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無履行義務能力:
(1)具備特困人員條件的;
(2)60周歲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或者重度殘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3)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不存在不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情形的;
(4)法定義務人及其配偶是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且無勞動能力的;
(5)法定義務人為服役人員或者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的;
(6)依據國家、廣東省相關規定可以認定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查找不到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可以視為無法定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