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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購買、接受贈與、繼承、婚姻狀況變化等原因在本市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或住房建設用地的,自不動產登記機關完成房屋所有權或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的次月起停止發放補租資金;辦理過房屋預售備案的,從完成房屋預售備案次月起停止發放補租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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