區安全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深圳市吉泰不干膠制品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龍華區安全監管局于2018年1月11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2萬元罰款。
十一、深圳市天恒印刷有限公司“11.2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案
2017年11月22日,龍華區安全監管局執法人員于在深圳市天恒印刷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危險化學品中間倉排風扇電源線不防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龍華區安全監管局于2018年1月30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對該公司處以2萬元罰款。
十二、深圳市富強顏電子有限公司“11.23”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案
2017年11月23日,龍華區安全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深圳市富強顏電子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龍華區安全監管局于2018年1月17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2萬元罰款。
十三、深圳市酷米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1.27”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案
2017年11月27日,龍華區安全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深圳市酷米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七項的規定。龍華區安全監管局于2018年1月16日,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七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2萬元罰款。
十四、深圳市聯合美華實業有限公司“11.27”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案
2017年11月27日,龍華區安全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深圳市聯合美華實業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按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辨識、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其行為違反了《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龍華區安全監管局于2018年1月4日,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三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2萬元罰款。
十五、桂輝電氣(深圳)有限公司“12.6”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案
2017年12月6日,龍華區安全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桂輝電氣(深圳)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設備設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龍華區安全監管局于2018年1月9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2萬元罰款。
十六、深圳市萬保物業投資有限公司“12.8”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案
2017年12月8日,龍華區安全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深圳市萬保物業投資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在配電房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未按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辨識、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七條的規定。龍華區安全監管局于2018年1月23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三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4萬元罰款。
十七、深圳伊比伊包裝材料有限公司“12.8”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案
2017年12月8日,龍華區安全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深圳伊比伊包裝材料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龍華區安全監管局于2018年1月24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2萬元罰款。
十八、東洋喜島汽車零件(深圳)有限公司“12.1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案
2017年12月12日,龍華區安全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東洋喜島汽車零件(深圳)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持證上崗作業,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龍華區安全監管局于2018年1月2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2萬元罰款。
十九、深圳市龍翔順包裝材料有限公司“12.15”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案
2017年12月15日,龍華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深圳市龍翔順包裝材料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龍華區安全監管局于2018年1月8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對該公司處以4萬元罰款。
二十、深圳市嘉徽工業包裝有限公司“12.18”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案
2017年12月18日,龍華區安全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深圳市嘉徽工業包裝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在車間電源配電柜開關盒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龍華區安全監管局于2018年1月24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張仕文處以2萬元罰款。
二十一、深圳市納安特汽車電子有限公司“1.3”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案
2018年1月3日,龍華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深圳市納安特汽車電子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單位鎖閉生產經營場所出口(五樓車間出口一處),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龍華區安全監管局于2018年1月31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對深圳市納安特汽車電子有限公司責令立即改正,并處罰款人民幣2萬元整;對深圳市納安特汽車電子有限公司直接主管人員謝雪梅處1000元罰款。
二十二、深圳市懿騰切削工具有限公司“1.10”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案
2018年1月10日,龍華區安全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深圳市懿騰切削工具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龍華區安全監管局于2018年1月26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2萬元罰款。
二十三、深圳市愛之琳廚房設備科技有限公司“1.11”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案
2018年1月11日,龍華區安全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深圳市愛之琳廚房設備科技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持證上崗作業,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有關規定。龍華區安全監管局于2018年1月29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2萬元罰款。
二十四、深圳市合優泰科技有限公司“1.17”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案
2018年1月17日,龍華區安全監管局在對深圳市合優泰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使用、儲存危險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管理措施,其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龍華區安全監管局于2018年1月20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4萬元罰款。
二十五、環宇手套(深圳)有限公司“1.16”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案
2018年1月16日,龍華區安全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深圳市萬保物業投資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在電源開關盒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十九第二項的規定。龍華區安全監管局于2018年1月25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3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