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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證照辦理 > 婚姻生育類證件 > 常見問題
當事人聲明“離婚”,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欄記載內容應當為“離婚”,記載為其他內容的,有以下佐證材料之一,婚姻登記機關可以辦理結婚登記:婚姻登記信息管理系統上的離婚登記信息;當事人提交的離婚證;當事人提交的訴訟離婚生效司法文書;加蓋檔案保管部門出具的離婚檔案復印件或證明;其他可以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佐證材料。當事人應當先到戶口登記機關更正戶口簿婚姻狀況內容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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