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000000-02-2017-102771 分 類:-1
發布日期:2017年12月21日
名 稱: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建筑節能條例》的決定
文 號: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六十九號) 主 題 詞: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建筑節能條例〉的決定》經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17年4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5月16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建筑節能條例》的決定
(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等十五項法規修正案(草案)》,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建筑節能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十二條第二款。
二、第十四條修改為:“實行建筑物能效測評和標識制度。能效測評機構根據建設單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的申請,對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測評及等級評定。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三、刪除第二十條第二款。
四、第三十四條修改為:“具備太陽能集熱條件的新建十二層以下住宅以及采用集中熱水管理的酒店、宿舍、醫院建筑,應當配置太陽能熱水系統或者結合項目實際情況采用其他太陽能應用形式。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五、第四十二條修改為:“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節能內容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明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經濟特區建筑節能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轉載來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轉載時間:2017-12-21
轉載地址:http://www.sz.gov.cn/zfgb/2017/gb1015/content/post_49643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