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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0年12月29日
名 稱:深圳市龍華區關于支持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創新創業中心建設扶持若干措施(試行)
文 號:深龍華府辦規〔2020〕19號 主 題 詞: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搶抓粵港澳大灣區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雙區驅動”戰略機遇,以支持港澳深度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為主線,全力支持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創新創業中心建設,努力打造成全市乃至全省港澳青年創新創業示范區,為港澳青年來龍華創新創業提供新機遇,全面提升港澳青年的國家認同感、文化歸屬感、生活幸福感,特制定本扶持若干措施。
第二條 本扶持若干措施所稱的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創新創業中心,是指深圳市龍華區委區政府在深圳北站匯德大廈創建的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創新創業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本扶持若干措施所稱的港澳青年,是指十八至四十五周歲且具有香港或澳門居民身份的個人或港澳高校全日制在籍就讀或畢業(五年內,本科及以上)的內地居民;港澳青年團隊,是指核心成員(核心成員指股東或高層管理人員)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本數)為港澳青年的創新創業團隊。港澳青年企業,是指企業核心成員(核心成員指股東或高層管理人員)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本數)為港澳青年,且扣除風投機構持股外,港澳青年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本數),并在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登記注冊成立的企業。
第三條 龍華區推進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創新創業中心建設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各部門落實扶持若干措施,綜合考核扶持若干措施的工作成效。區科技創新局、區人力資源局、區人才工作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區住房和建設局等牽頭單位依職責制定具體扶持若干措施的操作規程。
第二章 支持引進落地
第四條 辦公場地費用支持。對入駐中心港澳青年團隊,自入駐之日起至在龍華區注冊成為企業期間,給予免繳三個月房租及物業管理費用及水電費用,超過免租期后仍未注冊企業的,不再給予免租優惠。對入駐中心港澳青年企業,自入駐之日起,第一、二年房租、物業管理費及水電費用免收,第三年房租、物業管理費用及水電費用優惠百分之五十、第四年按房租、物業管理費用及水電費用優惠百分之三十,入駐中心港澳青年團隊在龍華區注冊成立企業之前已享受本條款免租期的,須累積計算。(牽頭單位:區科技創新局)
第五條 項目入駐補貼。經區科技創新局評審,首次入駐中心的港澳青年創新創業項目自在龍華區注冊成立企業之日起,可獲得一次性補貼十萬元;首次入駐中心的港澳青年創新創業項目中被納入香港民政事務局、香港貿易發展局、香港科學園(科技園)、香港數碼港、澳門經濟局、澳門青年創業孵化中心等機構資助計劃的,或在上述機構舉辦的創新創業大賽中獲得前三等獎勵的項目,自在龍華行政區域內注冊成立企業之日起,可獲得一次性補貼最高三十萬元。(兩項補貼不可兼得。)(牽頭單位:區科技創新局)
第六條 人才住房保障。為入駐中心港澳青年企業配租一定數量的人才住房,具體配額根據區年度供應計劃確定。(牽頭單位:區住房和建設局,配合單位:區委統戰部、區科技創新局)
第三章 支持創新創業
第七條 創業就業支持計劃。實施港澳青年創業支持計劃,面向新引進全職創新創業的世界五百強大學(排名以申請時泰晤士報《全球頂尖大學排行榜》,上海交通大學《世界大學學術排名》為準,下同)畢業的港澳青年,且與入駐中心的企業簽訂三年及以上勞動合同、連續繳納社保六個月以上的,一次性發放:
(一)全日制本科(包括港澳學士課程)畢業,并取得學士學位的人才,給予創業就業補貼三萬元;
(二)全日制碩士研究生畢業,并取得碩士學位的人才,給予創業就業補貼五萬元;
(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畢業,并取得博士學位的人才,給予創業就業補貼八萬元。(牽頭單位:區人力資源局、區人才工作局)
第八條 生活補助計劃。實施港澳青年生活補助計劃,面向與入駐中心的企業簽訂三年及以上勞動合同、連續繳納社保十二個月及以上,每年符合條件時提出申請,分三年等額發放。
(一)獲得世界五百強大學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的港澳青年,給予生活津貼二十萬元;
(二)獲得世界五百強大學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的港澳青年,給予生活津貼十五萬元。(牽頭單位:區人力資源局、區人才工作局)
第九條 創新資助計劃。實施港澳青年創新資助計劃,面向與入駐中心的企業簽訂三年及以上勞動合同、連續繳納社保三個月及以上的港澳青年:
(一)獲得國家級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和創新爭先獎等科技創新領域獎項主要完成人,中國專利獎發明人或設計人,擔任國家級重大科技、工程等項目(已通過結題驗收)負責人的港澳青年,給予創新資助每人五十萬元;
(二)獲得廣東省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學技術進步、突出貢獻類等科技創新領域獎項主要完成人,廣東專利獎發明人或設計人,擔任廣東省省級重大科技、工程等項目(已通過結題驗收)前三位負責人的港澳青年,給予創新資助每人三十萬元;
(三)獲得深圳市市長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技進步獎等科技創新領域獎項主要完成人,深圳市青年科技獎獲獎者,深圳市科學技術獎專利獎發明人或設計人,擔任深圳市市級重大科技、工程等項目(已通過結題驗收)主持人的港澳青年,給予創新資助每人十萬元;
(四)獲得龍華區及以上級別的創新創業大賽前三等次的項目第一負責人給予創新資助五萬元。(同一項目在多級比賽獲獎的,不重復資助)。(牽頭單位:區人力資源局、區人才工作局,配合單位:區科技創新局)
第十條 職業培育支持計劃。實施港澳青年培育支持計劃,鼓勵入駐中心的世界五百強大學港澳青年參與在職學歷晉升,通過內地高校培養所學專業與本人從事產業行業和研發項目密切相關,并最終取得高一級學歷晉升的港澳青年,給予學費百分之五十的資助,最高資助五萬元。(牽頭單位:區人力資源局、區人才工作局)
第十一條 青年專才獎勵計劃。實施港澳青年專才獎勵計劃。對取得香港或澳門執業資格證書的港澳青年,與入駐中心的企事業單位簽訂三年及以上勞動合同且連續繳納社保十二個月,給予港澳青年專才獎勵五萬元。(牽頭單位:區人力資源局、區人才工作局)
第十二條 個稅補貼計劃。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對在中心創業、就業,且符合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條件的港澳青年,按內地與香港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給予補貼,該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依據市相關規定執行)。享受個稅補貼的,不得重復享受市區其他與個人所得稅相關的人才優惠政策。(牽頭單位:區人力資源局、區人才工作局,配合單位:龍華稅務局)
第四章 支持孵化成長
第十三條 參展活動資助。鼓勵入駐中心的港澳青年企業參加以下展會:
(一)鼓勵港澳青年企業參加區會展計劃內境內外知名行業展會(廣州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除外),給予展位費用資助。每家企業單個展會最多資助兩個展位,境內展會最多資助五十平方米、境外展會最多資助二十平方米。單家企業可獲得市、區單個展會展位費用的資助合計比例最高為百分百。對參加展會品牌館的企業給予每平方米最高五千元的裝修費用資助,單場最多補貼五十平方米。
(二)對由區主辦或承辦的展會,免收企業參展展位費、展品托運費,并提供參展企業兩人的食宿、交通費;對列入特裝的企業,給予每平方米一千元的資助。單家企業每年獲取展會類項目資助累計不超過五十萬元。
(三)單家企業每年獲取展會類項目資助累計不超過五十萬元。
(四)港澳青年企業獲得上述展會類項目資助,須符合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支持企業開拓境內外市場資助類操作規程》的要求。
((一)至(四)項牽頭單位: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五)鼓勵港澳青年企業參加高交會、國家級人才交流大會,按照龍華區參展費用資助金額,給予百分之二十的額外資助。((五)項牽頭單位:區科技創新局)
第十四條 創新創業大賽獎勵。鼓勵入駐中心的港澳青年企業參與國家、省、市創新創業大賽,對獲得上述比賽前三等次的項目,按照龍華區對國家、省、市獎勵的配套獎勵金額,給予百分之二十的額外獎勵。(牽頭單位:區科技創新局)
第十五條 貸款貼息補貼。對入駐中心后獲得“科技孵化貸”“科技成長貸”貸款且按時還款的港澳青年企業,給予實際支出貸款利息的百分之七十、不超過一百萬元的貼息資助;給予實際支出投融資服務費百分之七十、不超過一百萬元的貼保資助。
單個單位納入備案的“科技孵化貸”貸款額度每年不超過五百萬元,“科技成長貸”貸款額度每年不超過一千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一年,同一家單位一年內累計納入備案的貸款不超過兩次。(牽頭單位:區科技創新局)
第十六條 支持資質認證。港澳青年企業在入駐中心后三年內首次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按照龍華區認定獎勵金額,給予百分之二十的額外獎勵。(牽頭單位:區科技創新局)
第十七條 支持做大規模。對在中心注冊成立的港澳青年企業(不含遷入中心的港澳青年企業,遷入當年注冊的除外),在注冊成立兩年內,上年度營業收入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給予一次性不超過十萬元獎勵;對在中心注冊成立三年內,累計獲得三百萬元以上投資,上年度營業收入達到五百萬元以上且年末從業人員中港澳青年人數五人以上的港澳青年企業(不含遷入中心的港澳青年企業,遷入當年注冊的除外),給予一次性不超過五十萬元獎勵。上述兩項獎勵不可重復獲得,已獲得過第一項獎勵的,給予差額獎勵。(牽頭單位:區科技創新局)
第十八條 孵化成果獎勵。符合以下條件的,給予中心的運營機構適當獎勵。
(一)入駐中心的港澳青年企業獲得區級以上創新創業比賽前三等次的,按港澳青年企業獲得獎勵金額總額的百分之五給予獎勵,每年累計不超過五十萬元。
(二)運營管理期間,中心獲得國家級孵化載體認定的,給予運營機構上年度運營費用百分之五的獎勵;獲得省市級孵化載體認定的,給予運營機構上年度運營費用百分之三的獎勵;獲得區級孵化載體認定的,給予運營機構上年度運營費用百分之一的獎勵。(同一區域同一級別的認定獎勵,不重復獎勵)(牽頭單位:區科技創新局)
第五章 支持文化創意
第十九條 文化創意產業專項扶持。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創新創業中心直接按區級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待遇,相關項目享受我區文化創意產業專項資金扶持。(牽頭單位: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第二十條 文創活動支持。與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創新創業中心共同創辦深港澳文旅創意周,進行深港澳文旅論壇、深港澳青年文化創意作品展及文旅等品牌性創意設計專項交流活動。每年一屆定期舉辦,給予經費支持。(牽頭單位: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第六章 支持知識產權創造、運用
第二十一條 境外商標注冊獎勵。鼓勵入駐中心的港澳青年企業申請境外商標注冊。同一申請人(含企業、集團)年度資助總額不超過三十萬元;在單一國家取得注冊的,同一申請人在同一國家或者地區(香港、澳門、臺灣除外)受資助件數不超過三件:(一)通過馬德里體系取得注冊的,按指定國家的數量資助,每指定一個國家或地區資助一千二百元,每件最多資助二十個國家或地區;在獲取馬德里國際注冊證書后憑證書一次性申領資助,各指定國家核準注冊后不再重復資助;(二)在歐盟、非洲知識產權組織取得注冊的,每件資助六千元;(三)在單一國家取得注冊的,每件資助三千元;(四)在香港、澳門、臺灣取得注冊的,每件資助兩千元。(牽頭單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
第二十二條 國外發明專利資助。鼓勵入駐中心的港澳青年企業申請國外發明專利:(一)在美國、歐盟或日本取得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資助三萬元;(二)在設有專利審批機構的其他國家或地區取得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資助兩萬元。(牽頭單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
第二十三條 知識產權貫標認證資助。鼓勵入駐中心的港澳青年企業參與知識產權國家標準認證,通過國家貫標認證機構認證的企業,且有效發明專利為十件以上,每家企業資助三十五萬元。(牽頭單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
第二十四條 知識產權貼息貼費。入駐中心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開發和生產經營的港澳青年企業可通過知識產權(僅限于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商標)質押方式申請期限為一年的銀行貸款。企業還清貸款本息后,可按貸款利息及中介費用(擔保費、評估費)的百分之八十申請資助,每家企業年度資助總額不超過一百五十萬元。(牽頭單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
第七章 優化配套服務
第二十五條 企業政務服務。為入駐中心的港澳青年團隊和企業提供行政服務清單,在龍華區行政服務大廳開通“綠色通道”及設立專門窗口優先受理,提供包括商事登記、企業幫辦、政策兌現、政企互動、企業注銷等政務服務。(牽頭單位: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配合單位:區科技創新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人力資源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各相關事項審批部門)
第二十六條 金融投資扶持。促進區引導基金子基金對港澳青年創新創業項目的投資,協助入駐中心的港澳青年對接天使投資、VC投資、PE投資等資本,為成熟期的企業提供上市輔導培訓和咨詢。(牽頭單位: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財政局)
第二十七條 港澳資源對接服務。發動龍華區港澳政協委員、鄉親社團等社會力量,加強與香港、澳門地區高校、科技創新、高端人才、優質項目等資源對接,推動入駐中心的港澳青年創新創業項目落地。(牽頭單位:區臺港澳事務局)
第二十八條 產業對接服務。為入駐中心的港澳青年團隊和企業提供龍華區現有四大支柱產業(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技術、生命健康、文化創意)及重點企業對接渠道,積極推動港澳青年創新項目與產業上下游溝通聯系,對接產業鏈資源。(牽頭單位: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區科技創新局)
第二十九條 創業輔導服務。加強深港澳地區高校、科研機構合作,成立中心創業導師團隊,為入駐中心的港澳青年創新創業提供創業輔導服務。(牽頭單位:區科技創新局)
第三十條 青年交流服務。指導中心打造同心驛站,組織深港澳青年開展創新創業、文化創意等交流活動,加強中心宣傳和推廣,營造創新創業氛圍。探索設立港澳青年服務質量調查機制,定期向港澳青年、運營單位及相關配套服務部門分別作服務質量評價調查,予以優化中心服務體系。(牽頭單位:區群團工作部,配合單位:區人才工作局、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扶持若干措施中提及的數字以及所稱“以上”“不超過”,除第二條以外,均含本數在內;所涉及金額幣種均指人民幣。
第三十二條 符合本扶持若干措施的港澳青年團隊和企業的,同時符合我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按照同級財政、同類事項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除外。
第三十三條 對存在騙取、截留、擠占、挪用本扶持若干措施補貼或獎勵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申報主體,我區將依法追回其所得資金,由相關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且永久不再受理其相關獎勵及財政補貼申請。
第三十四條 本扶持若干措施自2021年1月8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本扶持若干措施,由龍華區科技創新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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