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深圳市龍華區的行政執法工作,規范行政委托執法行為,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深圳市龍華區人力資源局委托深圳市龍華區觀瀾街道辦事處,在委托權限內行使行政檢查、行政處罰權,履行下列職責: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引導、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為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簽訂本協議。具體條款如下:
一、龍華區人力資源局委托執法事項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建立用工管理臺賬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及其他必備條款、交付勞動合同文本、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等情況;
(四)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經濟補償金及賠償金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有關就業登記備案的規定,以及遵守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八)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九)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涉外就業服務單位遵守有關聘用中國雇員管理規定的情況;
(十)職業中介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規定的情況;
(十一)實習、見習單位遵守有關學生實習、見習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督檢查事項。
二、權利與義務
(一)委托單位
1.指導和監督受委托單位在委托權限內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2.對受委托單位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予以糾正或者撤銷;受委托單位違法實施行政執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委托單位可以解除委托執法協議;
3.對受委托單位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依法實施的行政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4.為受委托單位提供相關資料及規范行政執法文書、表格。
(二)受委托單位
1.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委托單位的名義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2.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實施受委托的行政執法事項;
3.因實施受委托的行政行為導致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應當積極配合提供舉證材料及協助做好出庭應訴等相關工作;
4.主動接受委托單位的指導、監督和培訓;
5.定期向委托機關報告受委托執法的有關情況。
三、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5年,自2024年2月1日至2029年1月31日止。本委托協議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在委托期限內,因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調整需要停止實施有關行政執法的,相應具體行政執法事項委托自行終止。
四、委托單位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依法定程序調整具體委托事項、權限和委托期限。
五、本委托協議書一式三份,深圳市龍華區人力資源局及受委托街道雙方各執一份,另送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備案一份。
深圳市龍華區觀瀾街道辦事處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