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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4年08月29日
名 稱: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深圳市龍華區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創新創業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 號:深龍華府辦規〔2024〕9號 主 題 詞:
各街道辦,區直各單位,駐區各單位:
現將《深圳市龍華區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創新創業中心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科技創新局反映。
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8月20日
深圳市龍華區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創新創業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搶抓“雙區”驅動、“雙區”疊加、“雙改”示范等重大歷史機遇,根據《關于推動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粵人社函〔2021〕50號)及《關于推動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高質量發展實施意見》(深人社規〔2021〕10號)文件精神,全面對接港澳創新創業優勢資源,進一步完善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創新創業中心(以下簡稱“雙創中心”)管理體系,促進雙創中心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雙創中心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統籌、協調雙創中心重大事項事項。區科技創新局為雙創中心管理、監督、指導主管部門。區科技創新局委托專業運營機構負責雙創中心的日常管理及港澳團隊、企業的引進。
第三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的港澳青年是指擁有香港或澳門居民身份證的個人、港澳高校博士研究生畢業或博士在讀的內地居民,上述人員年齡需在18至45周歲之間。
第二章 單位申請入駐管理
第四條 申請入駐的港澳青年團隊或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一國兩制”方針,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未發表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且未參與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二)滿足《深圳市龍華區關于促進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創新創業中心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中對港澳青年團隊及企業的定義。
(三)申請入駐雙創中心的港澳青年團隊和企業所引進的創業項目,應符合深圳市及龍華區重點產業發展方向。
第五條 入駐流程
(一)擬入駐團隊或企業向運營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二)運營機構對入駐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報區科技創新局復核并報區委統戰部征求意見;
(三)區科技創新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專家評審并征求各單位意見后報區分管負責同志會簽;
(四)公示擬入駐名單,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區科技創新局負責核查并答復;
(五)公示期滿無異議后,區科技創新局為擬入駐單位發放《入駐通知書》;由運營機構與擬入駐單位簽訂《入駐孵化協議》、辦理入駐手續;入駐單位憑《入駐通知書》與區科技創新局簽訂租賃合同。
第六條 港澳青年團隊或企業申請工位數原則上不超過十個,申請辦公間數原則上不超過一間。如所需工位和辦公間確有必要超出以上標準的,或在入駐期間根據實際經營情況需要調增或調減的,需向運營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由區科技創新局核實并報區分管負責同志會簽。入駐單位可免費使用會議室或多功能區,但需提前向運營機構預約。
入駐雙創中心的港澳青年團隊須承諾,注冊成為企業之日起,月均購買社保人數不低于申請工位數的50%;入駐雙創中心的企業需承諾入駐雙創中心之日起,月均購買社保人數不低于申請工位數的50%。
第三章 入駐單位考核及監督管理
第七條 入駐滿一年后,區科技創新局對入駐企業進行年度考核(考核方式為專家評審),主要考核入駐企業的人員情況、實際經營情況、科技創新能力、經濟能力、市場分析及開拓能力等。
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如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視為本次考核不合格:
(一)不配合參加考核;
(二)年度考核材料或資助申請材料弄虛作假。
第八條 入駐單位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運營機構向入駐單位發放責令整改函,一個月內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本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四)項的規定處理。
(一)入駐單位的工位或辦公室全部長期空置(連續十五日或一個月內二十日),且無法說明客觀原因的;
(二)入駐單位的工位或辦公室空置率較高,連續三個月月均繳納社保人數低于申請工位數50%的;
(三)入駐單位不服從雙創中心有關管理規定的;
(四)入駐單位拒絕參與雙創中心組織的有關創新創業活動的。
第四章 入駐單位退出及續租管理
第九條 促進雙創中心循環發展,優化資源利用,孵化更多優質項目及企業,嚴格執行入駐單位退出管理制度。
企業退出主要有以下四種方式:
(一)期滿退出,孵化期滿四年的企業應退出。退出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畢業企業,由運營機構推薦到區內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或其他優質園區。
1.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2.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500萬元的企業;
3.連續兩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的企業;
4.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的企業。
(二)主動退出,入駐單位因自身原因申請主動退出的,應填寫《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創新創業中心退出申請表》,并提前一個月遞交書面材料至運營機構,由運營機構提交至區科技創新局核實,經區分管負責同志會簽后辦理退出手續。
(三)考核不合格退出,在孵化期內,區科技創新局每年對入駐單位進行考核。對于考核不合格的企業,限期在六個月內進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運營機構終止與其簽訂的孵化協議,并限其在一個月內退出雙創中心。
(四)其他退出,在孵化期內,入駐單位出現以下行為的,運營機構終止與其簽訂的孵化協議,并限其在三個工作日內退出雙創中心。
其他退出情況包括: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被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2.發表或參與任何不利于祖國統一的言論或活動;
3.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合法利益;
4.不履行入駐孵化協議、房屋租賃合同或承諾;
5.私自將辦公空間轉租、分租;
6.存在其他應當予以清退情形。
第十條 入駐單位孵化期滿四年的,原則上應退出雙創中心。如有特殊情況需繼續租賃的,需向運營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區科技創新局報區分管負責同志會簽后,可以繼續租用雙創中心辦公場所,但應按每年市場租金評估價,全額支付租金。
第五章 運營機構管理
第十一條 運營機構職責
(一)制定具體管理制度和服務流程,為入駐單位辦理入駐、退出等手續;負責雙創中心空間及設備管理,對入駐單位辦公空間的申請進行嚴格把關,并對入駐單位辦公空間使用情況進行登記管理,定期報送至區科技創新局;做好來訪接待和講解服務,協助做好入駐單位統計、考核等工作,配合做好安監、消防、環保、人資、稅務、街道辦等部門的檢查及其他日常管理事務。
(二)協助入駐單位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銀行開戶、項目申報等事項,提供財務、法律、人力資源、優惠政策等咨詢服務,協助對接政府部門、企業、科研機構等資源。
(三)在港澳地區加大雙創中心宣傳力度,提升知曉度,組織舉辦政策宣講輔導,開展招商引資推介,吸引優質港澳青年創新創業項目入駐雙創中心。
(四)在香港或澳門成立港澳青年創新創業聯盟,吸引一批港澳創新創業企業、科研機構及社會組織加入,對接港澳地區大型企業、高校、創業組織等資源。
(五)在雙創中心舉辦行業論壇、行業大會、創新創業大賽、創業輔導培訓等活動,并積極組織入駐單位參加區內外創新活動。
(六)每個合同年度在深港澳地區同步發布關于龍華區港澳青年創新創業發展的報告,總結雙創中心及龍華區內的港澳青年創新創業現狀、創業生態環境及創業營商環境等,提升龍華區在港澳地區的影響力和吸引力。
(七)在招投標協議、委托合同中,運營機構承諾完成的指標,以及在運營期間雙方根據情況增加的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二條 依據本辦法及委托合同,由區科技創新局對運營機構進行考核,主要從運營機構綜合服務能力、優質港澳青年團隊和企業的引入數量及質量、港澳地區創新創業資源對接、入駐單位監管、項目受理協助、活動舉辦等方面進行考核,每一運營管理周期內考核一次,考核結果報區分管負責同志會簽。運營機構考核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滿后仍不合格或存在其他嚴重違約行為的,由區科技創新局按約定解除委托合同。運營機構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三年。本管理辦法由區科技創新局負責解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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