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專題專區 > 龍華區優化營商環境專題 > 政策解讀
一、背景依據
根據《龍華新區扶持股份合作公司發展指導意見》(深龍華字〔2013〕12號)要求,龍華區于2013年出臺了《龍華新區扶持股份合作公司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深龍華辦〔2013〕83號,以下簡稱原《暫行辦法》),通過給予專項補貼的方式,促進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簡稱“股份公司”)轉型發展。為進一步優化有關補貼事項,進一步簡化有關補貼審查工作,進一步明確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區國資局根據《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結合龍華區實際,于2021年4月形成了《龍華區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深龍華府辦規〔2021〕3號)(以下簡稱原《管理辦法》)。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等文件的有關要求,2021年12月,區國資局對原《管理辦法》中部分條款進行修改,形成了《龍華區扶持股份合作公司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
二、目標任務
?。ㄒ唬┣謇怼岸档滓幎ā薄!秶鴦赵恨k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要求“全面清理涉企涉民辦事證明文件‘其他材料’‘有關材料’等兜底規定”,因此,原《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中“其他相關材料”的表述需要進行清理。
(二)調整失信約束規定。依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的規定,行政機關認定失信行為及開展失信懲戒必須以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為依據。原《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3年內不受理專項資金申請、將該單位及其主要責任人違法違規行為記載于誠信檔案等措施”屬于失信懲戒措施,在無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依據的情況下,應予以刪除。
?。ㄈ┣謇硇姓幜P內容。2021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將“通報批評”納入行政處罰的種類,并且規定只有法律、法規、規章才有通報批評的行政處罰設定權,規范性文件無該項權限。因此刪除《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中關于“通報批評”的規定。
三、主要修改內容
該辦法主要以《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文件為制定依據,分為八章共四十七條,分為總則、先進獎勵、轉型補貼、欠發達補助、生態保護激勵、申請與審批、監督與檢查、附則等八章,其中第二至五章為主要扶持措施。本次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刪除原《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中“(六)其他相關材料”。
?。ǘ﹦h除原《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中“3年內不受理專項資金申請、將該單位及其主要責任人違法違規行為記載于誠信檔案等措施”。
?。ㄈ﹦h除原《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中“通報批評”。
龍華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