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政府組織配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均未在本市擁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設用地,下同),且在申請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內未在本市轉讓過或者因離婚分割過自有住房;
2、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均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優惠政策,但承租社會主體出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除外;
3、申請人按照規定在本市正常繳納社會保險(養老保險或者醫療保險,不含少兒醫療保險),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
4、申請人具備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人才引進遷戶核準條件;
5、法律、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人配偶、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應當列為共同申請人,已滿十八周歲的子女作為共同申請人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均應當同時符合第1條、第2條規定的條件。
住房建設部門可以結合實際情況設定其他申請條件,具體申請條件在配租通告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