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保障科學民主管理與依法依規運行有機統一,構建運行順暢、協同高效、充滿活力的事業單位現代治理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深圳市龍華區慢性病防治中心(深圳市龍華區精神衛生中心)。
第三條 本單位住所是深圳市龍華區福城街道觀瀾大道118號。
第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核撥補助。
第五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柒佰捌拾伍萬元。
第六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深圳市龍華區衛生健康局。
第七條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深圳市龍華區衛生健康局。
第八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深圳市龍華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九條 本單位的領導體制是黨總支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
第十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為人民身體健康提供慢性病防治保障、精神衛生保健。
第十一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包括
一、區慢性病防治中心:
(一)負責全區慢性傳染病(結核病、性病、麻風病等)的監測、管理、預防控制工作;
(二)負責全區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心腦血管疾病、腫瘤、肥胖與代謝性疾病、口腔疾病、老年相關疾病、呼吸道疾病等)的監測、管理、預防控制工作,開展意外傷害的監測工作、慢性病發病危險因素監測、社區老年保健指導;
(三)承擔全區結核病人的確診、登記并落實歸口治療和管理;
(四)承擔全區皮膚病、性病門診醫療工作;
(五)開展高血壓、糖尿病、口腔疾病、腦卒中等慢性疾病的診療、康復服務;
(六)完成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二、區精神衛生中心:
(一)承擔全區精神障礙和疾病相關的監測、管理、預防控制工作;
(二)提供心理咨詢、承擔全區心理障礙與心身疾病的診治及精神疾病的診療、康復服務;
(三)完成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第二章 黨的建設
第十二條 本單位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是宣傳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研究部署黨總支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團結組織黨內外的干部和群眾,支持和協助本單位完成工作任務。
第十三條 本單位黨組織發揮作用的方式、途徑和程序
一、途徑:
(一)提升黨員政治理論武裝;
(二)嚴格黨員組織生活;
(三)加強黨內監督管理。
二、方式:
(一)組織黨組織領導班子和黨員進行學習培訓;
(二)落實“三會一課”和主題黨日制度,開展組織生活會、民主評議黨員等;
(三)加強黨員教育管理,落實有關作風紀律和廉政建設相關規定要求;
(四)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發揮本單位黨組織在選人用人中的領導和把關作用;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
三、程序:實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集體討論決定黨組織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本單位通過以下方式保證黨的全面領導
一、職權范圍
(一)從工作實際出發,研究制定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總支重大決策事項的具體措施、意見。
(二)討論決定中心黨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討論、檢查中心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建設情況。
(四)討論決定向上級黨工委的請示、報告、總結等重要事項。
二、議事規則
(一)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和完善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二)黨總支委員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如有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會議由黨總支書記召集、主持。
(三)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委員到會方能進行,根據議題需要,可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四)會議議題由黨總支書記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其他委員擬提交會議討論的問題,應事先與黨總支書記溝通。
(五)會議召開的日期、議題及有關事項要提前通知與會人員。與會人員要按通知要求,認真做好發言準備。
(六)會議決定重大問題,要經過充分討論,堅持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形成決議必須有應到會半數以上的委員贊同。
(七)會議要做好記錄,決議形成后按照分工認真組織實施。會議研究具有保密性的內容,與會同志要嚴守機密。
第三章 舉辦單位
第十五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權利
(一)提出本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
(二)組建本單位管理層;
(三)任免本單位的行政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
(四)批準管理層工作報告;
(五)監督本單位運行;
(六)組織指導本單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訂案),負責審核本單位章程草案及修訂案;
(七)本單位終止時,負責指導本單位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的人員、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權利。
第十六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義務
(一)支持本中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自主辦中心,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礙中心行使自主權的行為;
(二)維護本中心合法權益,支持與引導中心發展;
(三)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管理層
第十七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龍華區慢性病防治中心黨總支委員會。
第十八條
(一)職責:集體決策中心重大問題。
(二)產生方式:由舉辦單位按照權限,依照相關程序選拔使用。
(三)任期及考核:3年制,由舉辦單位進行述職測評。
(四)議事規則:凡研究決定重大問題的會議,須有半數以上領導班子成員到會方可舉行,其中分管此項工作的班子成員必須到會。討論干部問題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員到會方能舉行。按表決意見形成會議決議,贊成票數超過應到會領導班子成員的半數為通過。形成重大事項會議紀要,按年度單獨編號。
第十九條 行政負責人由舉辦單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依照相關程序選拔任用。中心主任是本單位運行的第一行政責任人,主持單位全面工作。
第二十條 本單位擬任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產生。主要行政負責人作為擬任法定代表人人選,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取得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二十一條 中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結合中心宗旨、發展目標、業務范圍和實際需要,本著精簡、高效、統一的原則,設立職能部門和臨床醫技科室。
職能部門主要職責:執行醫院管理決定;執行、細化中心在醫療、教學、科研、護理、信息、行政、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為中心業務發展及學科建設提供決策依據與管理支持。
臨床醫技科室主要職責:依法組織開展學科范圍內的相關醫療執業活動,為患者提供診療、護理、康復和健康咨詢等服務;負責提高本科室質量管理和患者服務水平;開展學科建設、醫學教育、人才培養和科研工作;承擔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服務對象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權利
(一)生命健康權;
(二)隱私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
(三)財產權;
(四)公平醫療權;
(五)自主就醫權(包括選擇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
(六)知情與同意權。患者對疾病的病情、治療措施、醫護人員的情況等享有知情權,而醫院采取的治療行為應事先征得患者或其家屬的同意之后方可進行;
(七)醫療文件的查閱權、復印權;
(八)監督權;
(九)索賠權;
(十)請求回避權。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義務
(一)遵守醫療的各項規章制度,接受中心的相應管理;
(二)尊重醫務人員的人格及工作;
(三)積極配合醫療服務,嚴格遵照醫囑進行治療;
(四)接受強制治療義務。患者患有傳染性疾病時,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主動接受強制性治療;
(五)交納醫療費用的義務;
(六)是防止擴大損害結果發生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參與管理的具體途徑、方式和運行機制
(一)實施任何診療活動前,醫務人員應親自與患者或家屬溝通,取得患者或家屬的確認;其中特殊檢查(治療)、創傷性診治活動前需知情同意簽字確認,作為最后確認的手段,以確保實施操作等醫療行為的順利進行。
(二)引導患者在就診時應提供真實病情和真實信息,并向患者宣傳提供真實病情和有關信息對保障診療服務治療與安全的重要性。
(三)針對患者的疾病和診療信息,為患者和家屬提供相關的疾病和健康知識的教育,協助患者對診療方案的理解與選擇。
(四)需要使用設備或耗材的,為患者提供設備和材料的相關信息。讓患者對操作有所了解,以確認設備及耗材和患者身份具有唯一對應性,以及和相應費用的對應性。
(五)藥物治療時,告知患者用藥目的與可能的不良反應,鼓勵患者主動獲取安全用藥知識,充分體現患者的知情權。
(六)定期向患者開展健康教育宣傳活動。
(七)中心設立信訪部門和電話,建立投訴機制,向患者公開投訴方式及途徑。
第六章 業務運行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業務運行原則和辦法
醫院建立健全科學高效的決策、激勵、競爭和監督機制,保持正確辦院方向,提高醫院運行效率,形成維護公益性、調動積極性、保障可持續的運行機制,努力實現社會效益與運行效率的有機統一。
第二十六條 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運行的具體措施
(一)按要求開展門診診療業務;
(二)完善醫療質量、藥事、病案管理、感染控制等管理組織;
(三)檢查和完善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落實核心制度;
(四)檢查完善防范、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并組織實施;
(五)檢查完善處理醫療糾紛程序;
(六)檢查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七)隨訪及病人滿意度調查的改進;
(八)病歷質量檢查;
(九)新技術項目的管理;
(十)門診工作質量管理的完善和改進 。
第七章 資產和財務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國有資產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單位內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接受稅務、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等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財務管理體制統一領導。對財務收支、決算、績效做出規定。
第三十條 本單位的人員(包括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和聘用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和使用的原則
本單位接受捐贈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并根據宗旨和業務范圍使用;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事業單位宗旨和業務范圍的用途時,本事業單位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內部審計、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財政、稅務等審計監督制度本單位嚴格遵守《深圳經濟特區審計監督條例》《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條例》等相關條例規定,并定期接受舉辦單位對預算編制、財務報告、收入與支出、資產管理等方面規范性、合理性、合法性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三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離任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一)本單位章程,自章程核準(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自有或舉辦單位的信息平臺發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單位年度報告,應按照有關時限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
第九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運行: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舉辦單位決定解散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清算工作結束后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本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清晰明確,權利義務有承接單位的事業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簡易注銷登記:轉制為行政機構的;轉制為國有企業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銷事業單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舉辦單位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處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章程修改的草案應經舉辦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核準同意,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于 2025 年 3 月 3 日經 深圳市龍華區慢性病防治中心二屆二次職工代表大會 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深圳市龍華區慢性病防治中心(深圳市龍華區精神衛生中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 2025 年 3 月 12 日起生效。
深圳市龍華區慢性病防治中心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