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廣東省特困人員認定辦法(試行)》第八條規定,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無履行義務能力:
(1)全日制在校學生;
(2)特困人員;
(3)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4)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
(5)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6)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重度殘疾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7)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其財產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廣東省特困人員認定辦法(試行)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