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新型學徒制,是指以企業為主導,由企業與技工院校、職業院校、職業培訓機構等教育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采取“企校雙師帶徒、工學交替培養”方式,共同承擔員工職業技能培訓任務的技能人才培養模式。
一、申請參與企業新型學徒培養計劃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正常經營且未被納入失信企業名單;
(三)重視職工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建立了較完善的職工培訓制度;
(四)具備與學徒培養目標相對應的企業導師、培訓場地和實訓設備。
同等條件下,已開展首席技師培養、技能人才自主評價的企業予以優先考慮。鼓勵企業對已結業的學徒繼續開展更高技能等級的學徒培養。
二、學徒培訓對象為年滿18周歲,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依法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的技能崗位員工(不含勞務派遣員工),且不屬于以下五類人員:
(一)已在本市領取與學徒培訓項目同一職業(工種)相同及以上等級的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二)已在本市參加同一職業(工種)相同及以上等級的學徒培養計劃;
(三)本市各區人力資源部門已備案且尚在培訓期內的學徒;
(四)技工院校、職業院校全日制在讀學生;
(五)已申領困難企業一次性特別培訓補助或者已列入培訓計劃的員工。
學徒培養以符合企業崗位需求的中、高級技術工人為主,區重點產業急需緊缺職業(工種)可培養技師。
三、企業自主確定合作學徒培養的培訓機構。承擔學徒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本市技工院校或者職業院校;
(二)由廣東省、本市、各區人力資源部門依法批準設立或者同意備案,辦學地址在本市內且經評估合格的職業培訓機構。
企業選擇的培訓機構,業務范圍原則上應與學徒培養工種相同或相近,支持具備培訓條件的大型企業內部培訓中心承擔學徒培訓任務。“大型企業”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進行劃分。“內部培訓中心”應具備與培訓相匹配的師資、培訓場所及培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