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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賃住房在冊輪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冊:
(一)《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放棄選房行為達到三次的;
(二)已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或者政府組織配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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