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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4年08月29日
名 稱: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深圳市龍華區關于促進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創新創業中心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 號:深龍華府辦規〔2024〕10號 主 題 詞:
各街道辦,區直各單位,駐區各單位:
現將《深圳市龍華區關于促進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創新創業中心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科技創新局反映。
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8月20日
深圳市龍華區關于促進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創新創業中心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搶抓“雙區”驅動、“雙區”疊加、“雙改”示范等重大歷史機遇,推動港澳青年深度融入國家發展大局,促進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創新創業中心(以下簡稱“雙創中心”)高質量發展,根據《關于推動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粵人社函〔2021〕50號)及《關于推動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高質量發展實施意見》(深人社規〔2021〕10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所稱的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創新創業中心,是指深圳市龍華區委區政府在匯德大廈等創建的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創新創業中心。本措施所稱的港澳青年,是指擁有香港或澳門居民身份證的個人、港澳高校博士研究生畢業或博士在讀的內地居民,上述人員年齡需在18至45周歲之間(其中,申請第三章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需滿足18至40周歲)。
第三條 本措施所稱的港澳青年團隊,是指團隊核心成員(核心成員指股權分配協議中的成員)中港澳青年人數占比與占股均不低于30%的創業團隊。
港澳青年企業,是指企業核心成員(核心成員指股東或高層管理人員,高層管理人員指入駐企業商事主體登記及備案信息的成員,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董事、執行董事、總經理等,監事除外)中港澳青年人數占比不低于30%,且扣除風投機構持股外港澳青年占股比例不低于30%,并在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登記注冊成立五年內的企業。
第四條 雙創中心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統籌各部門落實本措施,綜合考核本措施的工作成效。區科技創新局為雙創中心管理、監督、指導主管部門。區人才工作局、區科技創新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人力資源局、區住房和建設局、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等相關單位依職責制定具體的操作規程。
第二章 支持引進落地
第五條 提供辦公場地費用支持,對入駐雙創中心的港澳青年團隊,自入駐之日起至在龍華區注冊成為企業期間,給予免繳三個月房租、物業管理及水電等費用支持,超過免租期仍未注冊為企業的,不再給予免租支持,應退出雙創中心。對入駐雙創中心的港澳青年企業,自入駐之日起,第一、二年房租、物業管理及水電等費用免收;第三年房租、物業管理及水電等費用優惠50%;第四年房租、物業管理及水電等費用優惠30%。
入駐雙創中心的港澳青年團隊在龍華區注冊成立企業之前已享受本條免租期的,須累積計算。
第六條 提供企業入駐補貼,申請企業入駐補貼的港澳青年企業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入駐雙創中心注冊滿一年的港澳青年企業,經區科技創新局核實推薦的,可獲得一次性補貼10萬元;
(二)入駐前獲得香港民政事務局、香港貿易發展局、香港科學園(科技園)、香港數碼港、澳門經濟局、澳門青年創業孵化中心等機構資助的或在上述機構舉辦的創新創業大賽中獲得前三等次獎勵的港澳青年企業,該企業(或其在雙創中心設立的全資子公司)入駐雙創中心注冊滿一年,經區科技創新局核實推薦的,可獲得一次性補貼最高30萬元。
第三章 支持人才成長
第七條 人才住房保障,為入駐雙創中心港澳青年企業配租一定數量的人才住房,具體配額根據區年度供應計劃確定。
第八條 實施生活補貼計劃,對新引進全職創新創業的世界300強大學博士、碩士、全日制本科應屆畢業生(自人才最高學歷畢業證書落款日期起算,兩年內視為應屆畢業生),與入駐雙創中心的企業簽訂三年及以上勞動合同,且所在企業為其在龍華區依法依規連續繳納社保和個人所得稅六個月以上的港澳青年給予一次性生活補貼:
(一)全日制應屆本科(包括港澳學士課程)畢業,并取得學士學位的人才,給予一次性生活補貼3萬元;
(二)應屆碩士研究生畢業,并取得碩士學位的人才,給予一次性生活補貼5萬元;
(三)應屆博士研究生畢業,并取得博士學位的人才,給予一次性生活補貼8萬元。
第九條 實施人才津貼計劃,對取得世界300強大學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與入駐雙創中心的企業簽訂三年及以上勞動合同、所在企業為其在龍華區依法依規連續繳納社保和個人所得稅十二個月及以上的港澳青年,給予人才津貼共20萬元,每年符合條件時提出申請,連續三年依申請等額發放。
第十條 實施科研項目獎勵計劃,對取得博士學歷學位、與入駐雙創中心的企業簽訂三年及以上勞動合同、所在企業為其在龍華區依法依規連續繳納社保和個人所得稅六個月的港澳青年,主持承擔市級以上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給予一定科研項目獎勵。
(一)對新主持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等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給予一次性20萬元科研項目獎勵。
(二)對新主持承擔省級科技重大專項、廣東省重點領域研發計劃等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科研項目獎勵。
(三)對新主持承擔深圳市重大科技產業專項、深圳市技術攻關重點項目等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給予一次性5萬元科研項目獎勵。
第十一條 實施數字經濟證書獎勵計劃,對世界300強大學畢業、與入駐雙創中心的企業簽訂三年及以上勞動合同、所在企業為其在龍華區依法依規連續繳納社保及個人所得稅六個月及以上的港澳青年,自本措施實施及其所在企業收到入駐通知后,獲得數字經濟領域高水平證書的,給予一次性3萬元數字經濟證書獎勵。
第四章 支持創新創業
第十二條 提供參展活動資助。
(一)鼓勵入駐雙創中心的港澳青年企業參加境內外展會,對參加區展會計劃內展會的企業,按照展位費的50%給予資助,市區資助合計不超過實際發生的展位費。線下展會每家企業單個展會區級資助不超過18平方米。線上展會每家企業單個展會區級資助不超過3萬元。單家企業每年獲取該展會類項目資助累計不超過50萬元。
(二)鼓勵入駐雙創中心的港澳青年企業參加中國國際高新技術成果交易會、國家級人才交流大會,按照龍華區參展費用資助金額,給予20%的額外資助。
第十三條 提供創新創業大賽獎勵,鼓勵入駐雙創中心的港澳青年企業參與國家、省、市創新創業大賽,對獲得上述比賽前三等次的項目,按照龍華區對國家、省、市獎勵的配套獎勵金額,給予20%的額外獎勵。
第十四條 提供貸款貼息補貼,對入駐雙創中心后獲得“科技孵化貸”“科技成長貸”貸款且按時還款的港澳青年企業,給予實際支出貸款利息的70%、不超過100萬元的貼息資助;給予實際支出投融資服務費70%、不超過100萬元的貼保資助。
單個企業納入項目庫的“科技孵化貸”貸款額度每年不超過1000萬元,“科技成長貸”貸款額度每年不超過20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一年,同一家單位一年內累計納入項目庫的貸款不超過兩次。
第十五條 支持做大規模,對在雙創中心注冊成立的港澳青年企業(包含注冊當年入駐的港澳青年企業),根據其發展情況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注冊成立兩年內,上年度營業收入達到100萬元以上,給予一次性不超過10萬元獎勵;
(二)注冊成立三年內,累計獲得300萬元以上投資,上年度營業收入達到500萬元以上且年末從業人員中港澳青年人數5人以上的港澳青年企業,給予一次性不超過50萬元獎勵。
上述兩項獎勵不可重復獲得,已獲得過第一項獎勵的,給予差額獎勵。
第十六條 實施孵化成果獎勵,符合以下條件的,給予雙創中心運營機構適當獎勵:
(一)入駐雙創中心的港澳青年企業獲得區級以上創新創業比賽前三等次的,按港澳青年企業獲得獎勵金額總額的5%給予獎勵,每年累計不超過50萬元。
(二)運營管理期間,雙創中心獲得國家級孵化載體(包括眾創空間和孵化器)認定的,給予運營機構上年度運營費用5%的獎勵;獲得省、市級孵化載體認定的,給予運營機構上年度運營費用3%的獎勵。(本項差額獎勵,獲得同一級別眾創空間與孵化器認定的,不重復獎勵)
本條第(一)項、第(二)項可疊加獎勵。
第五章 支持知識產權運用與保護
第十七條 提供知識產權轉化運用支持,對上年度已獲得市專利轉化運用資助的中小微企業,按照實際許可費用、轉讓金額的5%為上限予以補足資助,即申請人因本項目所獲得的市級與本級資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實際許可費用、轉讓金額的5%。每個申請人每年資助金額不超過20萬元,本項目每年本級資助總額不超過300萬元。
第十八條 提供知識產權維權支持,開展知識產權維權項目,包括執行完畢的行政調解(僅限請求人)或行政裁決、已生效判決、仲裁裁決、經人民法院司法確認達成和解并已執行完畢的,按照知識產權維權項目支出合理維權成本(含律師費、取證費用)的70%予以資助,每個申請人的年度資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但申報人被認定構成侵權的,不予資助。同一申請人每年度資助不超過1項,本項目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500萬。
第六章 優化配套服務
第十九條 實施數字文化產業專項扶持,入駐雙創中心的港澳青年企業,相關項目享受我區數字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扶持。
第二十條 提供企業政務服務,為入駐雙創中心的港澳青年團隊和企業提供行政服務清單,在龍華區政務服務中心開通“綠色通道”受理,提供包括商事登記、企業幫辦、企業注銷等政務服務。
第二十一條 提供金融投資扶持,促進區引導基金子基金對港澳青年創新創業項目進行投資,協助入駐雙創中心的港澳青年團隊和企業對接天使投資、VC投資、PE投資等資本,為成熟期的企業提供上市輔導培訓和咨詢。
第二十二條 提供港澳資源對接服務,發動龍華區港澳政協委員、鄉親社團等社會力量,加強與香港、澳門地區高校、高端人才、優質項目等科技創新資源對接,推動港澳青年創新創業項目落地。
第二十三條 提供產業對接服務,為入駐雙創中心的港澳青年團隊和企業提供龍華區重點企業對接渠道,積極推動港澳青年創新項目與產業上下游溝通聯系,對接產業鏈資源。
第二十四條 提供創業輔導服務,加強與深港澳地區高校、科研機構合作,成立雙創中心創業導師團隊,為入駐雙創中心的港澳青年提供創業輔導服務。
第二十五條 提供青年交流服務,指導雙創中心打造同心驛站,組織深港澳青年開展創新創業、文化創意等交流活動,加強雙創中心宣傳和推廣,營造創新創業氛圍。建立港澳青年服務質量反饋機制,并及時優化雙創中心服務體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措施中提及的數字以及所稱“以上”“不低于”,均含本數在內;所涉及金額幣種均指人民幣。符合本措施且同時符合我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的港澳青年團隊和企業,按照同級財政、同類事項“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條 本措施中世界300強大學排名以申請時泰晤士報《全球頂尖大學排行榜》、上海交通大學《世界大學學術排名》、Quacquarelli Symonds《QS世界大學排名》為準。
本措施中數字經濟領域高水平證書,包括華為認證ICT高級工程師(HCIP)證書、思科認證網絡高級工程師(CCNP)證書、紅帽認證工程師(RHCE)證書、國家信息安全水平考試(NISP)二級及以上證書和區塊鏈技術軟件開發師中級及以上證書。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串通作弊、出具虛假報告、依法依規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等情形的,根據國家和省、市、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視情況采取責令改正、停止撥付、追回相應資金、不予核查通過、追究相應法律責任等措施。
第二十九條 本措施第七條由區住房和建設局負責受理;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由區人力資源局負責受理;第十二條第一項由區商務局負責受理;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負責受理;第十九條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受理。其余條款由區科技創新局負責受理。
第三十條 本措施自2024年9月10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本措施由區科技創新局負責解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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