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單位應當是在深圳市及深汕特別合作區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或其它具有原始創新能力的法人機構;已列入科研誠信異常名錄的單位不得申報。
(二)實驗室有清晰的定位和目標,研究方向不得與已有市級及以上重點實驗室重復,研究內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且與實驗室名稱相符合,統一命名為“深圳市××重點實驗室(籌建啟動)”;已有市重點實驗室請參考“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官網科技服務專欄”(http://stic.sz.gov.cn/kjfw/cxzt/szscxztmd/)。
(三)須由未在已有市重點實驗室擔任主任或未在獲得市財政穩定支持科研機構擔任負責人,且在深圳市單位所屬實驗室全職從事科技創新工作的深圳市杰出人才(人才證書應在有效期內)擔任實驗室主任。
(四)申請人應謹慎填寫項目申報書的人員信息、研發內容、技術經濟指標、經費安排等內容,申請書中內容將作為合同內容生成依據。項目一經立項,投入資金總額不予調整,市財政資金申請額與實際下達資助額之間的差額部分,由項目申請單位自籌資金補足。
(五)項目申報材料中擬取得的學術、技術及經濟效益等指標應嚴肅、科學,申報指標將作為項目評審、合同簽訂、過程管理、驗收結題及項目評估的依據,原則上不予調整。請各申請單位嚴肅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