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高新區協議類空置廠房調劑資格的,申請人應同時滿足下列基本條件:
1.申請人擁有的廠房按《深圳經濟特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條例》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用途自用,且自用面積達到廠房建筑面積的50%;
2.廠房產權明晰;
3.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具備使用條件;
4.無違反《深圳經濟特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條例》行為;
5.遵守非盈利原則,執行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會同市房地產租賃管理部門公布的調劑價格標準。
(二)終止調劑: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可終止其調劑資格:
1.擅自將廠房出租給不具備入區資格企業的;
2.擅自將未經調劑許可的廠房對外出租的;
3.違反調劑價格規定,實際價格突破最高限價的;
4.調劑過程中,發生瞞報、虛報等弄虛作假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