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可自愿申請補貼:
(一)用人單位組織畢業2年內高校畢業生、16至24歲本市戶籍登記失業青年和港澳青年參加本單位就業見習(以下統稱為見習人員);
(二)見習人員未在該單位繳納過社會保險費(工傷保險除外)。
(三)用人單位接收當期見習人員人數不得超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人數的10%。
(四)用人單位應為見習人員購買人身意外保險或工傷保險。
(五)每周見習時間不超過40小時。
(六)見習崗位不屬于高毒、易燃易爆、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等具有安全隱患的勞動。
(七)見習地點不包括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等娛樂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