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
2022年3月1日,常某入職某運輸公司,簽訂《駕駛員聘用勞動合同》,期限至2023年2月28日。在職期間,某運輸公司為常某投保了意外傷害保險(A型)(2013版)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和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司機)。2022年5月8日,常某駕駛公司大貨車發生側翻,經搶救無效死亡。2022年6月29日,家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8月26日被認定為工傷。2022年7月6日,家屬提起訴訟主張意外傷害保險金,保險公司進行賠付。隨后,家屬因工傷待遇問題申請仲裁,要求某運輸公司支付工亡待遇。2023年7月18日,仲裁委裁決某運輸公司支付家屬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某運輸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人身意外傷害險不能替代工傷保險,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商業性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不免除其購買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該運輸公司應當向家屬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喪葬補助金。某運輸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01年4月24日在關于參加商業保險中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后是否還應當參加工傷保險問題的復函中明確,工傷保險是國家強制實施的社會保障制度,企業無論是否參加商業保險中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都必須參加工傷險并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人身意外傷害險不能替代工傷保險,企業在參加工傷保險的同時可根據實際情況為職工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