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
趙某在某制造公司工作,長期加班,但某制造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資。于是趙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制造公司支付加班工資。
裁決結果
以案釋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在此案例中,公司未按照此規定支付趙某的加班工資,因此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