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3年10月13日,深圳市A區水務局(以下簡稱“A區水務局”)執法人員對某工程項目進行檢查,發現施工方在進行勘探作業時打破供水出水管,執法人員責令施工方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于2023年10月14日前對破損供水出水管進行修復,打破供水出水管的責任單位為某公司。
2023年10月18日,執法人員對現場進行復查,勘探工作已停止,破損的供水出水管已修復。
【調查與處理】
針對某公司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違法行為,A區水務局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3年10月14日,A區水務局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施工方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對破損供水出水管進行修復。
2、2024年1月15日,A區水務局針對某公司危害供水設施安全一案召開案審會議,認為某公司的行為確實違反了《深圳經濟特區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依據《深圳經濟特區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第七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鑒于執法人員復查時,破損的供水管道已修復,參照深圳市水務局印發的《<深圳經濟特區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罰款處罰實施標準》第二條的規定,決定對該單位處以罰款壹萬元。
【法律分析】
《深圳經濟特區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第三十一條 城市供水工程的地面或者地下的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挖坑取土、修筑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堆放物品或者從事其他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某有限公司進行勘探作業時打破供水出水管,違反此規定?!渡钲诮洕貐^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水務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lt;深圳經濟特區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罰款處罰實施標準》第二條的規定:在城市供水工程的地面或地下的安全保護范圍內,從事挖坑、取土、修筑建筑物或構筑物、堆放物品或從事其他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程度較輕,限期內采取措施改正的,處以罰款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程度一般,限期內未采取措施改正的或已經采取措施但未改正完畢的,處以罰款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程度嚴重,嚴重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或有其他嚴重情形的,處以罰款5萬元。
A區水務局執法人員對該項目進行復查,破損供水出水管已修復好。因此,以違法程度較輕進行處罰,處罰款人民幣一萬元。
【典型意義】
城市供水應當首先滿足居民生活用水,并保障城市發展的用水需求。經濟特區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發展供水事業,保障城市用水,維護城市供水、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本案例中鑿破供水管行為,可能使周圍居民用水,設施運行安全得不到保障,影響城鎮居民生活。因此,嚴格要求城市供水工程的地面或者地下的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挖坑取土、修筑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堆放物品或者從事其他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應當督促每一個建設單位依法履行法律義務,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