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分 類:
發布日期:2023年03月13日
名 稱:《深圳經濟特區中醫藥條例》解讀
文 號: 主 題 詞:
2022年12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中醫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實施。《條例》立足繼承和弘揚中醫藥、促進我市中醫藥事業高質量傳承創新發展的目標,堅持中西醫并重和優勢互補,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通過加強中醫醫療資源配置、規范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執業、促進中藥產業發展和提升中藥質量,推進中醫藥醫療、預防、保健、產業、科研、教育、文化全面協調發展。
一、修訂的必要性
修訂《條例》是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需要。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中醫藥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求切實把中醫藥這一祖先留給我們的寶貴財富繼承好、發展好、利用好。2019年10月,新中國成立以來首次全國中醫藥大會召開,并印發《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2021年1月和2022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先后印發《關于加快中醫藥特色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和《“十四五”中醫藥發展規劃》,進一步推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深圳是廣東省唯一的國家中醫藥綜合改革試驗區,承擔著探索中醫藥工作新模式新路徑、完善中醫藥事業發展政策機制、為全面推進中醫藥深化改革提供示范等功能。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中醫藥事業傳承創新發展重要指示精神,推動我市中醫藥事業傳承創新發展,有必要《條例》進行修訂。
修訂《條例》是打造粵港澳大灣區中醫醫療高地的需要。201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賦予深圳“民生幸福標桿”戰略定位,實現“病有良醫”總體要求。2020年,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粵港澳大灣區中醫藥高地建設方案(2020-2025年)》,明確構建粵港澳中醫藥共商共建共享體制機制,加快形成中醫藥高地建設新格局,為深入推進中醫藥高質量發展、助力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作出積極貢獻。近年來,深圳探索實施了多項改革舉措,如出臺純中醫治療醫院標準,建成全國首家純中醫治療醫院,推廣使用統一中藥編碼體系等,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成效。為將我市在推動中醫藥發展方面的經驗做法上升為法規制度,努力打造“健康中國”深圳樣板和粵港澳大灣區中醫醫療高地,推動我市在中醫藥高質量發展上走在全國前列,有必要對《條例》進行修訂。
修訂《條例》是推動解決我市中醫藥事業發展瓶頸的需要。原《條例》于2010年頒布實施,是新醫改實施后我國的第一部中醫藥地方性法規,對我市中醫藥事業發展起到了很好的保障和促進作用。2017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從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和規律的制度規范出發,對中醫藥管理制度進行了改革創新。2021年7月新修訂的《廣東省中醫藥條例》,增加了中藥資源保護和中藥產業發展、中醫藥文化傳承和傳播等方面的內容。經過十余年的實踐,市民對中醫藥發展和服務提出了更高、更多元化的需求,我市中醫藥事業發展也出現了一些新問題,如中醫藥服務能力不足,現行醫師管理、診所管理和藥品管理制度不能完全適應中醫藥特點和發展需要,以及中醫藥傳承和科學研究能力不足等。為與陸續出臺的法律、法規做好銜接,并聚焦我市中醫藥發展面臨的新問題,作出新的制度設計,有必要對《條例》進行修訂。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和制度創新
《條例》共八章,九十六條,分為總則、中醫藥服務、中藥保護與發展、人才培養與科研支持、中醫藥傳承與傳播、保障與監管、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七個方面。
(一)完善中醫醫療資源配置
為進一步擴大和提高中醫藥服務的有效供給,規定本市每個行政區應當至少舉辦一家公立中醫綜合醫院;公立綜合醫院、婦幼保健院、傳染病醫院和其他有條件的專科醫院應當設置中醫科室和中藥房;二級以上公立綜合醫院的中醫科室床位數應當不少于五十張或者不低于醫院總床位數的百分之五;社區健康服務機構應當提供中醫藥服務等。
(二)規范和保障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合法執業
根據中醫藥服務規律,進一步細化明確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的從業條件,在保障中醫藥服務安全和質量的基礎上,規范和保障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合法執業。明確臨床醫師取得中醫類醫師資格,可以申請增加注冊中醫類別專業作為執業范圍;規定非中醫類別的執業醫師符合規定條件可以依法提供相應的中醫藥服務;授予具備一定條件的護士開展非限制開展的中醫藥適宜技術和開具非限制開展的中醫藥適宜技術治療單、中醫非藥物處方等執業活動的權限;規定中藥士、中醫師參加中藥調劑技術培訓,經區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可以在基層醫療機構從事中藥調劑工作。
(三)加強中醫藥服務規范
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中醫藥服務規范,推動提高中醫藥服務質量。規范中醫養生保健機構經營活動,規定中醫養生保健機構不得開展疾病診療活動,不得進行帶有醫療性質的宣傳,不得非法從事藥品和醫療器械銷售等活動;規定中醫醫療機構、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可以運用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提供符合規定的中醫藥服務;規定符合條件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可以上門為有需要的居民提供中醫醫療服務、養生保健指導、中藥用藥指導、中醫居家護理等中醫藥服務。
(四)促進中藥產業發展和中藥質量提升
明確支持中藥產業發展各項措施,加強中藥質量監管,推動深圳中藥產業高質量發展。要求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制定和完善中藥材全過程質量標準和規范,建立中藥材流通追溯體系,加強質量監管,保障中藥材質量安全;支持建設瀕危中藥用動植物保護區、動植物園,依法保護和利用藥用動植物資源;鼓勵研制中藥新藥和生產來源于古代經典名方的中藥復方制劑,以及研發、生產、推廣以特色中藥材為原料的產品;明確對中藥材或者中藥飲片進行加工不納入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管理的情形。
(五)加大中醫藥人才培養和科研扶持力度
進一步健全完善中醫藥人才培養體系,完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規范化培訓、繼續教育、業務考核、能力評價等職業全周期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中醫藥人才培養、使用與激勵機制,加強中醫藥的高等教育和繼續教育,完善中醫藥師承、西醫學習中醫和中醫全科醫師培訓等制度;遵循中醫藥人才成長規律和評價特點,建立以能力提升為導向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能力評價制度,明確市級以上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傳承人或者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職稱評定優惠政策;規定政府應當加強中醫藥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將其納入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加大中醫藥科研投入,扶持以臨床療效為核心的中醫藥科研創新;建立協調聯動的中醫藥科研規劃和管理機制,搭建中醫藥醫教研企協同創新平臺等。
(六)促進和鼓勵中醫藥傳承和傳播
支持開展民間中藥資源普查工作,做好傳統中醫藥經驗的挖掘整理利用;加強民間中醫藥人才的挖掘、扶持和保護以及傳統醫藥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工作;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數據庫、保護名錄等,加強中醫藥知識產權信息傳播和保護利用;建設中醫藥健康文化宣傳教育基地,推動中醫藥文化進社區、進家庭、進學校、進企業、進機關,向公眾宣傳普及中醫藥文化;加強境內外中醫藥文化傳播和交流合作,支持粵港澳大灣區開展中醫藥產學研合作,促進中醫藥國際貿易便利化,鼓勵和支持發展中醫藥服務與貿易,支持參與國際中醫藥合作與競爭。
(七)加強中醫藥發展保障和監管
明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中醫藥管理機構,合理配備中醫藥管理人員,完善中醫藥服務監管機制;要求市中醫藥主管部門遴選中醫治療優勢病種,制定本市中醫治療優勢病種診療規范,建立中西醫同病同效評估機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醫藥服務特點的考核評估機制;編制和推廣使用統一的中藥編碼體系,促進中藥管理標準化和信息化,形成中藥的生產、流通和使用全過程閉環監管和溯源;規定中醫藥相關行業組織加強中醫藥行業自律,建立誠信檔案和信用風險預警制度。
轉載來源:深圳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轉載時間:2023年3月13日
轉載地址:http://wjw.sz.gov.cn/xxgk/zcjd/content/post_103809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