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分 類:
發布日期:2024年07月11日
名 稱:《深圳市創業擔保貸款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文 號: 主 題 詞:
一、背景及依據
為修訂完善我市創業擔保貸款政策,規范和促進創業擔保貸款工作,加大對初創企業和小微企業的融資支持力度,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發揮創業帶動就業的倍增效應,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23〕75號)、《關于印發〈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關于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和貼息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稿)〉的通知》(粵人社規〔2022〕25號)和《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深圳市進一步穩定和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規〔2020〕5號)有關規定,結合深圳實際,我們制定了《深圳市創業擔保貸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目標任務
進一步規范和促進我市創業擔保貸款工作,持續對初創企業和小微企業提供政策性融資支持。
三、主要內容
(一)調整重點扶持對象范圍
重點扶持對象范圍由深圳戶籍人員調整為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畢業生、職業院校畢業生、技工院校畢業生、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網絡商戶、脫貧人口、農民,繼續保留港澳臺居民,取消重點扶持對象戶籍限制,惠及面更廣。
(二)貸款額度上限與吸納就業人數掛鉤
經營主體帶動5人以上就業的,個人貸款和小微企業貸款額度最高分別為60萬元和500萬元。帶動5人以下就業的,個人貸款和小微企業貸款額度最高為30萬元和400萬元。
(三)調整小微企業貸款相關要求
小微企業吸納就業的對象范圍必須是重點扶持對象,吸納比例從20%降為10%,超過100人的企業吸納就業的比例從10%降為5%。小微企業貸款最長期限從3年調整為2年。
(四)調整利率分擔機制
個人貸款和小微企業貸款利率上限仍為LPR+50BPs,但是財政貼息標準調整為貸款實際利率的50%。
(五)增加貸后管理的要求
一是明確創業擔保貸款用途。創業擔保貸款應當用于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及企業的發展,不得用于個人消費支出以及股票、債券、基金、房產等其他非生產經營性支出。經查核存在上述情形的,財政資金不予貼息及代償。二是明確因經辦銀行、擔保機構未充分履行本辦法相關職責規定,導致創業擔保貸款發放錯誤或產生壞賬、或多發、錯發貼息資金等后果,責任由經辦銀行、擔保機構承擔。
四、注意事項
(一)貸款額度要求
提交貸款申請時,除助學貸款、扶貧貸款、住房貸款、購車貸款、10萬元以下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以外,個人借款人及其配偶應沒有其他貸款。
(二)貸款期限
個人借款人及其創業主體在同一貸款期限不能同時享受個人貸款和小微企業貸款。
(三)免反擔保情形
新發放的10萬元及以下個人貸款,免除反擔保要求。
轉載來源: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轉載時間:2024-7-11
轉載地址:https://hrss.sz.gov.cn/xxgk/zcfgjjd/zcfg/zcjd/content/post_114108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