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7月25日,小劉入職某公司,職位為采購經理。
入職當天,公司并沒有與小劉簽訂勞動合同,僅簽訂了《員工登記表》。
該表簡要記錄了小劉的個人基本信息,約定每月6000元底薪及三個月試用期,但未明確勞動合同期限、具體工作職責和績效考核標準等合同必備內容。
2023年4月30日,小劉從公司離職,雙方就未簽訂勞動合同一事產生爭議,小劉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可知,勞動合同應具備合同雙方主體信息、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必備條款。
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員工登記表》并未載明勞動期限、工作時間、社會保險等上述必備條款,不具備勞動合同的本質特征,不宜認定雙方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起至被告離職之日止的二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