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000000-02-2020-115429 分 類:深圳市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發布日期:2020年03月09日
名 稱: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圳市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管理規定的通知
文 號:深府辦規〔2020〕1號 主 題 詞:建設項目水土保持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深圳市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水務局反映。
市政府辦公廳
2020年3月2日
深圳市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保障我市水土保持工作的有效開展,提升城市生態環境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廣東省水土保持條例》《深圳經濟特區水土保持條例》《深圳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施工許可管理規定》《深圳市社會投資建設項目報建登記實施辦法》等,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深圳市范圍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流失的預防和治理工作,深汕特別合作區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管遵循分級管理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含大鵬新區管委會,下同)加強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相關部門共同做好生產建設項目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工作,促進水土資源合理開發與利用。
各街道辦事處應在職責范圍內做好本轄區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條市水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水土保持的監督管理工作,區水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水土保持的監督管理工作。
水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水務工程開展水土保持后續設計和落實水土保持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備案)、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備案;監督檢查生產建設項目實施水土保持后續設計和落實水土保持工作情況;組織開展水土保持汛前檢查工作;負責對水土保持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并將行政處罰信息納入信用管理體系。
第六條市、區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建設、交通運輸、城管和綜合執法、建筑工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一)發展改革部門在審批各類政府投資項目時,應保障項目水土保持資金的需求。
(二)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履行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時,應構建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生態空間布局;在總體規劃、法定圖則、專項規劃等各層次規劃以及建設項目方案設計階段,均應開展相應豎向規劃研究,加強土石方平衡,減少水土資源擾動,并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強調土地使用權人的水土流失防治義務。
(三)生態環境部門在履行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職責時,應嚴格控制環境敏感區域生產建設活動,保護水土資源。
(四)住房建設部門應將通用性的水土流失防治要求納入生產建設項目招標文件及設計、監理、施工合同格式文本;督促職責范圍內的生產建設項目落實文明施工,做好施工期間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五)交通運輸、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應對職責范圍內的道路工程、軌道交通、市政公園、環衛設施等生產建設項目履行行業監管職責,將施工期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納入日常監管內容。
(六)建筑工務部門應對負責的生產建設項目履行主體責任,水土保持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止施工造成水土流失。
第七條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工作遵循“誰開發利用誰負責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負責治理”的原則。生產建設單位作為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責任主體,負責以下工作:
(一)依法組織編報水土保持方案;
(二)組織開展水土保持方案的后續設計,將水土保持措施經費列入工程概(預)算;
(三)組織和監督施工、監理及水土流失監測等各參建單位落實水土流失防治責任;
(四)開展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備案;
(五)落實項目紅線范圍內水土保持設施的管護責任。
生產建設單位包括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等)的建設單位、土地使用權人、城市更新實施主體、代建單位、特許經營單位等。
第八條適用賦碼管理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申請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備案)、驗收備案均應填寫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系統)生成的項目代碼,該代碼作為整個建設周期水土保持管理的唯一身份標識。
第九條水務主管部門每年可選取不低于2%的具有代表性的生產建設項目,依據《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標準》(GB 50433-2018)有關內容開展水土保持防治效果評估。
第二章 水土保持方案管理
第十條全市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采取行政許可、備案、免予編報三種管理模式。
生產建設單位可通過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申請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備案)。
第十一條屬于以下范圍的生產建設項目,免予編報水土保持方案,生產建設單位應開展后續設計,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一)挖填土石方總量不足1萬立方米且征占地面積不足1萬平方米的;
(二)在5度以上、不足25度的坡地上開墾種植農作物,開墾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下的;
(三)無新增建設用地或者新增用地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下的公路和城市道路改造、養護等情形的;
(四)灘涂開發、圍海造地和碼頭建設未占用陸地且不在陸地上取土的;
(五)進行地質災害防治、土地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水土保持生態建設的;
(六)在水土保持方案已經批準(備案)并依法落實水土保持措施的開發區、工業園區內,開辦生產建設項目的;
(七)其他依法免予編報水土保持方案的。
分期實施的生產建設項目,各期累計挖填土石方總量或者征占地總面積超過上述規定的,生產建設單位應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除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免予編報情形外,征占地涉及基本生態控制線的政府投資項目實行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許可管理,其余生產建設項目(即社會投資項目和不涉及基本生態控制線的政府投資項目)實行水土保持方案備案管理。
第十三條水土保持方案分為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和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一)生產建設項目征占地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20萬立方米以上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
(二)征占地面積不足5萬平方米且挖填土石方總量不足20萬立方米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三)公園類、城市更新類、隧道、綜合管廊等存在地表擾動和地下開挖的生產建設項目,征占地面積以實際擾動地表面積為準。
第十四條水土保持方案內容應符合水土保持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水土保持方案的格式和內容應符合《深圳市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指南(試行)》,水土保持工程與主體工程的區分應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范規程。
第十五條實行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許可管理的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技術審查由水務主管部門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論證。技術審查結果是水務主管部門批復水土保持方案的重要技術支撐。
實行水土保持方案備案管理的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技術審查由生產建設單位從水務主管部門水土保持方案專家庫中自行選取至少1名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論證并自主把關,審批部門不再組織技術評審。
方案編制單位應對所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技術審查單位應對所出具的技術審查意見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技術責任。
第十六條征占地涉及基本生態控制線的政府投資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及跨區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備案)由市水務主管部門負責,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備案)由區水務主管部門負責。
省級下放審批權限至深圳市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表)由市水務主管部門審批(備案)。
第十七條政府投資項目可在可行性研究或者初步設計階段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備案)手續,社會投資項目應在開工前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備案手續。
除應急搶險項目和依法免予編報水土保持方案的項目外,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備案),生產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附屬配套工程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八條生產建設單位申請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申請表;
(二)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表)。
生產建設項目屬于代建的,申請單位應提供代建協議;城市更新類項目應提供實施主體確認函。
第十九條水土保持方案滿足下列條件的,應準予許可:
(一)符合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編制要求;
(二)所提交的材料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
(三)水土保持方案通過技術審查;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水務主管部門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含技術審查時間)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生產建設單位因水土保持方案申報材料不具備許可條件或者內容深度達不到審批(備案)要求,能補齊補正材料但收到補齊補正通知后20個工作日內未補齊補正的,水務主管部門應予退件處理。
第二十一條生產建設單位申請水土保持方案備案,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備案申請表;
(二)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表)。
第二十二條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備案采用網上或者行政服務大廳備案方式,生產建設單位對水土保持方案備案資料的真實性負責。生產建設單位完成備案申報程序且申報成功后,可自行打印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備案回執和實施水土保持方案告知書。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備案回執是水務主管部門確認收到生產建設單位水土保持方案備案資料的證明。
第二十三條水務主管部門應對備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質量進行抽查,抽查周期原則上不超過1年,抽查比例原則上不少于12%。
第二十四條抽查發現存在下列情形的,水務主管部門應責令改正,并依據《廣東省水土保持條例》第三十九條等規定進行處罰,同時對該項目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一)未根據實地勘察成果文件進行編制的;
(二)未按照強制性標準進行編制的;
(三)偽造數據、資料或者提供虛假報告的。
第二十五條水土保持方案經批準(備案)后,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所列水土保持措施發生重大變化等情形的,應參照《水利部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變更管理規定(試行)》有關要求執行,變更內容應納入水土保持施工圖設計,措施變更內容應符合水土保持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
第三章 水土保持設計與實施
第二十六條生產建設單位在編制生產建設項目估算、概算、預算時,應列明水土保持資金,保障相關經費。項目總投資應包括水土保持建設、咨詢、設計、監測等費用。
第二十七條生產建設單位應根據水土保持方案及有關技術規范要求,組織開展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主體工程設計單位(含場平、基坑設計單位)應將施工期水土保持措施納入主體工程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
第二十八條生產建設單位應制定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制度,在設計、監理、施工招標文件及合同中列明水土保持的工作內容、責任和要求,并加強對施工單位的管理,強化獎懲制度,規范施工行為,主要土石方工程作業應盡量避開雨季。
第二十九條挖填土石方總量在50萬立方米以上或者征占地面積在50萬平方米以上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水土流失進行監測。監測結果應按照規定,報送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部門及所在轄區的水務主管部門。
前款規定以外的生產建設項目,鼓勵生產建設單位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水土流失進行監測。
對可能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或者水務主管部門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水土流失進行監測。
第三十條監理單位在開展主體工程項目監理時,應按照水土保持監理標準和規范同時監理水土保持內容,并對水土保持設施進行中間驗收;對發現的水土流失隱患或者問題,應及時報告生產建設單位,并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整改。未經監理單位同意,不得拆除、取消水土保持設施和措施。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根據水土保持施工圖紙進行施工,并編制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組織方案,落實好覆蓋、攔擋、排水、沉砂等相關防護措施。
第四章 水土保持監督檢查與執法
第三十二條水務主管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對全市在建的生產建設項目開展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工作,并注重檢查與指導、懲處與教育、監管與服務相結合。
第三十三條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水土保持工作組織管理情況;
(二)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備案)情況;
(三)水土保持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落實情況;
(四)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落實情況,水土流失隱患及危害情況;
(五)水土保持監測情況;
(六)歷次監督檢查整改落實情況;
(七)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備案情況。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屬于行政檢查,涉及工程質量、隱蔽工程及未抽檢到的內容等由項目建設、監理、施工等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生產建設單位負責其生產建設活動的水土保持工作,對項目開展水土保持設計和落實水土保持工作的情況進行自查、整改,督促主體設計單位落實水土保持設計,施工單位落實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十五條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可采用現場檢查、書面檢查、召開會議等方式進行。
第三十六條市水務主管部門可采用隨機抽查方式,對全市生產建設單位實施的水土保持措施進行監督檢查,每年抽查比例原則上不低于12%。區水務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生產建設項目開展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工作。
生產建設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對本行業生產建設項目開展監督檢查時,應同時檢查生產建設單位采取的水土保持措施并督促其對問題進行整改,同時將相關情況通報同級水務主管部門。
第三十七條監督檢查可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應用衛星遙感、無人機等先進技術實行智慧監管,提高監督檢查效能。
第三十八條水務主管部門應公開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檢查結果。對依法開展水土保持工作、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突出的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按程序予以表揚。
第三十九條水政執法部門應及時查處本轄區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違法行為,并將結果通報生產建設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
第五章 水土保持設施驗收
第四十條生產建設單位是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的責任主體,應在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或者竣工驗收前開展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并向水務主管部門報備驗收材料。生產建設單位選擇聯合驗收的,應將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納入聯合驗收內容。
第四十一條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的內容包括水土保持設施建設完成情況、水土保持設施質量、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水土保持設施的運行管理及維護情況等。
第四十二條應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在投產使用或者竣工驗收前,生產建設單位應根據經批準(備案)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后續設計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編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對建筑廢棄物受納場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工作應在受納場安全評估結果為安全的前提下開展。
第四十三條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結論為具備驗收條件的,由生產建設單位自主召開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會。
生產建設單位自主驗收水土保持設施,要嚴格執行水土保持驗收標準和條件,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未通過的,主體工程不得投產使用。
第四十四條除按照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生產建設單位應在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合格后,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便于公眾知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鑒定書、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和水土保持監測總結報告(挖填土石方總量小于50萬立方米且征占地面積小于50萬平方米的生產建設項目可不公開水土保持監測總結報告)。
對于公眾反映的主要問題和意見,生產建設單位應及時處理或者回應。生產建設單位、第三方機構和水土保持監測機構分別對各自所出具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十五條生產建設單位應在向社會公開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材料后、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部門提交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備案表。
第四十六條水務主管部門應自行或者委托技術服務機構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情況進行抽查。委托的技術服務機構應具備相應的技術條件。
抽查周期原則上不超過1年,抽查比例原則上不少于12%。對被舉報自主驗收存在問題的項目,水務主管部門應進行核查。
第六章 責任與查處
第四十七條除免予編報水土保持方案的項目外,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備案)擅自開工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四十八條對整改不到位、造成水土流失及其他生態破壞的情形,水務主管部門應聯合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進行處罰,并可通過發布公告、媒體曝光等形式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九條對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但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或者竣工驗收合格后未按時將相關資料報送水務主管部門備案的,應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水土保持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等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條生產建設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造成嚴重水土流失危害,或者在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行業主管部門應將其不良行為納入相關行業不良行為清單并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其 他
第五十一條開展水土保持方案備案、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和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備案抽查的單位,應做好資料保存工作。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所稱的“生產建設項目”,按照建設和運營情況分為建設類項目和建設生產類項目。其中,建設類項目是指工程竣工后,運營期沒有開挖、取土(石、砂)、棄土(石、渣、灰、矸石、尾礦)等擾動地表活動的項目;建設生產類項目是指工程竣工后,生產期仍存在開挖、取土(石、砂)、棄土(石、渣、灰、矸石、尾礦)等擾動地表活動的項目。
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所涉及的水土保持方案編報、設計、監督、驗收等具體工作指引和技術規范,由市水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轉載來源:深圳政府在線
轉載時間: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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