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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3年01月09日
名 稱: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關于印發《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
文 號:深建規〔2022〕10號 主 題 詞:
各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現將《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建設局反映。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2022年12月28日
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項目認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1〕39號)《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深府辦函〔2022〕23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和居住存量房屋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認定以及項目認定書的變更、續期、撤銷、注銷等管理工作。
利用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酒店)、廠房、研發用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按照本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相關規定認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新建項目,是指在各類建設用地上新建設的項目,包括未開工、已開工但未竣工項目。
本辦法所稱居住存量房屋籌集項目,是指利用產權清晰且已建成使用的具有居住功能的房屋籌集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項目(以下簡稱產權明晰居住房屋籌集項目),以及將城中村范圍內具有居住功能的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以下簡稱歷史遺留建筑)改造籌集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項目(以下簡稱歷史遺留建筑改造項目)。
本辦法所稱“套”,包括設有臥室、起居室(廳)、衛生間、廚房等基本功能空間的套型居住空間,以及具有睡眠、起居等基本功能的單個居住空間。
第四條市住房建設部門負責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工作的日常協調和指導,根據本辦法規定開展項目認定等工作。
區人民政府(含大鵬新區管委會,以下簡稱區政府)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展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認定工作。深汕特別合作區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認定參照本辦法執行。
區住房建設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負責統籌本轄區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申請受理、核查以及項目認定書管理等工作。
街道辦事處負責排查申請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歷史遺留建筑結構、消防、地質災害安全隱患并出具意見。
第二章 項目認定
第五條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由市住房建設部門或者區政府認定。
按照本辦法認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予以出具項目認定書。區政府、市有關部門應當按規定為取得項目認定書的項目辦理立項、用地、規劃、施工、消防等手續,并給予土地、財政、稅收、金融和民用水電氣價格等優惠政策。
第六條依申請認定項目的申請人應當為新建項目的土地使用權人、產權明晰居住房屋籌集項目的房屋所有權人或者取得項目完整的出租經營權和收益權的運營管理單位;歷史遺留建筑改造項目申請人應當為運營管理單位。同一個項目只允許有一個申請人。
運營管理單位應當依法在本市辦理商事主體登記,經營范圍應當包含“住房租賃”相關字樣,開立住房租賃資金專用賬戶,并按照我市相關規定在深圳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市租賃平臺)完成企業備案,但承租產業園區配套宿舍且從事生產經營(不含住房租賃經營)的企業除外。
第七條申請人可以通過市租賃平臺或者向住房建設部門提出認定申請,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第八條以下項目建設籌集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由市住房建設部門認定:
(一)利用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自有的非居住存量土地(含歷史遺留未完善出讓手續用地)新建的項目;
(二)利用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保留使用的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的項目;
(三)利用軌道車輛段和停車場、公交場站、變電站、消防站和供燃氣設施等交通設施和市政設施綜合開發新建的項目;
(四)市住房建設部門根據需要開展認定的其他項目。
第九條以下項目建設籌集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由區政府認定:
(一)居住用地上的居住房屋項目;
(二)產業園區(含物流園區)配套宿舍項目;
(三)其他產權明晰居住房屋籌集項目;
(四)歷史遺留建筑改造項目,含申請時計劃實施改造的歷史遺留建筑改造項目和申請時已完成改造的歷史遺留建筑改造項目。
第十條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實行直接認定和依申請認定。
第十一條以下項目建設籌集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行直接認定:
(一)通過新供應用地(含產業園區用地等)、城市更新、舊住宅區拆除重建、土地整備等新增建設且用地批準文件明確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項目;
(二)已納入中央財政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試點、非房地產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或者發展政策性租賃住房試點的租賃住房項目;
(三)已開工建設和已建成(含規模化租賃籌集)出租的人才住房項目,以及政府權屬清晰的閑置住房項目。
第十二條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項目實行依申請認定。
依申請認定的新建項目應當滿足以下認定條件: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權屬不存在爭議;
(二)房源以建筑面積不超過七十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
依申請認定的產權明晰居住房屋籌集項目應當滿足以下認定條件:
(一)房源應當具有權屬證明文件,且房屋用途為住宅、公寓或者宿舍等;
(二)運營管理單位作為申請人的,申請認定時房源收儲合同或者委托運營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一年;
(三)房源規模不少于十套,且以建筑面積不超過七十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
依申請認定的歷史遺留建筑改造項目應當滿足以下認定條件:
(一)原則上以棟為單位,且房源規模不少于十五套或者總建筑面積不少于三百五十平方米;
(二)房源以建筑面積不超過七十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
(三)申請認定時房源收儲合同或者委托運營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一年;
(四)改造房源經房屋安全鑒定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五)不存在地質災害安全隱患。
申請時計劃實施改造的歷史遺留建筑改造項目,擬改造房源應當滿足本條第三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條件,經過房屋結構、消防、地質災害安全隱患排查,并且未列入城市更新或者土地整備年度計劃;項目改造竣工后,應當滿足本條第三款規定的條件且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達到入住標準。
第十三條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原則上由區政府出具。市住房建設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出具項目認定書。
第三章 認定書管理
第十四條用地批準文件明確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新建項目,認定書有效期限原則上與土地使用權期限一致;其他項目的認定書有效期限原則上不少于六年。
居住存量房屋籌集項目由運營管理單位申請的,認定書有效期限不得超過申請認定時房源收儲合同或者委托運營合同約定的剩余期限;剩余期限不足六年的,認定書有效期限為前述合同約定的剩余期限。
取得認定書的項目在有效期內應當按照本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有關規定出租運營并接受監管。
第十五條住房建設部門應當自項目認定書出具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認定結果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對外公布,并將項目基本信息及認定書等上傳至市租賃平臺。
第十六條 項目產權單位或者運營管理單位發生變更的,持有人應當自事項發生變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區住房建設部門申請變更項目認定書,并提交原項目認定書、當事人身份材料以及事項變更佐證材料等。申請變更事項依據充分的,由原出具機關重新出具項目認定書。
項目運營管理單位變更的,變更后的主體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
第十七條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區住房建設部門核實并報原批準機關撤銷項目認定書或者同意改造復函:
(一)申請人提供虛假資料取得項目認定書或者同意改造復函的;
(二)歷史遺留建筑改造項目屬于小散工程的,取得同意改造的復函后無正當理由六個月內未申請辦理小散工程安全生產備案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撤銷認定書的項目,取消享有的相關優惠政策并追回違規獲取的相關財稅優惠等;存在違反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規定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處置。
第十八條居住存量房屋籌集項目認定書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持有人可以向區住房建設部門申請辦理項目續期,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認定;續期申請通過的,申請人須交回原項目認定書,申領新的項目認定書。
居住存量房屋籌集項目認定書有效期屆滿未續期或者續期申請未通過以及因征收拆除、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房屋滅失的,視為自動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由區住房建設部門報經原批準機關同意后注銷項目認定書,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或者市租賃平臺對外發布已注銷的項目信息。
用地批準文件明確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新建項目需提前退出的,經原用地批準機關同意后注銷項目認定書,并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對外發布已注銷的項目信息;其他新建項目續期或者退出的,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執行。
注銷認定書的項目,自注銷之日起停止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住房建設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22年12月28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1.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指引
2.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申請書(式樣)
3.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式樣)
轉載來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轉載時間:2023-1-9
轉載地址:http://zjj.sz.gov.cn/csml/zfzl/xxgk/zcfg_jglb/content/post_107652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