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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財政局關于發布2021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深民〔2021〕44號),經市政府同意,自2021年1月1日起,將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提高至1300元,低收入居民社會救助認定標準相應提高至1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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