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分 類:
發布日期:2015年11月27日
名 稱:深圳市龍華新區困難群眾綜合救助實施辦法
文 號: 主 題 詞: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困難群眾的救助工作,保障新區困難居民的基本生活,貫徹落實中央關于“要編織一張覆蓋全民的保障基本民生的安全網”,“要堅守網底不破,通過完善低保、大病救助等制度,兜住特困群體的基本生活”的精神,結合有關法規、政策和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綜合救助包括:低收入家庭分類施保、特困對象困難補助、戶籍居民和非戶籍居民的臨時救濟、社會救助。
第三條 綜合救助的目標
(一)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
(二)確保困難群眾病有所醫;
(三)確保困難群眾子女學有所教。
第四條 綜合救助資金來源以新區財政為主,慈善公益等其他社會救助資金為輔。
第二章 低收入家庭的分類施保
第五條 對新區低收入家庭(包括低保戶和低保邊緣戶)實行分類施保救助。
第六條 根據低收入家庭成員的就業、健康、子女就學、社會貢獻以及遵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等情況,低收入家庭分為三類。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屬第一類:
(一)戶主夫妻均屬“45 55”(女性45周歲以上<含45周歲>,男性55周歲以上<含55周歲>的登記失業人員)的零就業家庭;
(二)家庭成員患有以下重大疾病之一的:
1、癌癥;2、腦溢血、腦中風引起偏癱;3、重癥帕金森氏癥、重癥老人癡呆癥;4、急性心肌梗塞、重癥肺心病;5、重癥肺氣腫;6、慢性腎功能衰竭;7、重癥糖尿病;8、失代償期肝硬化;9、再生障礙性貧血、地中海貧血病;10、重大器官移植及重大外科手術(包括腎、心臟、肝、肺、骨髓、胰腺);11、重癥病毒性肝炎、重癥肺結核、艾滋病;12、其他重大疾病。
(三)家庭成員有以下殘疾之一,生活不能自理的:
1、視力殘疾一、二級;2、智力殘疾一至三級;3、精神殘疾一、二級;4、肢體殘疾一、二級。
(四)家庭子女就讀學校有以下類型之一的:
1、大專以上;2、五專(初中畢業考入的五年制大專);3、中專、職業技術學校;4、寄宿高中。
(五)18周歲以下的孤兒;
(六)子女未滿18周歲或子女年滿18周歲但仍在校讀書的單親家庭;
(七)獨生子女戶;
(八)孤寡老人;
(九)失獨家庭;
(十)享受定恤定補的“三屬”人員(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含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五老”人員(老堡壘戶、老游擊隊員、老交通員、老蘇區干部、老黨員);
(十一)縣(區)以上勞模、三等功以上公安干警;
(十二)有關部門認定為見義勇為的人員。
第七條 低收入家庭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屬第二類:
(一)戶主夫妻均屬‘45 55’(女性45周歲以上<含45周歲>或男性55周歲以上<含55周歲>的登記失業人員),有一人就業的;
(二)家庭成員患有以下疾病之一的:
1、嚴重痛風;2、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
(三)家庭成員有以下殘疾之一,影響就業的:
1、視力殘疾一級低視力、二級低視力;2、聽力殘疾一至四級;3、言語殘疾一至四級;4、智力殘疾四級;5、精神殘疾三級;6、肢體殘疾三級。
(四)家庭有子女就讀非寄宿高中的;
(五)現役軍人家屬、轉業復員退伍軍人。
第八條 其他低收入家庭屬第三類。
第九條 在落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礎上,分類施保的救助標準為:
(一)對第一類家庭每戶每月救助800元;
(二)對第二類家庭每戶每月救助600元;
(三)上述救助標準不針對第三類對象。
救助類型有交叉的,救助標準就高不就低,不重復救助。
第十條 各辦事處對低收入家庭的成員、經濟收入、財產等情況進行復核,復核辦法參照《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特困對象的困難補助
第十一條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收入居民社會救助認定標準(即最低生活標準的1.5倍),同時未能享受低收入家庭待遇,并經社會建設局核準的新區困難戶籍家庭,列為特困對象。
第十二條 特困對象符合下列情況的可申請困難補助
(一)家庭子女就讀學校有以下類型之一的:
1、大專以上;2、五專(初中畢業考入的五年制大專);3、中專、職業技術學校;4、寄宿高中。
(二)家庭成員患有以下重大疾病之一的:
1、癌癥;2、腦溢血、腦中風引起偏癱;3、重癥帕金森氏癥、重癥老人癡呆癥;4、急性心肌梗塞、重癥肺心病;5、重癥肺氣腫;6、慢性腎功能衰竭;7、重癥糖尿病;8、失代償期肝硬化;9、再生障礙性貧血、地中海貧血病;10、重大器官移植及重大外科手術(包括腎、心臟、肝、肺、骨髓、胰腺);11、重癥病毒性肝炎、重癥肺結核、艾滋病;12、其他重大疾病。
(三)家庭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
1、因遭受重大災害事故造成生活困難的;2、因訴訟致貧或刑事、民事案件受害致貧,無法從相關渠道獲得補償的;3、家庭成員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難的;4、因子女上學造成生活困難的;5、家庭成員有殘疾人或因殘疾人影響其就業,造成生活困難的。
第十三條 對特困對象的困難補助根據家庭實際困難情況每戶每月給予一定的補貼,用于補貼就醫費用、子女就學費用和基本生活保障,補貼標準不高于低收入家庭所享受的低保政策補貼總額度(含低保補差、養育扶助金、燃氣補貼、物價補貼等補貼總和)。如仍不能保障基本生活的特困對象,可申請臨時救濟。
第十四條 新區社會建設局根據特困對象的年齡、健康狀況、勞動能力、家庭收入來源以及就學等情況,建立困難家庭信息檔案,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 對特困對象的家庭成員、收入、財產、就學、健康狀況等變化情況進行復核,具體按以下規定實施:
(一)對短期內家庭經濟狀況和家庭成員基本情況相對穩定的每半年復核一次;
(二)對收入來源不固定,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原則上每季度復核一次。
第四章 戶籍居民的臨時救濟
第十六條 對未享受低收入家庭待遇(含分類施保)或特困對象補助的,或已享受但仍不能保障其基本生活的新區困難戶籍居民,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可再申請臨時救濟:
(一)因遭受自然災害、突發意外而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因訴訟致貧或刑事、民事案件受害致貧,無法從相關渠道獲得補償的;
(二)家庭成員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者突發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難的;
(三)因子女上學造成生活困難的;
(四)家庭成員有殘疾人影響其就業造成生活困難的。
第十七條 臨時救濟的標準
(一)對申請第十六條第一或第四款救助的家庭,給予1000-6000元的救濟。
(二)對申請第十六條第二款救助的家庭,按當年自費醫療費用的比例進行救濟。
1、累計自費費用5000-10000元的,給予2000-3000元
救濟;
2、累計自費費用10000-20000元的,給予3000-4000元救濟;
3、累計自費費用20000-50000元的,給予4000-6000元救濟;
4、累計自費費用50000-100000元的,給予6000-10000元救濟;
5、累計自費費用100000元以上的,給予10000-30000元救濟。
(三)對申請第十六條第三款救助的家庭,給予3000-5000元救濟。
第十八條 新區低收入家庭居民子女和殘疾學生通過考試被全日制高等院校錄取為大專生、本科生、碩士及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間)的或殘疾人學生就讀特殊學校的可另外申請助學救濟,救濟標準為5000元人/年,其它困難戶籍居民的助學救濟標準為3000元人/年。
第十九條 申請臨時救濟的每人每年申請次數不超過兩次,由申請人在當年發生困難6個月內提出申請。同一事由一年內不予重復救助。
第五章 非戶籍居民的臨時救濟
第二十條 對新區困難非戶籍居民實行臨時救濟。
第二十一條 非戶籍困難居民申請臨時救濟的條件
持有新區居住證,申請時在新區連續工作生活一年以上,且申請前連續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費超過一年,因重大疾病、突發意外造成困難,醫療自費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困難家庭。
第二十二條 非戶籍困難居民臨時救濟的標準
因重大疾病、重大災害事故或突發意外、子女在本市上學造成生活困難的非戶籍困難居民,本年度一次性給予1000-6000元的救濟。
第二十三條 對有特殊困難但無新區居住證的臨時求助人員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的臨時救濟。
第六章 社會救助
第二十四條 救助對象通過上述救助仍未能解決實際困難的,可向慈善組織申請慈善救助或利用其它社會力量救助。
第七章 申請和審批
第二十五條 困難居民申請綜合救助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工作站提出書面申請并如實填寫《深圳市龍華新區綜合救助申請審批表》。
第二十六條 申請所需材料(驗原件交復印件):
(一)屬于新區戶籍的,需提供戶口簿及家庭成員身份證,低保家庭的還需要提供低保相關證件;
(二)不屬于新區戶籍的,需提供居住證;在新區連續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證明;在我市繳納社保一年以上的證明;本市街道一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及醫療收費發票;
(三)家庭收入證明;
(四)因醫療問題造成生活困難的,需提供街道一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及醫療收費發票;
(五)因負擔子女教育費用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需出具相關就讀證明及學雜費發票;
(六)因照顧殘疾人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需出具殘疾人相關證明;
(七)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七條 社區工作站在收到綜合救助的家庭的申請全部材料后,社區工作站應當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的名單張榜公示,公示期限為3個工作日。然后通過入戶調查、訪查等形式,對上報材料進行核實,提出意見,連同相關證明材料于5個工作日內上報辦事處。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申請人提出異議的,可向社區工作站反映,社區工作站應當對異議進行核實,在公示期滿后10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決定,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
第二十八條 辦事處根據社區工作站上報的材料予以審核。符合條件的于5個工作日內上報,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社區工作站重新核實。新區社會建設局應當收到辦事處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批意見;不符合條件不予以批準的應當在做出審批決定的3個工作日內通知辦事處告知本人或其代理人。
第二十九條 低收入家庭分類施保和特困對象困難補助每年審批一次,審批后享受期限為一年。需要延續享受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按程序提交延期申請。
第三十條 對申請綜合救助的新區戶籍困難群眾實施分類管理,并納入就業援助體系,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及各項就業創業優惠政策。
第三十一條 不予綜合救助的情形
(一)因打架斗毆、交通肇事、酗酒、賭博、吸毒和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二)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
(三)按本辦法提供有關資料或提供的資料不全的;
(四)達到法定就業年齡且有勞動能力的戶籍登記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兩次推薦就業而拒絕的;
(五)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救助條件的或新區社會建設局認定的其它不予綜合救助情形。
第八章 監督和保障
第三十二條 綜合救助金發放情況實行公示制。由社區工作站將本轄區申請綜合救助的人員名單、救濟金額等情況在社區予以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申請綜合救助的家庭不符合條件的,可以向新區社會建設局提出異議。新區社會建設局應當在收到異議的20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予糾正,并追回已發放的綜合救助金。
第三十三條 新區社會建設局和各辦事處應當公開監督咨詢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投訴和舉報。對接到的實名舉報,應當認真核查,并及時反饋。
第三十四條 從事綜合救助審核、審批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得違反審批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批,違者追究行政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新區社會建設局負責綜合救助的管理和審批,新區發展和財政局及辦事處按原經費保障渠道負責綜合救助資金的落實,各辦事處負責綜合救助的組織實施。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新區社會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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