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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0年12月29日
名 稱:深圳市龍華區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創新創業中心管理辦法(試行)
文 號:深龍華府辦規〔2020〕18 號 主 題 詞: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搶抓粵港澳大灣區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雙區”建設重大歷史機遇,全面對接港澳創新創業優勢資源,完善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創新創業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管理體系,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強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建設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加強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龍華區推進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創新創業中心建設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為中心重大事項統籌協調決策機構。區科技主管部門為中心主管部門,對中心進行綜合管理、監督、指導。區科技主管部門委托專業運營機構負責中心的日常管理及港澳團隊、企業的引進。
第三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的港澳青年是指十八至四十五周歲且具有香港或澳門居民身份證的個人或港澳高校全日制在籍就讀或畢業(五年內,本科及以上)的內地居民。
第二章 辦公區域管理
第四條 中心的區域分為卡座區(眾創空間模式)和辦公間區(孵化器模式)兩部分。港澳青年團隊和企業可根據自身需求選擇入駐卡座區或辦公間區。
第五條 港澳青年團隊申請工位數原則上不超過十個;港澳青年企業申請辦公間數原則上不超過一間。如所需工位和辦公間確有必要超出以上標準的,或在入駐期間根據實際經營情況需要調增或調減的,需向運營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由區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審核合格的報領導小組審定。
第六條 入駐單位可免費使用會議室或多功能區,但需提前向運營機構預約。會議室或多功能區等公用設施使用辦法另行規定。
第七條 運營機構負責對入駐單位辦公空間的申請進行嚴格把關,并對入駐單位辦公空間使用情況進行登記管理,定期報送區科技主管部門。
第三章 入駐管理
第八條 入駐條件。申請入駐的港澳青年團隊或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一國兩制”方針,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未發表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且未參與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二)申請入駐的港澳青年團隊或企業的核心成員(核心成員指股東或高層管理人員)百分之五十(不含本數)以上須為港澳青年。
(三)申請入駐中心的港澳青年團隊,需承諾在簽訂租賃合同三個月內在我區注冊成立為企業。
(四)申請入駐中心的港澳青年企業應滿足成立時間不超過五年、注冊地和納稅登記地均在我區或承諾在簽訂租賃合同三個月內遷入我區,且扣除風投機構持股外,港澳青年須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本數)。
(五)申請入駐中心的港澳青年團隊和企業所引進的創業項目,應符合龍華區重點產業發展規劃方向。
第九條 入駐流程。
(一)擬入駐團隊或企業向運營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二)運營機構對入駐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報區科技主管部門復核;
(三)區科技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復核,合格的報領導小組審定;
(四)公示擬入駐名單,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核查并答復;
(五)公示期滿無異議后,區科技主管部門為擬入駐單位發放《入駐通知書》;由運營機構與擬入駐單位簽訂《入駐孵化協議》、辦理入駐手續;入駐單位憑《入駐通知書》與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簽訂租賃合同。
第十條 監督管理。入駐單位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區科技主管部門向入駐單位發放責令整改函,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本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處理。
(一)入駐單位的工位或辦公室全部長期空置(連續十五日未使用或一個月內二十日未使用)。
(二)入駐單位的工位或辦公室空置率較高(實際入駐工作人員未達到入駐時申請的工位和辦公室需求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入駐單位不服從中心有關管理規定。
(四)入駐單位拒絕參與中心組織的有關創新創業活動。
(五)入駐單位長期處于非正常經營狀態。
(六)其他不符合創新創業初衷的情況。
第十一條 退出管理。為促進中心循環發展,孵化更多優質項目,優化資源利用,嚴格執行入駐單位退出管理制度,企業退出主要為以下四種方式:
(一)畢業退出。三年孵化期滿的企業應畢業退出。畢業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認定為優秀畢業企業,由運營機構推薦到區內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或其他優質園區。
1.經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2.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五百萬元的企業;
3.連續兩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一千萬元的企業;
4.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的企業。
(二)主動退出。入駐單位因自身原因申請主動退出的,應填寫《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創新創業中心退出申請表》,并提前一個月遞交書面材料至運營機構,按有關程序辦理退出手續。
(三)考核不合格退出。在孵化期內,區科技主管部門每一年對入駐單位進行考核,對首次考核不合格的,由運營機構指導整改完善,如連續兩次考核不合格的,則由運營機構終止與其簽訂的孵化協議,限其在規定時間內退出中心。
(四)其他退出。在孵化期內,入駐單位出現以下行為的,由運營機構終止與其簽訂的孵化協議,限其在三個工作日內退出中心: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被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2.發表或參與任何不利于祖國統一的言論或活動;
3.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合法利益;
4.不履行入駐孵化協議或承諾的;
5.未按要求在簽訂租賃合同三個月內在我區注冊成為企業的團隊或遷入我區的港澳青年企業;
6.私自將辦公空間轉租、分租的;
7.存在其他應當予以清退情形的。
第十二條 入駐單位租期滿三年的,原則上應退出中心。如有特殊情況需繼續租賃的,需向運營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區科技主管部門報領導小組審定后,可以繼續租用中心辦公場所,但應按有關規定支付租金。
第四章 運營機構管理
第十三條 運營機構招引。由區科技主管部門通過公開招標選定運營機構,并經領導小組同意后,由區科技主管部門與運營機構簽訂委托合同。運營機構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運營機構派至中心的項目團隊(含項目負責人)應有較高的學歷資質,且具有與中心運營管理相關的工作經驗。
(二)運營機構與政府(含港澳)職能部門、高校、企業、專業企業服務品牌機構,在青年創新創業、科研成果轉化、政府公共事務代理、創新創業人才培養等方面具有合作案例。
(三)運營機構需具有一定的運營管理能力,其近年運營的項目獲得過政府部門科技企業孵化載體認定。
(四)運營機構在近年的孵化載體運營管理中取得較好的孵化成果。
(五)運營機構需在孵化載體運營領域有一定的行業影響力。
(六)運營機構不存在《深圳市政府采購供應商誠信管理暫行辦法操作細則》等相關文件規定的不誠信情況。
第十四條 運營機構職責如下:
(一)負責日常管理。制定具體管理制度和服務流程,為入駐單位辦理入駐、退出等手續;負責中心空間及設備管理,做好來訪接待和講解服務,協助做好入駐單位統計、考核等事項,配合做好安監、消防、環保、人資、稅務、街道辦等部門的檢查,以及其他有關日常事務。
(二)提供公共服務。為入駐單位協助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銀行開戶、項目申報等事項,提供財務、法律、人力資源、優惠政策等咨詢服務,協助對接政府、企業、科研機構等資源部門。
(三)招引優質項目。在港澳地區加大中心宣傳力度,提升知曉度,吸引優質港澳青年創新創業項目入駐中心。
(四)對接港澳資源。在香港或澳門注冊成立港澳青年創新創業聯盟,吸引一批港澳創新創業企業、科研機構及社會組織加入,并負責對接港澳地區大型企業、高校、創業組織等資源。
(五)承辦創新活動。在中心舉辦行業論壇、行業大會、創新創業大賽、創業輔導培訓等活動,并積極組織入駐單位參加區內外創新活動。
(六)年度總結報告。每個合同年度在深港澳地區同步發布關于龍華區港澳青年創新創業發展的報告,提升龍華區在港澳地區的影響力和吸引力。
(七)其他約定事項。在招投標協議中、運營機構承諾完成的指標,以及在運營期間雙方根據情況增加的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五條 運營機構考核。依據中心管理辦法及委托合同,由區科技主管部門對運營機構進行考核,主要從運營機構的綜合服務能力、優質港澳青年團隊和企業的引入、港澳地區創新創業資源對接、入駐單位監管、項目協助受理、活動舉辦等方面進行考核,每年年底考核一次,考核結果報領導小組審定。運營機構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滿后仍不合格或存在其他嚴重違約行為的,由區科技主管部門按約定解除委托合同。運營機構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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