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前配套方式的項目應當是國家科技重大項目(即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國家重點研發計劃或立項資助金額1000萬元及以上的國家科技項目)或國家和省有明確配套的科技計劃項目,申請后配套方式的項目應當是國家和省已驗收通過的科技計劃項目,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當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內依法經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單位和社會組織等單位,或者是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機構。其中,國家和省項目(或者課題)牽頭單位為深圳市內的,可以由牽頭單位聯合深圳市內其他參與單位共同申請;
(二)申請單位應當牽頭承擔或者參與承擔國家和省項目,并且在深圳市擁有開展項目的必要條件;
(三)申請單位獲得國家和省項目立項的財政資助總額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
(四)申請的國家和省項目財政到賬資助資金(以下簡稱上級到賬資金)未獲得過本市財政配套資助;
(五)采用前配套方式的項目,上級到賬資金日期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六)采用后配套方式的項目應當是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國家和省已驗收通過的項目,且上級到賬資金日期為2021年及以后;
(七)項目申請單位、項目負責人均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誠信異常名錄和超期未申請驗收名單,項目負責人未被列入深圳市科技創新局驗收不通過名單,項目申請單位不存在未在規定期限內退回財政資金的情況,申請單位未列入國家或深圳市嚴重違法失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