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分 類:
發布日期:2014年11月07日
名 稱: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置換管理辦法(試行)
文 號: 主 題 詞:
第一條 為滿足廣大群眾公共租賃住房承租置換需求,建立我市公共租賃住房內部流轉機制,根據《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綱要》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區兩級政府建設籌集的面向社會家庭(包括單身居民)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置換相關活動。面向單位定向配租和產業配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置換應當遵循自主自愿、市區聯動的原則,按照本辦法規定在全市統一實施。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全市統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置換平臺,對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置換活動實行監督管理,委托市住宅租賃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租賃中心”)具體實施。
各區(含新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相關規定開展公共租賃住房置換及續租審查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申請置換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置換申請人均是市、區主管部門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提出申請時剩余的租賃合同有效期不少于1年。
(二)置換申請人在提出置換申請之日前1年內均未根據本辦法置換過公共租賃住房。
(三)置換申請人擬置換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與配租暫行辦法》第八條和第二十一條確定的家庭人口數對應的配租面積標準。置換申請人可以自愿置換低于配租面積標準的公共租賃住房,但視為其已按標準享受住房保障。
(四)置換申請人各方已就置換公共租賃住房的有關事項達成一致,并在置換協議中明確置換各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用于置換的公共租賃住房自原配租單位配租后均只能進行一次置換活動。置換后的公共租賃住房因退租等原因由原配租單位收回并再次面向社會家庭(包括單身居民)配租后,該套住房可再次進行一次置換。
第六條 具有置換公共租賃住房意向的承租人,應當實名登錄置換平臺網站發布和查詢置換需求信息,需求信息包括現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情況(剩余租賃合同有效期、現居公共租賃住房地址、戶型、租金等),意向置換要求(公共租賃住房區位、面積、戶型等)、聯系方式等。
原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承租期間戶籍、婚姻、計劃生育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登錄置換平臺網站發布和查詢置換需求信息之前,在原配租單位完成信息變更登記。
第七條 申請置換各方就住房置換及結清相關費用等事項達成一致后,應當登錄置換平臺在線填寫《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置換申請表》(附件一)、辦理置換業務預約,并于預約時間內由本人共同持以下材料在租賃中心置換窗口提交置換申請:
(一)《公共租賃住房置換協議》(當場簽字同意,詳見附件二);
(二)《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置換申請表》(當場打印、簽字);
(三)與原配租單位簽訂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以上第(一)、(二)項材料留原件,第(三)項材料當場驗原件,留復印件。
經租賃中心審查,材料符合規定形式且滿足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當場向置換各方分別出具《公共租賃住房置換通知書》(詳見附件三),并將相關資料抄送擬置換公共租賃住房的各配租單位。
第八條 置換申請人根據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置換通知書》后,應當在其規定的有效期內,分別持《公共租賃住房置換通知書》與原配租單位解除租賃合同,并與擬置換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單位按照置換后住房的租金標準及其原合同剩余有效期等相關內容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否則視為主動放棄本次置換。
置換公共租賃住房的搬離和遷入由置換申請人自行協商解決,但應當在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且結清原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水、電、燃氣、有線電視、物業管理等費用。
第九條 因部分置換申請人未能在《公共租賃住房置換通知書》有效期內解除原租賃合同而造成置換對方不能重新簽訂置換住房租賃合同的,已解除原租賃合同的置換申請人可于《公共租賃住房置換通知書》有效期屆滿后5個工作日內,向原配租單位申請按照已解除租賃合同的相關條款重新簽訂,經核查屬實的,原配租單位應當準予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因置換任意一方違反置換協議約定而未完成相關手續等引發的糾紛,應當由置換各方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置換申請人的原配租單位為同一部門且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置換申請人可直接向該部門提出置換申請,符合本辦法置換條件的,由該部門直接解除原租賃合同,并與置換申請人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后,錄入置換平臺數據庫,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置換完成后,現配租單位負責對置換申請人戶籍、家庭人口及住房等信息變化情況,及其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日常使用情況開展日常監管。
租賃中心定期在置換平臺網站向社會公布公共租賃住房置換活動信息(包括置換申請人、置換住房的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置換完成后需要續租的,置換申請人應當在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向現配租單位提出續租申請,申請人屆時仍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與配租暫行辦法》等規定條件的,應當準予續租。
第十三條 根據本辦法規定進行公共租賃住房置換活動的,置換申請人可為多方主體。
第十四條 未按照本辦法開展的公共租賃住房置換活動視為擅自互換,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公共租賃住房置換活動中,置換各方均不得以收取租金差價、裝修補償、區位補償等方式牟取利益,否則一經查實,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將收回違規置換各方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并將其載入不良記錄。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置換協議、公共租賃住房置換通知書等相關示范文本由市主管部門負責制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6個月。
附件一
《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置換申請表》
(電子表格,在線填寫)
編號:
個人信息 | 姓名 | 張xx | 身份證號碼 | 123xxxxx | |||
配偶姓名 | 李xx | 身份證號碼 | 987xxx | ||||
子女姓名 | 張xx | 身份證號碼 | 445xxx | ||||
原承租房源信息 | 配租單位 | ||||||
房源地址 | |||||||
租金 | 合同編號 | 剩余 期限 | |||||
戶型 | 建筑 面積 | ||||||
擬置換房源信息 | 配租單位 | ||||||
房源地址 | |||||||
現承租人 | 合同編號 | 剩余期限 | |||||
戶型 | 建筑面積 | ||||||
承諾:原承租住房及置換后的住房的水電、燃氣、有線電視、物業管理等相關費用由本人與擬置換住房的承租人自行結清,且本人同意擬置換住房按照現狀交付,并認可該住房符合租住條件。 | |||||||
置換申請人:
申請時間: 年 月 日
附件二:
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置換協議
編號:
甲方:
身份證號碼:
公租房地址:
租賃合同號:
乙方:
身份證號碼:
公租房地址:
租賃合同號:
(多方置換申請人,可按照格式增加)
經置換申請人共同協商,合議真實有效,自愿達成以下公共租賃住房置換合議:
1、甲方置換至 方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位于 ;
2、乙方置換至 方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位于 。(多方置換申請人,可按照格式增加)
違約責任:
。
本協議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置換方各執一份,深圳市住宅租賃管理服務中心留存備案一份。本協議自協議各方簽字(蓋章)認可且經深圳市住宅租賃管理服務中心備案之日起生效。
甲方: ( 年 月 日)
乙方: ( 年 月 日)
附件三:
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置換通知書
編號:
(置換申請人) :
我中心收到 、 的公共租賃住房置換申請。經核查,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置換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同意以下置換事項:
一、由 承租的位于 的公共租賃住房,置換至由 承租的位于 的公共租賃住房;
二、由 承租的位于 的公共租賃住房,置換至由 承租的位于 的公共租賃住房。
三、本通知書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深圳市住宅租賃管理服務中心
年 月 日
(經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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