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分 類:
發布日期:2019年01月24日
名 稱: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辦法》的通知
文 號: 主 題 詞:
深人社規〔2016〕14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促進人才優先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發〔2016〕9號)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強我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的管理,提高就業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與深圳市財政委員會共同制定了《深圳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2016年9月27日
深圳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促進人才優先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發〔2016〕9號)關于完善勞動者職業技能等級提升補貼資助辦法的要求,進一步加強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的管理,提高就業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15〕290號)和《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4〕128號),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技能培訓補貼項目包括:
(一)個人參加的技能類職業資格培訓、專項職業能力培訓、特種作業培訓、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職業技能競賽;
(二)企業組織的本企業員工崗前技能培訓、企業技能人才培養評價和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并發布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目錄,確定補貼職業(工種)及補貼標準,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可以發布補充通知,適時調整補貼目錄。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是指市本級財政安排的用于減免勞動力培訓費、提升勞動者技能、促進勞動者就業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堅持公平原則。符合條件的個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已享受廣東省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補貼的不得重復享受。
第五條 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根據本市年度培訓計劃和經費預算安排,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常年受理,批次核發。
第六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全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政策制定、監督管理,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統籌指導、信息系統管理,個人、企業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補貼的受理和審核,本辦法規定的各類技能培訓補貼資金的發放。
區級人力資源部門負責本轄區企業崗前技能培訓補貼的受理和審核。
第七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補貼資金管理的組織協調工作,會同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制定資金管理辦法,組織資金預算編制及執行。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下達資金指標;對補貼資金撥付、使用以及管理情況開展檢查,加強資金監管。
第二章 個人申請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第八條 個人申請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屬于法定勞動年齡范圍(男性16-60歲,女性16-55歲)內的本市戶籍人員(全日制在校生、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除外)或在本市連續正常繳交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的異地務工人員。
(二)取得培訓補貼目錄內本市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職業資格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含復審換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不含復審換證)。
通過參加企業技能人才培養評價、政府公益性培訓和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個人不予補貼。
第九條 個人申請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符合補貼條件的個人應當在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統一用戶管理平臺進行注冊,于相關證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登錄深圳市職業培訓與技能鑒定網上服務系統申報補貼。
(二)受理。深圳市職業培訓與技能鑒定網上服務系統自動受理申報信息。如申報信息填寫規范完整的,系統提示已受理;如申報信息填寫不完整或不正確的,系統予以相應提示。
(三)審核。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進入公示環節;審核不通過的,不予補貼并告知申請人。
(四)公示。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當于每個月末在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官網對審核通過人員名單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公示有異議的,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開展調查并完成異議處理。經過調查不符合補貼條件的,不予補貼并告知申請人;公示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但經過調查異議不成立的,進入支付環節。
(五)支付。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在公示通過后次月月底前按規定程序將補貼資金撥入申請人銀行賬戶。
第三章 企業申請崗前培訓補貼
第十條 除人力資源管理服務和勞務派遣企業以外的企業,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申請崗前培訓補貼:
(一)在本市依法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依法繳納各項稅收,無偷稅、騙稅和抗稅行為,具有良好的納稅記錄;
(三)與員工依法建立勞動關系并連續正常繳交深圳市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
(四)對新錄用的員工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根據企業實際開展崗前培訓。
第十一條 企業申請崗前培訓補貼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符合補貼條件的企業根據深圳市職業培訓與技能鑒定網上服務系統登錄界面指引注冊用戶,注冊成功后企業應當于員工符合補貼條件后的半年內登錄深圳市職業培訓與技能鑒定網上服務系統申請補貼,并在網上提交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注冊地所在區人力資源部門提交紙質申請材料。
(二)受理。區人力資源部門受理資料后,應當當場進行核對。對于資料齊全的、屬于補貼對象范圍的,出具《受理回執》;對于資料不齊全的,出具《一次性補正材料告知書》;對于不屬于補貼對象范圍的,出具《不予受理回執》。
(三)審核。區人力資源部門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進入公示環節;審核不通過的,不予補貼并告知企業。
(四)公示。區人力資源部門應當于每月末在其官網對擬補貼的對象和金額等信息公示7天。公示有異議的,區人力資源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開展調查并完成異議處理。經過調查不符合補貼條件的,不予補貼并告知申請人;公示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但經過調查異議不成立的,進入支付環節。
(五)支付。區人力資源部門應于公示通過后5個工作日內,將公示通過的補貼名單報送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自收到補貼名單的次月月底前按規定程序將相關補貼撥入申請企業的銀行基本存款賬戶。
第十二條 企業申請崗前培訓補貼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深圳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申請表原件(系統打印、單位蓋章);
(二)培訓人員花名冊原件(系統打印、單位蓋章);
(三)企業銀行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復印件(單位蓋章、查驗原件)。
第四章 企業申請技能人才培養評價、新型學徒制補貼
第十三條 企業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申請技能人才培養評價、新型學徒制補貼:
(一)在本市依法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依法繳納各項稅收,無偷稅、騙稅和抗稅行為,具有良好的納稅記錄;
(三)與員工依法建立勞動關系并連續正常繳交深圳市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
(四)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備案同意開展企業技能人才培養評價或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員工考核合格并獲得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核發的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
第十四條 企業申請技能人才培養評價、新型學徒制補貼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符合補貼條件的企業根據深圳市職業培訓與技能鑒定網上服務系統登錄界面指引注冊用戶,注冊成功后企業應當于員工相關證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登錄深圳市職業培訓與技能鑒定網上服務系統申請補貼,并于網上提交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提交紙質申請材料。
(二)受理。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受理資料后,應當當場進行核對。對于資料齊全的、屬于補貼對象范圍的,出具《受理回執》;對于資料不齊全的,出具《一次性補正材料告知書》;對于不屬于補貼對象范圍的,出具《不予受理回執》。
(三)審核。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進入公示環節;審核不通過的,不予補貼并告知企業。
(四)公示。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當對擬補貼的對象和金額等信息公示7天。公示有異議的,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開展調查并完成異議處理,經過調查不符合補貼條件的,不予補貼并告知申請人;公示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但經過調查異議不成立的,進入支付環節。
(五)支付。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在公示通過后次月月底前按規定程序將相關補貼撥入申請企業的銀行基本存款賬戶。
第十五條 企業申請技能人才培養評價、新型學徒制補貼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深圳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申請表原件(系統打印、單位蓋章);
(二)培訓人員花名冊原件(系統打印、單位蓋章);
(三)企業銀行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復印件(單位蓋章、查驗原件)。
第五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六條 補貼資金按照專款專用原則,不得改變資金用途。補貼資金用于培訓補貼,不得用于培訓鑒定機構基本建設、培訓鑒定條件建設以及其他與培訓補貼無關的開支。
第十七條 開展技能培訓的企業應建立技能培訓臺賬,對培訓對象造冊登記,建立培訓管理制度,并接受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檢查監督。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要加強對補貼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配合審計、監察部門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九條 對利用虛假材料和信息騙取補貼資金的單位或個人,由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追收已發放的資金,5年內不再受理其各類財政補貼或資助資金申請,并錄入本市征信系統,依法追究相關單位或個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申請人在本辦法實施之前已提交申請,補貼資金未審核發放的,所申請職業(工種)在本辦法規定補貼目錄內的,按本辦法確定的補貼標準審核發放;所申請職業(工種)不在本辦法規定補貼目錄內的,按原辦法確定的補貼標準審核發放。本辦法實施前申請人已在網上申報但還未提交紙質申請材料的,按本辦法重新申報補貼。2015年新入職員工的崗前培訓補貼申請期限延長至2016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從業人員職業培訓補貼辦法的通知》(深財規〔2014〕16號)及《深圳市失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補貼辦法》(深人社規〔2011〕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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