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型商品房在取得完全產權前發生繼承的,繼承人經協商一致,可以選擇以下方式之一處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或者安居型商品房買賣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繼承人未在本市擁有政策性住房的,可以申請將繼承的該套住房產權份額登記至其名下,該套住房產權性質不變。
2.向市主管部門申請收購該套住房,就收購款進行繼承。
3.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8號)及相關規定繼續占有、使用該套住房。
4.簽訂安居型商品房買賣合同滿十年的,繼承人可以按照《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產權管理有關事項處理辦法》規定補繳價款后,取得該套住房的完全產權。
繼承人不滿足“未在本市擁有政策性住房”條件的,可選擇上述第2、3、4種方式之一進行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