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區內注冊的獨立法人資格企業;2022年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有效期滿終止,如需再次提出認定申請,按本指南規定辦理;2020年、2021年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效期未滿,不得提前申報認定。
(二)從事《深圳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有關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規定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主要范圍如下:
1.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包括軟件研發及外包、信息技術研發服務外包和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外包等;
2.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包括企業業務流程設計服務、企業內部管理服務、企業運營服務和企業供應鏈管理服務等;
3.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4.服務貿易類:包括計算機和信息服務、研究開發和技術服務、文化技術服務、中醫藥醫療服務等。
(三)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和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其中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以上。
其中本企業當年總收入是指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收入總額與不征稅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與境外單位簽訂委托合同,為境外單位提供《深圳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中所規定服務并從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四)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五)申請單位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誠信異常名錄和超期未申請驗收名單。
(六)申請單位不存在未在規定期限內退回財政資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