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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紹
2022年3月1日,常某入職某運輸公司,簽訂《駕駛員聘用勞動合同》,期限至2023年2月28日。在職期間,某運輸公司為常某投保了意外傷害保險(A型)(2013版)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和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司機)。2022年5月8日,常某駕駛公司大貨車發(fā)生側(cè)翻,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2022年6月29日,家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8月26日被認定為工傷。2022年7月6日,家屬提起訴訟主張意外傷害保險金,保險公司進行賠付。隨后,家屬因工傷待遇問題申請仲裁,要求某運輸公司支付工亡待遇。2023年7月18日,仲裁委裁決某運輸公司支付家屬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某運輸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裁判結(jié)果
一審法院認為人身意外傷害險不能替代工傷保險,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商業(yè)性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不免除其購買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wù)。該運輸公司應(yīng)當向家屬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喪葬補助金。某運輸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fā)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01年4月24日在關(guān)于參加商業(yè)保險中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后是否還應(yīng)當參加工傷保險問題的復(fù)函中明確,工傷保險是國家強制實施的社會保障制度,企業(yè)無論是否參加商業(yè)保險中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都必須參加工傷險并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人身意外傷害險不能替代工傷保險,企業(yè)在參加工傷保險的同時可根據(jù)實際情況為職工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