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小梁入職某汽車公司,汽車公司以某咨詢公司的名義與小梁逐年簽訂勞動合同,小梁工資亦由汽車公司發放,后汽車公司與咨詢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書》,其中對勞動報酬的數額及支付方式等重要事項均未作約定。
咨詢公司沒有勞務派遣資質,未對小梁進行任何管理,小梁因汽車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申請勞動仲裁請求支付經濟補償等。那么問題來了,誰來支付這筆經濟補償呢?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小梁從事的是汽車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并非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崗位,汽車公司的勞務派遣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
且咨詢公司從未對小梁進行過管理,雙方無成立勞動關系的合意。汽車公司通過虛假勞務派遣規避主體責任的行為,應為無效。
雖然小梁與汽車公司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小梁按汽車公司的規章制度接受汽車公司的勞動管理,從事的工作是汽車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工資報酬亦由汽車公司支付,雙方具備實質勞動關系特征。
綜上所述,應認定汽車公司與小梁之間成立勞動關系,由汽車公司承擔用人單位主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二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