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2017年2月14日上午,龍華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衛生監督員接到民治派出所通知,稱有一患者男朋友李某某前往民治派出所投訴深圳某門診部拒絕提供查閱病歷服務。接到通知后,我局監督員于2017年2月15日對患者男朋友進行了詢問。次日,我局監督員對深圳某門診部進行監督檢查,在一樓藥房內發現2張處方箋,處方箋上的患者姓名分別為趙某某、葉某某,日期分別為2017年2月15日、2017年2月12日,臨床診斷分別為宮頸炎、人工流產術,處方醫師簽名欄上的簽章均為“曾某某”;在二樓婦科診室發現坐診醫師曾某某,其能提供《醫師資格證》、《醫師執業證》以及《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復印件;現場發現患者葉某某的病歷本。隨即對涉事醫師曾某某以及受委托人吳某某進行了詢問,并于2017年2月17日對該案進行了受理。經調查核實,該門診部于2017年2月12日16點接到患者葉某查閱病歷要求,在2017年2月12日10點30分已完成病歷書寫的情況下,未在2017年2月12日22點前提供查閱病歷服務。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需要查閱或者復印、復制病歷的,對已完成的病歷,醫療機構應當在正常工作時間六小時內提供查閱或者復印、復制服務;未完成的病歷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醫療機構應當對復印、復制的病歷加蓋與原件相符的證明印記并標注復印、復制時間。”,依據《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第七十三條:“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條的規定,未履行相關義務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罰款。”,給予當事人罰款人民幣2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17年5月8日,對當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于2017年5月9日繳納了20000元罰款,本案結案。
【案件評析】
1、意義深遠 該案件是《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實施以來深圳市首例對已完成的病歷,醫療機構未在正常工作時間六小時內提供查閱服務的行政處罰案例,及時向患者公開全部病歷是《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的亮點之一,在全國率先使用行政手段解決因不及時公開病歷導致醫患雙方信息不對等從而引起醫患糾紛的問題,被醫學界評為2016年中國12大醫療政策,具有里程碑意義。該案對全市的同類型醫療衛生行政處罰起到了拋磚引玉的作用,也對全省乃至全國同類案件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2、宣傳面廣 本案經廣東電視臺、珠江頻道、第一現場、公共頻道、南方都市報、深圳特區報、深圳晚報、晶報、先鋒898、交通臺、搜狐網等多家電視、報刊、廣播、網站媒體宣傳,在全省范圍內反響熱烈,并經深圳衛生監督官方微信、衛監直擊在全國衛生監督同仁廣泛傳播,無論在民眾間還是在衛生執法人員中都起到了積極的宣傳效應。
3、脈絡清晰 本案當事人在正常工作時間的六小時內拒絕向患者提供病歷查閱服務的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相關證據之間環環相扣,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法律適用準確、完整,在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后,當事人快速履行行政處罰內容,案件脈絡清晰,整體流暢。
【思考建議】
1、醫患糾紛的產生,很多時候源于醫患雙方信息的不對等,患方常常懷疑搶救記錄、病程記錄等按照現行有關規定醫療機構不是必須向患方公開的主觀病歷資料,遭到醫療機構篡改。為解決這一矛盾,《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明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有查閱或復印、復制病歷的權利,醫療機構應當在正常工作時間六小時內提供。與此同時,《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賦予了衛生行政執法機關對拒絕提供病歷復制或者查閱服務的違法行為查處的權利,相比起《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復制或者查閱病歷資料的申請,并依規定提供病歷復制或者查閱服務:(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僅對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依規定復制或者查閱病歷資料作出了相應規定,但并沒有指明醫療機構應當在多長時間內履行相應的義務以及不履行義務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而《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在這些方面都取得了較大突破,而且對醫療機構不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復制或者查閱病歷給予兩萬元的行政處罰,起到了極大震懾的作用,也為全國各地同類行為立法起到借鑒作用。也有助于醫患雙方信息對等,減少醫患糾紛。
2、由于此類違法行為具有隱蔽性,在日常巡查中不易發現,需要患者或其代理人配合調查的情況下,才能順利掌握相應的違法事實。所以向患者進一步普及法律知識才能有效發現此類案件,與此同時,加大對醫療機構負責人及醫護人員的法律宣傳力度,使其具備及時公開病歷的意識,才能從根源上杜絕類似案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