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公司可以立刻解除勞動關系嗎?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要分兩種情形看!
情形一(試用期內):
試用期是新員工初入單位的考察期,單位可以根據其表現決定是否繼續錄用。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無需提前通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也無經濟補償。但需注意的是,在試用期內被解雇是否需補償并不是絕對的,關鍵在于解雇的原因是否合法合理。如果公司沒有明確的錄用條件,或者沒有提前告知錄用條件,無法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那么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情形二(不在試用期內):
不在試用期內的員工,如發現不能勝任工作的,單位不可立即解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此類員工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才可解除,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